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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E-E-Jiao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4
Jun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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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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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 年6月16日上午9:00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华堂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张剑英律 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全部材料, 并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召集、召集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的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14 年4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股东有 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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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 年6 月16 日上午9:00 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 人,代表股份195,631,77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12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总裁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公司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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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七项议案:
-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95,631,4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95,631,772 股的99.9998%;反对票0 股;弃权票300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95,631,4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95,631,772 股的99.9998%;反对票0 股;弃权票300 股。
-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89,434,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95,631,772 股的96.8324%;反对票6,196,544 股;弃权票300 股。
-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95,631,4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95,631,772 股的99.9998%;反对票0 股;弃权票300 股。
-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95,071,5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95,631,772 股的99.7136%;反对票559,927 股;弃权票300 股。
-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3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95,631,4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95,631,772 股的99.9998%;反对票0 股;弃权票300 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4,279,7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4,280,041 股的99.9993%;反对票0 股;弃权票300 股。
其中,在审议第(七)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予以了回 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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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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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2014 年6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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