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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EI TECHNOLOGY (GUANGDONG)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Mar 3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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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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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叶伟明律师、李洪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于 2009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 点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新兴东二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的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的《公司 章程》等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宜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并发 表相关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进行公告,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于 2009 年 2 月 26 日召开了第十八次会议。该次董事会决议决定于 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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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月 28 日上午 9 点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新兴东二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2、2009 年 2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上刊登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参会人员等重要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9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 点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新兴 东二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 一致。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 代表股份 222,022,5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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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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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通知》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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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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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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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审议《公司 2008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审议《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审议《200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审议议题逐项进 行表决;
2、监票及计票按《公司章程》和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办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
- 3、统计完毕后即于大会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题均获有效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题的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和本所律师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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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叶伟明
李洪源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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