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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O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Jun 1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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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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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德马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 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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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 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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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 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 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 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 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 件内容;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事务所的选 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财 务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 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 陈述。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 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 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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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最终依评价办法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与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续聘流程可以不执 行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除依本制度选聘作业 流程作客观评分以外,还应对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续 聘事宜;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 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 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 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公司涉及变更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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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 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 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 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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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 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