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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SON OPTO — AGM Information 2023
May 3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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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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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 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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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 地點: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 800 號 6 樓(本公司訓練教室)
- 出席: 出席股東連同受託代理人所代表之股份計 86,644,154 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扣除公司法第 179 條第二項規定無表決權之股份後計 132,689,365 股之 65.29%, 已逾法定股數。
本次股東常會分別有吳建榮董事長、鄭文瑞董事、吳南陽董事、審計委員會召集 人王穩超獨立董事、洪東雄獨立董事共 5 席董事出席。
列席: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樹芝會計師代理林恒昇會計師列席
主席: 吳建榮董事長 記錄: 許正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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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宣佈開會: 大會報告出席股數已達法定數額,主席依法宣佈開會。
二、 主席致詞: (略)
三、報告事項:
-
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報請 公鑒(附件一)。 知悉。
-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報請 公鑒(附件二)。 知悉。
-
本公司一一一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知悉。
-
買回本公司股份執行情形報告。 知悉。
-
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情形報告。 知悉。
1
四、承認事項
-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
案 由:本公司一一一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說 明:
-
一、 本公司一一一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已自行編製完 成,並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恒昇會計師與陳蓓琪會計 師查核完竣出具查核報告,併同營業報告書經審計委員會查核及 董事會通過在案。
-
二、 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個體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請參閱 附件一及附件三。
-
三、 敬請 承認。
-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6,644,154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贊成權數:83,036,951權 | 95.84% |
| 反對權數:65,251權 | 0.07% |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3,541,952權 | 4.09%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第二案 ( 董事會提 )
-
案 由: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說 明:
-
一、 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以下同) 25,647,817 元,加計 期初未分配盈餘 0 元及精算損益本期變動數 877,000 元,並減除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損失列入 保留盈餘數 149,718,800 元後之待彌補虧損為 123,193,983 元。擬 依公司法第 239 條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 11,068,489 元及特別盈餘 公積 112,125,494 元彌補虧損,彌補後之期末未分配盈餘為 0 元。
-
二、 盈餘分配表列示如下,敬請 承認。
2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 盈餘分配表 | 盈餘分配表 | ||
|---|---|---|---|
| 項 目 期初未分配盈餘 加:111年度稅後淨利 精算損益本期變動數 減: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權益工具投資損失列入保留盈餘數 待彌補虧損 彌補虧損項目: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期末未分配盈餘 董事長:吳建榮 經理人:吳建榮 |
|||
| 項 目 |
金 | 額 | |
| 小 計 | 合 計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加:111年度稅後淨利 精算損益本期變動數 減: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權益工具投資損失列入保留盈餘數 待彌補虧損 彌補虧損項目: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期末未分配盈餘 |
25,647,817 877,000 (149,718,800) |
0 (123,193,983) |
|
| 11,068,489 112,125,494 |
(123,193,983) 123,193,983 |
||
| 0 |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6,644,154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贊成權數:83,183,646權 | 96.01% |
| 反對權數:78,405權 | 0.09% |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3,382,103權 | 3.90%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3
五、討論事項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
案 由:本公司一一一年度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本公司考量未來營運發展並兼顧股東權益之最大保障,擬依公司法第 241 條規定辦理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其辦法如下:
-
一、 擬以資本公積新台幣(以下同)40,000,000 元配發現金股利。
-
二、 依 112 年 3 月 9 日董事會開會前一日(112 年 3 月 8 日)現時流通在 外股數 130,835,326 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135,335,326 股扣除本公司 庫藏股 4,500,000 股)計算,擬按配息基準日股東名簿上持有股份比 例,每股得無償配發資本公積現金股利 0.30572782 元,合計現金 股利總配發金額為 40,000,000 元;現金股利之配發計算至元為止, 元以下捨去不計,不足一元之畸零現金股利,由本公司轉入其他收 入。
-
三、 資本公積現金股利之配息基準日及配發股利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
四、 本公司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股之轉讓、可轉換公司債轉 換等,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變更相關事宜。
-
五、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案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應 客觀環境之營運需要須予變更時,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 理。
-
六、 敬請 決議。。
-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6,644,154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贊成權數:83,183,717權 | 96.01% |
| 反對權數:78,435權 | 0.09% |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3,382,002權 | 3.90%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4
( 董事會提 )
第二案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
一、因應集團營運考量並配合法令修訂,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 分條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四。
-
二、敬請 決議。
-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6,644,154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贊成權數:83,194,774權 | 96.02% |
| 反對權數:66,393權 | 0.08% |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3,382,987權 | 3.90%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三案
( 董事會提 )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
一、為提升公司治理並維護股東之權益,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 111 年 3 月 8 日臺證治理字第 11100042501 號函公告,擬修訂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 手冊附件五。
-
二、敬請 決議。
-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6,644,154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贊成權數:83,194,759權 | 96.02% |
| 反對權數:66,404權 | 0.08% |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3,382,991權 | 3.90%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5
第四案
( 董事會提 )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
一、 配合法令修訂,擬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訂
-
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六。
-
二、敬請 決議。
-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6,644,154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贊成權數:83,194,763權 | 96.02% |
| 反對權數:66,399權 | 0.08% |
| 無效權數:0權 | 0.00% |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3,382,992權 | 3.90%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六、臨時動議: 無。
- 七、散 會 :上午九時二十五分。
6
【附件一】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111 年度國內新冠疫情爆發,國際地緣政治風險提高,俄烏戰爭的衝擊導致供應鏈瓶頸 更形嚴重,加上能源供應不足推高全球通貨膨脹,聯準會強力升息使得匯率風險大幅提高, 均影響全球經濟成長表現。集團持續轉型發展照明模組、成品與車用模組,減少低毛利元件 產品之接單並提升高毛利產品之銷售比重,受上述國際因素之衝擊,集團合併營收為新台幣 18.4 億元,較前一年度減少 13%,惟透過產品組合改變與控制生產成本,毛利率仍較去年度 提升 1%,隨著下半年各國疫情陸續解封,為拓展市場,參展與出差成本於下半年上升,故本 期營業費用較上期成長。由於營業收入減少、營業費用增加,雖營業毛利率持續上升,惟營 業淨利仍為減少,稅後淨利亦較前一年度減少。
由於 LED 產業競爭激烈,集團持續往高階商用照明、車用照明及植物特殊照明等領域發 展,建構與其他競爭者有別的差異化營運模式並且隨著市場變化快速調整,以避開殺價競爭 的紅海市場,為全體股東爭取最大利益。茲將 111 度的營業報告與 112 年度營業計劃概要報 告如下:
一、 111 年度合併營業報告
一 ( ) 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
合併營業收入方面,111 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841,983 仟元, 較 110 年度 2,105,864 仟元減少 263,881 仟元。
-
合併營業利益方面,111 年度合併營業淨利為 43,561 仟元,較 110 年度合併營業 淨利 150,073 仟元減少淨利 106,512 仟元。
-
合併稅後淨利方面,111 年度合併稅後淨利(包括非控制權益)為 33,843 仟元,較 110 年度合併稅後淨利 127,745 仟元減少淨利 93,902 仟元。
-
(二) 預算執行情形
本公司 111 年度未公告財務預測,故無須揭露執行情形。
(三) 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合併公司)
| 項 目 | 項 目 | 111年度 | 110年度 | |
|---|---|---|---|---|
| 財務結構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27.41 | 31.20 | |
|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 196.78 | 198.66 | ||
| 獲利能力 | 資產報酬率(%) | 1.21 | 3.68 | |
| 權益報酬率(%) | 1.22 | 4.70 | ||
| 佔實收資本比率(%) | 營業淨利 | 3.22 | 11.65 | |
| 稅前淨利 | 3.76 | 11.10 | ||
| 純益率(%) | 1.84 | 6.07 | ||
| 每股盈餘(元) | 0.20 | 0.95 |
7
(四) 研究發展狀況
合併公司 111 年度投入研發費用為 115,059 仟元,較 110 年度增加 13,194 仟元, 主要係車用照明及新產品持續投入產品開發,加上 111 年樣品需求支出增加所致, 整體研發費用比重提升至合併營收 6%的水準以上。本公司專注於照明及車用領域等 產品的研發及封裝技術之改良,專業研發團隊已累積雄厚的技術經驗並取得國內外 多項元件到成品之專利,持續開發高性價比之 LED 元件、AC 模組智慧照明系統、長 效節能路燈成品及車用之 LED 元件模組等符合市場需求及未來導向之產品。
二、 112 年度營業計劃概要
在 LED 照明應用層面持續擴大及競爭者陸續加入下,本公司產品由 LED 元件走向以 客戶需求為導向的模組與成品化服務,積極擴大其他 LED 植物照明、醫療照明、互聯照 明、商用照明及車用照明等之應用。根據 TrendForce 報告,111 年全球 LED 照明市場規 模回落至 614 億美元,同比減少 5%,展望 112 年,隨著歐美日地區節能改造專案持續推 進,LED 將進入替換高峰期,用戶對高光品質照明、人因健康照明的需求將邁入快速發 展階段,疊加中國市場全面開放,全球 LED 照明市場需求有望復甦,TrendForce 推估 112 年全球 LED 照明市場規模成長 4%至 638 億元美元;另根據 Research and Markets 預估, 到 120 年全球汽車照明市場預計將從 111 年的 121.1 億美元增至 388.5 億美元,在 111‐120 年的預測期內以 13.83% 的複合年增長率增長,本公司己積極轉型發展 LED 車 用照明與 LED 特殊應用照明,以避開過度殺價競爭之市場。
三、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展望 112 年,雖新冠疫情己朝向流感化發展,各國經濟活動正逐步解封,惟全球景 氣仍因美國聯準會持續加息、俄烏衝突未止、供應鏈瓶頸與通膨壓力持續等因素,112 年成長率預期仍將趨緩。本公司現階段仍以保持靈活應變為營運主軸,搭配產品持續轉 型及內部流程改善與提升效率,厚植研發實力及核心技術,朝向成為國際專業光電製造 服務廠的目標邁進。
四、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由於市場競爭激烈,低價市場已嚴重侵蝕利潤,供需未達平衡時容易導致產能過剩 及利潤下滑之情形。面對此情勢,本公司除審慎評估各項投資外,持續推出新產品、降 低生產成本、提升產品品質、縮短客戶交期,並發展智能等新應用領域市場,以期開拓 業務之實質成長。此外,伴隨全球環保意識抬頭及法規的更動,將致力於效率再提升與 資源循環再利用,並隨時留意國內外政策及法律變動,適時提出因應措施,以期外部競 爭環境及法規環境對公司造成的不利影響降至最低。
感謝過去一年各位股東的支持,雖然市場競爭激烈,面對接踵而至的挑戰,本公司全體 經營團隊除專注研發領域及股東利益最大化外,並致力完善公司治理與提升社會責任之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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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件二】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 配表,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恒昇會計師 及陳蓓琪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開各項表冊經本審計委 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百 一十九條之規定報請 鑑核。
此 致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
召集人:王 穩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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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一 一 二 年 三 月 九 日
9
【附件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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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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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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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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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附件四】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第二條 |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CC01040照明設備製造業 2. 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3.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 4. E601020電器安裝業 5. E603080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 6. 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7. E607010太陽熱能設備安裝工 |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CC01040照明設備製造業 2. 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3. E603080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 4. EZ06010交通標示工程業 5. 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6. F213090交通標誌器材零售業 7. 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 8. F401010國際貿易業 9.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 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配合公司實際 運作需求,修 訂本條。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第八條 之二 |
本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 | (新增) | 依據金管會中 華民國111 年 3月7日證交字 第1110133385 號函,配合公 司法公開發行 公司得以視訊 方式召開股東 會,增訂條款。 |
|
|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 ||||
|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 | ||||
| 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 | ||||
| 視為親自出席。 | ||||
| 第廿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 月十三日。 (略) 第十五次修訂為民國一一○年七 月十五日。 第十六次修訂為民國一一二年五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 月十三日。 (略) 第十五次修訂為民國一一○年七 月十五日。 |
增列本次修訂 日期 |
|
| 月三十日。 |
27
【附件五】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訂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三條 | 定義 本規則所稱之股東,係指股 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 |
定義 本規則所稱之股東係指股 東本人及股東所委託出席 之代理人。 |
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年3月7日金管證交字 第1110133385號函規定修 正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 例,配套修訂股東定義。 |
|
| 第四條 |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一、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由董事 會召集之。 二、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 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 決議,並最遲於股東 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 為之。 三、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 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 臨時會開會十五日 前,將股東會開會通 知書、委託書用紙、 有關承認案、討論 案、選任或解任董事 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 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 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 資訊觀測站。並於股 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 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 資料,製作電子檔案 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 站,但本公司於最近 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 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 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 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 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 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 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者,應於股東常會開 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 |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一、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由董事 會召集之。 二、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 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 臨時會開會十五日 前,將股東會開會通 知書、委託書用紙、 有關承認案、討論 案、選任或解任董事 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 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 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 資訊觀測站。並於股 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 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 資料,製作電子檔案 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 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 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 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料,供股東隨時索閱, 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 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 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 東會現場發放。 |
一、 為使股東得以知悉股 東會召開方式發生變 更,股東會召開方式之 變更應經董事會決 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 會通知書寄發前為 之,爰增訂第二項。 二、 依110年12月16日 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 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 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 辦法第六條,規範上 市上櫃公司於最近會 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 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 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 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 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 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 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為使在國外之外資及 陸資股東得及早閱覽 股東會相關資訊,應 提早於股東常會開會 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 子檔案之傳送,爰配合 修正第三項。 三、 為因應開放公開發行 公司得以視訊方式召 開股東會,公司有實 體股東會及以視訊會 議之不同方式召開股 東會。為利股東無論 係參與實體股東會或 以視訊方式參與股 東,均能於股東會當 |
|
| 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 | ||||
| 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 | ||||
| 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 | ||||
| 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 | ||||
| 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 | ||||
| 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 ||||
| 者,應於股東常會開 | ||||
| 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 | ||||
28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電子檔案之傳送。股 東會開會十五日前, 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 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料,供股東隨時索 閱,並陳列於本公司 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 業股務代理機構。 四、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 議補充資料,本公司 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 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 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 時,應於股東會 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 東會時,應於股 東會現場發放, 並以電子檔案傳 送至視訊會議平 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 時,應以電子檔 案傳送至視訊會 議平台。 五、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 集事由。其通知得以 電子方式為之。 六、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 章程、減資、申請停止 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 可、盈餘轉增資、公積 轉增資、公司解散、合 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 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 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 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 項,應在召集事由中 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 容,不得以臨時動議 提出。 |
三、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 集事由。其通知得以 電子方式為之。 四、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 章程、減資、申請停止 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 可、盈餘轉增資、公積 轉增資、公司解散、合 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 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 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 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 項,應在召集事由中 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 容,不得以臨時動議 提出。 |
日參閱股東會議事手 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爰修正第二項並增訂 第四項。 四、 新增條文及條文項 次修訂。 |
29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七、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 明全面改選董事,並 載明就任日期,該次 股東會改選完成後, 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 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 更其就任日期。 八、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 股東,得向本公司提 出股東常會議案,以 一項為限,提案超過 一項者,均不列入議 案。但股東提案係為 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 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 建議,董事會仍得列 入議案。另股東所提 議案有公司法第172 條之1第4項各款 情形之一,董事會得 不列為議案。 九、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 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 戶日前,公告受理股 東之提案、書面或電 子受理方式、受理處 所及受理期間;其受 理期間不得少於十 日。股東所提議案以 三百字為限,超過三 百字者,不予列入議 案;提案股東應親自 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 常會,並參與該項議 案討論。 十、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 集通知日前,將處理 結果通知提案股東, 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 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 東提案,董事會應於 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 理由。 |
五、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 明全面改選董事,並 載明就任日期,該次 股東會改選完成後, 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 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 更其就任日期。 六、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 股東,得向本公司提 出股東常會議案,以 一項為限,提案超過 一項者,均不列入議 案。但股東提案係為 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 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 建議,董事會仍得列 入議案。另股東所提 議案有公司法第172 條之1第4項各款 情形之一,董事會得 不列為議案。 七、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 召開前之停止股票 過戶日前,公告受理 股東之提案、書面或 電子受理方式、受理 處所及受理期間;其 受理期間不得少於 十日。股東所提議案 以三百字為限,超過 三百字者,不予列入 議案;提案股東應親 自或委託他人出席 股東常會,並參與該 項議案討論。 八、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 集通知日前,將處理 結果通知提案股東, 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 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 東提案,董事會應於 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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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五條 | 委託出席股東會及授權 一~三(略) 四、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 後,股東欲以視訊方 式出席股東會,應於 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 銷委託之通知;逾期 撤銷者,以委託代理 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 為準。 |
委託出席股東會及授權 一~三(略) (新增) |
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 會者,委託書送達本公司 後,股東擬以視訊方式出 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 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 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爰 增訂第四項。 |
|
| 第六條 | 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 原則 一、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 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 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 東會召開之地點為 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 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 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 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 立董事之意見。 二、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 會時,不受前項召開 地點之限制。 |
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 原則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 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 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 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 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 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 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 事之意見。 |
一、 現行條文移列第一 項,內容未修正。 二、 增訂第二項,明定公 司召開視訊股東會 時,不受開會地點之 限制。 |
|
| 第七條 | 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一、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 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 時間、報到處地點, 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 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 前三十分鐘辦理之; 報到處應有明確標 示,並派適足適任人 員辦理之;股東會視 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 前三十分鐘,於股東 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 報到,完成報到之股 東,視為親自出席股 東會。 三、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 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 證件出席股東會,本 |
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一、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 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 時間、報到處地點, 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 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 前三十分鐘辦理之; 報到處應有明確標 示,並派適足適任人 員辦理之。 三、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 託之代理人(以下簡稱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 |
一、 為明訂視訊出席之股 東辦理報到之時間及 程序,爰修正第二項。 二、 股東擬以視訊方式出 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向公司 登記,爰增訂第七項。 三、 為使採視訊方式出席 之股東得以閱覽議事 手冊及年報等相關資 料,公司應將之上傳 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 台,爰增訂第八項。 |
|
|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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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 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 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 證明文件;屬徵求委 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 帶身分證明文件,以 備核對。 四、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 出席股東簽到,或由 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 以代簽到。 五、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 冊、年報、出席證、 發言條、表決票及其 他會議資料,交付予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有選舉董事者,應另 附選舉票。 六、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 時,出席股東會之代 表人不限於一人。法 人受託出席股東會 時,僅得指派一人代 表出席。 七、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 |
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 證件出席股東會,本 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 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 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 證明文件;屬徵求委 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 帶身分證明文件,以 備核對。 四、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 出席股東簽到,或由 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 以代簽到。 五、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 冊、年報、出席證、 發言條、表決票及其 他會議資料,交付予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有選舉董事者,應另 附選舉票。 六、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 時,出席股東會之代 表人不限於一人。法 人受託出席股東會 時,僅得指派一人代 表出席。 |
|||
| 開者,股東欲以視訊 方式出席者,應於股 東會開會二日前,向 本公司登記。 八、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 |
開者,股東欲以視訊 | |||
| 方式出席者,應於股 | ||||
| 東會開會二日前,向 | ||||
| 開者,本公司至少應 | ||||
| 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 | ||||
| 鐘,將議事手冊、年 | ||||
| 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 | ||||
| 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 | ||||
| 平台,並持續揭露至 | ||||
| 會議結束。 | ||||
| 第七條之一 | 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召 | (新增) |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股東於股東會前 知悉參與股東會之相 關權利及限制,爰明 定股東會召集通知內 容應包括股東參與視 |
|
| 集通知應載事項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 |
||||
| 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 ||||
| 載明下列事項: 一、 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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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行使權利方法。 二、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 |
訊會議及行使相關權 利之方法、發生因天 災、事變或其他不可 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 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 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 式,並應載明對以視 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 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 之替代措施。 |
||||
| 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 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 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 理方式,至少包括下 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 續無法排除致須 延期或續行會議 之時間,及如須 延期或續行集會 時之日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 與原股東會之股 東不得參與延期 或續行會議。 (三)召開視訊輔助股 東會,如無法續 行視訊會議,經 扣除以視訊方式 參與股東會之出 席股數,出席股 份總數達股東會 開會之法定定 額,股東會應繼 續進行,以視訊 方式參與股東, 其出席股數應計 入出席之股東股 份總數,就該次 股東會全部議 案,視為棄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 宣布結果,而未進 行臨時動議之情 形,其處理方式。 三、 召開視訊股東會,並 |
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 | ||||
| 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 | |||||
| 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 | |||||
| 理方式,至少包括下 | |||||
| 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 |
|||||
| (一) | |||||
| (二) | 續無法排除致須 | ||||
| 延期或續行會議 | |||||
| 之時間,及如須 | |||||
| 延期或續行集會 | |||||
| 時之日期。 未登記以視訊參 |
|||||
| (三) | 與原股東會之股 | ||||
| 東不得參與延期 | |||||
| 或續行會議。 召開視訊輔助股 |
|||||
| (四) | 東會,如無法續 | ||||
| 行視訊會議,經 | |||||
| 扣除以視訊方式 | |||||
| 參與股東會之出 | |||||
| 席股數,出席股 | |||||
| 份總數達股東會 | |||||
| 開會之法定定 | |||||
| 額,股東會應繼 | |||||
| 續進行,以視訊 | |||||
| 方式參與股東, | |||||
| 其出席股數應計 | |||||
| 入出席之股東股 | |||||
| 份總數,就該次 | |||||
| 股東會全部議 | |||||
| 案,視為棄權。 遇有全部議案已 |
|||||
| 宣布結果,而未進 | |||||
| 行臨時動議之情 | |||||
| 形,其處理方式。 | |||||
| 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 | |||||
| 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 | |||||
| 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 | |||||
| 代措施。 | |||||
| 第九條 | 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 影之存證 一、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 |
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 影之存證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會報 |
一、 參考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三條及公開發行公 司董事會議事辧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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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會報到起將股東會報 到過程、會議進行過 程、投票計票過程全 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 錄影,並至少保存一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 起訴訟者,應保存至 訴訟終結為止。 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 |
到起將股東會報到過程、 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 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 及錄影,並至少保存一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 止。 |
十八條規定,明定公 司應對股東之註冊、 登記、報到、提問、 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 等資料進行記錄保 存,並要求公司應對 視訊會議進行全程不 間斷錄音及錄影,並 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 善保存,並同時提供 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 務者保存,爰增訂第 二項及第三項。 二、 對視訊會議後台操作 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因螢幕同步錄影須具 備一定程度規格之電 腦軟硬體設備及資 安,故公司自可依設 備條件之可行性,明 定於其股東會議事規 則,爰增訂第四項。 |
||
| 開者,本公司應對股 東之註冊、登記、報 到、提問、投票及公 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 行記錄保存,並對視 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 斷錄音及錄影。 三、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 |
開者,本公司應對股 | |||
| 東之註冊、登記、報 | ||||
| 到、提問、投票及公 | ||||
| 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 | ||||
| 行記錄保存,並對視 | ||||
| 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 | ||||
| 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 妥善保存,並將錄音 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 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四、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 |
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 | |||
| 妥善保存,並將錄音 | ||||
| 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 | ||||
| 開者,本公司宜對視 | ||||
| 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 | ||||
| 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 ||||
| 第十條 | 股東會出席股數之計算與 開會 一、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 股份為計算基準。出 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 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 議平台報到股數,加 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 算之。 二、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 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 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 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三、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 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 出席時,主席得宣布 延後開會,其延後次 數以二次為限,延後 |
股東會出席股數之計算與 開會 一、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 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 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 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之股數計算之。 二、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 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 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 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 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 出席時,主席得宣布 延後開會,其延後次 數以二次為限,延後 |
一、 為明訂公司股東會以 視訊會議方式為之 時,計算出席股份總 數時應加計以視訊方 式完成報到股東之股 數,爰修正第一項。 二、 公司股東會以視訊會 議方式為之時,如遇主 席宣布流會,公司應另 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 台公告流會,以即時週 知股東,爰修正第三 項。 三、 公司假決議另行召集 股東會,股東欲以視訊 方式出席者,應向本公 司登記,爰修正第四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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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 小時。延後二次仍不 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 東出席時,由主席宣 布流會;股東會以視 訊會議召開者,本公 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 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四、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 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 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股東出席時,得依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為假決 議,並將假決議通知 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 行召集股東會;股東 會以視訊會議召開 者,股東欲以視訊方 式出席者,應依第六條 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五、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 前,如出席股東所代 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時,主席 得將作成之假決議,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 東會表決。 |
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 小時。延後二次仍不 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 東出席時,由主席宣 布流會;股東會以視 訊會議召開者,本公 |
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 小時。延後二次仍不 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 東出席時,由主席宣 布流會。 三、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 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 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股東出席時,得依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為假決 議,並將假決議通知 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 行召集股東會。 四、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 前,如出席股東所代 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時,主席 得將作成之假決議,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 東會表決。 |
||
| 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 | ||||
| 第十二條 | 股東發言 一~六(略) 七、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 |
股東發言 一~六(略) (新增) |
一、 為明訂以視訊方式參 與股東會之股東,其 提問之方式、程序與 限制,爰增訂第七項。 二、 為有助其他股東均能 了解提問股東之提問 內容,公司除對與股 東會各項議題無關之 提問得予以篩選外, 其餘股東提問問題宜 於視訊平台揭露,爰 增訂第八項。 |
|
| 開者,以視訊方式參 與之股東,得於主席 宣布開會後,至宣布 散會前,於股東會視 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 式提問,每一議案提 問次數不得超過兩 次,每次以二百字為 限,不適用第一項至 第五項規定。 八、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 |
開者,以視訊方式參 | |||
| 與之股東,得於主席 | ||||
| 宣布開會後,至宣布 | ||||
| 散會前,於股東會視 | ||||
| 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 | ||||
| 式提問,每一議案提 | ||||
| 問次數不得超過兩 | ||||
| 次,每次以二百字為 | ||||
| 限,不適用第一項至 | ||||
| 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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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 | |||||
| 東會視訊會議平台, | |||||
| 以為周知。 | |||||
| 第十四條 | 議案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 一~三(略) 四、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 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 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 股東會開會前二日以 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 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 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 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 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 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 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 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 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 為準。 五、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 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外,以出席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通過之。表決時,應 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 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 表決權總數後,由股 東逐案進行投票表 決,並於股東會召開 後當日,將股東同 意、反對及棄權之結 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 站。 六、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 替代案時,由主席併 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 序。如其中一案已獲 通過時,其他議案即 |
議案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 一~三(略) 四、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後,如 欲親自出席股東會 者,至遲應於股東會 開會前二日以與行使 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 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 意思表示;逾期撤銷 者,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之表決權為 準。如以書面或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 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 席股東會者,以委託 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 決權為準。 五、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 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外,以出席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通過。若議案採逐案 表決,表決時應逐案 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 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 權總數。 六、 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 |
一、 為明訂股東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後,欲改以視訊方式 出席股東會,應先以 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 方式撤銷,爰修正第 四項。 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 開者,為使以視訊方 式參與之股東有較充 足之投票時間,自主 席宣布開會時起,至 宣布投票結束時止, 均可進行各項原議案 之投票,其計票作業 須為一次性計票始可 配合以視訊參與股東 之投票時間,爰增訂 第九項及第十項。 三、 視訊輔助股東會之股 東,已辦理以視訊方式 出席之登記,如欲改為 親自出席實體股東 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 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 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 參與股東會,爰增訂第 十一項。 四、 考量書面與電子投票 均為股東行使權利之 方式之一,基於公平 對待之原則,書面投 票亦應比照電子投票 之規範精神,以保障 股東權益,爰於第十 二項明訂。 |
||
| 出席股東無異議者, 視為通過,其效力與 投票表決同;有異議 者,應依前項規定採 取投票方式表決。 七、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 替代案時,由主席併 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 序。如其中一案已獲 通過時,其他議案即 |
出席股東無異議者, | ||||
| 視為通過,其效力與 | |||||
| 投票表決同;有異議 | |||||
| 者,應依前項規定採 |
36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視為否決,勿庸再行 表決。 七、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 票人員,由主席指定 之,但監票人員應具 有股東身分。 八、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 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 東會場內公開處為 之,且應於計票完成 後,當場宣布表決結 果,包含統計之權 數,並做成紀錄。 九、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 |
視為否決,勿庸再行 表決。 八、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 票人員,由主席指定 之,但監票人員應具 有股東身分。 九、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 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 東會場內公開處為 之,且應於計票完成 後,當場宣布表決結 果,包含統計之權 數,並做成紀錄。 |
||||
| 訊會議,以視訊方式 參與之股東,於主席 宣布開會後,應透過 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 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 案之投票,並應於主 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 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十、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 |
訊會議,以視訊方式 | ||||
| 參與之股東,於主席 | |||||
| 宣布開會後,應透過 | |||||
| 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 | |||||
| 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 | |||||
| 案之投票,並應於主 | |||||
| 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 | |||||
| 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 |||||
| 開者,應於主席宣布 投票結束後,為一次 性計票,並宣布表決 及選舉結果。 十一、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 |
開者,應於主席宣布 | ||||
| 投票結束後,為一次 | |||||
| 性計票,並宣布表決 | |||||
| 助股東會時,已依 第六條規定登記以 視訊方式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欲親自 出席實體股東會 者,應於股東會開 會二日前,以與登 記相同之方式撤銷 登記;逾期撤銷 者,僅得以視訊方 式出席股東會。 十二、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
助股東會時,已依 | ||||
| 第六條規定登記以 | |||||
| 視訊方式出席股東 | |||||
| 會之股東,欲親自 | |||||
| 出席實體股東會 | |||||
| 者,應於股東會開 | |||||
| 會二日前,以與登 | |||||
| 記相同之方式撤銷 | |||||
| 登記;逾期撤銷 | |||||
| 者,僅得以視訊方 | |||||
| 行使表決權,未撤 | |||||
| 銷其意思表示,並 | |||||
| 以視訊方式參與股 | |||||
| 東會者,除臨時動 | |||||
| 議外,不得再就原 | |||||
| 議案行使表決權或 | |||||
37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對原議案提出修正 | |||||
| 或對原議案之修正 | |||||
| 行使表決權。 | |||||
| 第十六條 | 會議記錄及簽署事項 一~三(略) 四、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 |
會議記錄及簽署事項 一~三(略) |
一、 為利股東了解視訊會 議之召開結果、對數 位落差股東之替代措 施及發生斷訊處理方 式及處理情形,爰要 求公司於製作股東會 議事錄時,除依第三 項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外,增訂第四項。 二、 如召開視訊股東會 者,爰明定應於議事 錄載明,對此等有數 位落差股東提供之替 代措施,增訂第五項。 |
||
| 開者,其議事錄除依 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 外,並應記載股東會 之開會起迄時間、會 議之召開方式、主席 及紀錄之姓名,及因 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 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 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 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五、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 |
開者,其議事錄除依 | ||||
| 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 | |||||
| 外,並應記載股東會 | |||||
| 之開會起迄時間、會 | |||||
| 議之召開方式、主席 | |||||
| 及紀錄之姓名,及因 | |||||
| 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 |||||
| 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 | |||||
| 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 | |||||
| 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 | |||||
| 會,除應依前項規定 | |||||
| 辦理外,並應於議事 | |||||
| 錄載明,對於以視訊 | |||||
| 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 | |||||
| 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 | |||||
| 施。 | |||||
| 第十七條 | 對外公告 一、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 |
(新增) | 一、 本條新增。 二、 若公司以視訊會議召 開者,則應上傳至股 東會視訊會議平台, 為使參與股東會視訊 會議之股東可同步知 悉股東出席權數是否 達股東會開會之門 檻,明定公司應於宣 布開會時,將出席股 東股份總數,揭露於 視訊會議平台,其後 如再有統計出席股東 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 數者,亦應再揭露於 視訊會議平台,爰增 訂本條。 |
||
| 一、 | |||||
| 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 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出席之股數,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 會當日,依規定格式 編造之統計表,於股 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 示;股東會以視訊會 議召開者,本公司至 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 十分鐘,將前述資料 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 議平台,並持續揭露 至會議結束。 二、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 |
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 | ||||
| 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 | |||||
| 子方式出席之股數, | |||||
|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 | |||||
| 會當日,依規定格式 | |||||
| 編造之統計表,於股 | |||||
| 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 | |||||
| 示;股東會以視訊會 | |||||
| 議召開者,本公司至 | |||||
| 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 | |||||
| 十分鐘,將前述資料 | |||||
| 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 | |||||
| 議平台,並持續揭露 | |||||
| 訊會議,宣布開會 | |||||
| 時,應將出席股東股 | |||||
| 份總數,揭露於視訊 | |||||
| 會議平台。如開會中 | |||||
38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 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 者,亦同。 三、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 |
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 | ||||
| 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 | |||||
| 有屬法令規定、臺灣 | |||||
|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 |||||
| 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 |||||
|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 |||||
| 心)規定之重大訊息 | |||||
| 者,本公司應於規定 | |||||
| 時間內,將內容傳輸 | |||||
| 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
| 第十八條 | 會場秩序之維護 一~四(略) |
會場秩序之維護 一~四(略) |
原第十七條移列至第十八 條,條款內容未修正。 |
||
| 第十九條 | 休息、續行開會 一、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 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 時,主席得裁定暫時 停止會議,並視情況 宣布續行開會之時 間。 二、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 議事未終結前,開會 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 使用,得由股東會決 議另覓場地繼續開 會。 三、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二條之規 定,決議在五日內延 期或續行集會。 |
休息、續行開會 一、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 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 時,主席得裁定暫時 停止會議,並視情況 宣布續行開會之時 間。 二、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 議事未終結前,開會 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 使用,得由股東會決 議另覓場地繼續開 會。 三、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二條之規 定,決議在五日內延 期或續行集會。 四、 股東會議散會後,股 |
原第十八條移列至第十九 條,刪除第四項。 |
||
| 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 | |||||
| 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 | |||||
| 開會。 | |||||
| 第二十條 | 視訊會議之資訊揭露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 |
(新增) |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參與股東會視訊 會議之股東得即時知 悉各項議案之表決情 形及選舉結果,規範 充足之資訊揭露時 間,爰增訂本條。 |
||
| 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 | |||||
| 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 | |||||
| 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 | |||||
| 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 | |||||
| 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 | |||||
| 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 | |||||
| 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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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二十一條 | 視訊股東會主席及紀錄人 | (新增) | 一、 本條新增。 二、 於股東會以視訊會議 方式為之,且無實體 開會地點時,主席及 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 同一地點,另為使股 東得知悉主席所在地 點,主席應於開會時 宣布其所在地之地 址,爰增訂之。 |
|
| 員之所在地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 |
||||
| 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 | ||||
| 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 | ||||
| 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 | ||||
| 地址。 | ||||
| 第二十二條 | 斷訊之處理 一、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 |
(新增) |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減少視訊會議之通 訊問題, 公司召開股 東會視訊會議斷訊之 處理,爰增訂之。 |
|
| 開者,本公司得於會 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 測試,並於會前及會 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 務,以協助處理通訊 之技術問題。 二、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 |
開者,本公司得於會 | |||
| 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 | ||||
| 測試,並於會前及會 | ||||
| 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 | ||||
| 務,以協助處理通訊 | ||||
| 開者,主席應於宣布 開會時,另行宣布除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 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 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 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 情事外,於主席宣布 散會前,因天災、事 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 事,致視訊會議平台 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 生障礙,持續達三十 分鐘以上時,應於五 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之日期,不適用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 規定。 三、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 |
開者,主席應於宣布 | |||
| 開會時,另行宣布除 | ||||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 | ||||
| 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 | ||||
| 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 | ||||
| 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 | ||||
| 情事外,於主席宣布 | ||||
| 散會前,因天災、事 | ||||
| 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 | ||||
| 事,致視訊會議平台 | ||||
| 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 | ||||
| 生障礙,持續達三十 | ||||
| 分鐘以上時,應於五 | ||||
| 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 ||||
| 之日期,不適用公司 | ||||
| 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 | ||||
| 行會議,未登記以視 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 東,不得參與延期或 續行會議。 四、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 |
行會議,未登記以視 | |||
| 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 | ||||
| 東,不得參與延期或 | ||||
| 或續行會議,已登記 | ||||
| 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 | ||||
| 並完成報到之股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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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 議者,其於原股東會 出席之股數、已行使 之表決權及選舉權, 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 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 數、表決權數及選舉 權數。 五、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 |
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 | |||
| 議者,其於原股東會 | ||||
| 出席之股數、已行使 | ||||
| 之表決權及選舉權, | ||||
| 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 | ||||
| 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 | ||||
| 數、表決權數及選舉 | ||||
| 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 時,對已完成投票及 計票,並宣布表決結 果或董事、監察人當 選名單之議案,無須 重行討論及決議。 六、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 |
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 | |||
| 時,對已完成投票及 | ||||
| 計票,並宣布表決結 | ||||
| 果或董事、監察人當 | ||||
| 選名單之議案,無須 | ||||
| 股東會,發生第二項 無法續行視訊會議 時,如扣除以視訊方 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 股數後,出席股份總 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 法定定額者,股東會 應繼續進行,無須依 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 行集會。 七、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 |
股東會,發生第二項 | |||
| 無法續行視訊會議 | ||||
| 時,如扣除以視訊方 | ||||
| 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 | ||||
| 股數後,出席股份總 | ||||
| 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 | ||||
| 法定定額者,股東會 | ||||
| 應繼續進行,無須依 | ||||
| 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 | ||||
| 會議之情事,以視訊 方式參與股東會股 東,其出席股數應計 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 數,惟就該次股東會 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八、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 |
會議之情事,以視訊 | |||
| 方式參與股東會股 | ||||
| 東,其出席股數應計 | ||||
| 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 | ||||
| 數,惟就該次股東會 | ||||
| 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 ||||
| 延期或續行集會,應 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 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 列規定,依原股東會 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 理相關前置作業。 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 |
延期或續行集會,應 | |||
| 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 ||||
| 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 | ||||
| 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 | ||||
| 列規定,依原股東會 | ||||
| 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 | ||||
| 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 ||||
| 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 | ||||
| 三條第三項、公開發 | ||||
| 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 | ||||
41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 | ||||
| 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 | ||||
| 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 | ||||
| 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 | ||||
| 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 | ||||
| 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 | ||||
| 東會日期辦理。 | ||||
| 第二十三條 | 數位落差之處理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 |
(新增) | 一、 本條新增。 二、 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 時,考量數位落差股 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 東會恐有所窒礙,應 提供股東適當替代措 施,爰增訂之。 |
|
| 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 | ||||
| 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 | ||||
| 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 ||||
| 第二十四條 | 實施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實 施,修訂時亦同。 |
實施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實 施,修訂時亦同。 |
原第十九條移列至第二十 四條,內容未修正。 |
|
| 第二十五條 | 制訂及修訂日期 本規則訂於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六 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一○ 年七月十五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二 |
制訂及修訂日期 本規則訂於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六 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一○ 年七月十五日 |
原第二十條移列第二十五 條,新增本次修訂日期。 |
|
| 年五月三十日 |
42
【附件六】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三條 | 本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每季 召開一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 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 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 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 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 之。 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事 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本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每季 召開一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 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 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 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 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 之。 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事 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 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 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出。 |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年8月5日金管證發字 第11103832635 號函修訂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 事辦法」。 鑑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係 涉及公司經營之重要事 項,應於召集事由中載明以 使董事為決策前有充分之 資訊及時間評估其議案,爰 刪除第四項除書規定,明定 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事 項,應在召 集事由中列 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 第六條 | 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 事會討論: 一、 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 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 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 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者,不在此限。 三、 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 有效性之考核。 四、 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 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資金貸他人、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 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 為之處理程序。 五、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 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 者,董事長之選任或解 任。 七、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 主管之任免。 八、 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 |
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 事會討論: 一、 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 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 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 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者,不在此限。 三、 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 有效性之考核。 四、 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 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資金貸他人、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 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 為之處理程序。 五、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 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 主管之任免。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 |
參酌公司法與經濟部函 釋,復基於董事長之解任與 選任同屬公司重要事項,爰 新增第六款,明 定董事會 未設常務董事者,董事長之 選任或解任,均應提董事會 討論,現行第六~八款移列 為第七~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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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非關係人之重大捐 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 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 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 事會追認。 九、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 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 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 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 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 事項。 前項第八款所稱關係人,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 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 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 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 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 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 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五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 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
非關係人之重大捐 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 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 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 事會追認。 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 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 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 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 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 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 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 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 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 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 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 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五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 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
||
| 第九條 |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 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 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 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 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 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 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 |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 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 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 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 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 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 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 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
配合公司法二百零三條第 四項及第二百零三條之一 修正,調整並增訂第二項。 |
| 四項或第二百零三條之一 | |||
| 第三項規定董事會由過半 | |||
| 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 | |||
| 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 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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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 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 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 |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 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 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 |
||
| 第十七條 | 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 事會所討論之議案如涉有 其自身或其代表法人利害 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 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 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 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 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其表決權。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 |
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 事會所討論之議案如涉有 其自身或其代表法人利害 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 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 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 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 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其表決權。 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 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 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三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 |
配合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三項,增訂第二項,將原 第二項調整為第三項。 |
| 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 | |||
| 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 | |||
| 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 | |||
| 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 | |||
| 係。 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 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 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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