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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ng Telecom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Dec 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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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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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8 证券简称:大唐电信 公告编号:2016-038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并将上述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拟修改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拟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原第二条第二款“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并取得了《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5200352。”
修改为:“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976B。”
3、原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董事长或总经理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原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修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5、原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北京市 海淀区学院路40 号。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6、第五章“董事会”第三节中增加: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经理 层、党委之间建立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该事 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 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7、原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设董 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修改为:“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设董事长一人,可 以设副董事长。”
8、原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修改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
问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9、原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 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0、原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 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1、原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提 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修改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提请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12、增加第八章“党委”一章,包含“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党 委的职责”两节。具体增加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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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公司党组织工作 和自身建设等,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委书记及 其他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党委设党群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 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节 党委的职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党委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国资委党委和院党组的决策部署,保证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研究讨论或决定下列重大问题,支持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形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 民主的决策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 重要事项;
(2)研究讨论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并提出建议;
(3)研究讨论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4)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提出意见建 议或推荐人选;
(5)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群团工作等 方面的重要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讨论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企 业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 重要措施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8)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其他应当由 公司党委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 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 意见,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公司党委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 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四)承担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监 督职能,加强对领导人员行权履职行为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支 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党委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制度,制定完善议事 规则。
9、其他文字修改:
1)封面增加一条“二○一六年十二月第十八次修订”;
2)目录增加“第八章党委”一章,修改页码;
3)删除原第一百八十三条和原第一百八十四条之间的“新增以下条款”;
4)原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二)公司因前述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修改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九十一 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原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修改为:“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6)原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修改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7)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8)修改落款。
除以上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拟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十九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应通过股东大会等 规定的程序,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除董事 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执行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
修改为:“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应通过股东大会等规定的 程序,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 其他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执行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等)。”
2、原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 号。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3、修改落款的时间。
除以上内容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不变。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拟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六条“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修改为:“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2、原第二十三条“依《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 职权中包括:(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修改为:“依《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中包括: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3、原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2009 年 6 月2 日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改为:“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2016 年12 月26 日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4、修改落款的时间。
除以上内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