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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E-E-Jiao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Jun 2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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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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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5-06-21 06:50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出席了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阿阿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合法性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05年5月14日在《证券时报》A26版上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
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
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6月18日在东阿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公告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42名,代表股份203,181,613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49.71%;其中,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1人,代表股份82,100,228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额的28.54%。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证机关等。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4年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确定独立
董事和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投资扩建生产车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关于修
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选举产生部分董事和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臧绪岱、陈家斌、申红权为监事。
本所律师注意到,在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过程中,部分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未经得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权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部分董事和独立董事,但未达到《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所通过的全部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广亮
200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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