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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 TECH — AGM Information 2013
Aug 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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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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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時間: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 星期四 ) 上午九時整
股東會地點: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二段 433 巷 33 號
1
壹、開會程序
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
宣佈開會
二、
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
四、 承認事項 -
五、 討論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 散會
2
貳、開會議程
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股東常會議程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3 日(星期四)上午9 時整
開會地點: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二段433 巷33 號
-
一、報告出席股東股份已達法定出席股數,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
一 -
( ) 本公司 101 年度營業報告。 -
( 二 ) 監察人審查 101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01 年度背書保證報告。
(四)其他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一
()101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
(二)101 年度盈餘分配案。
五、討論事項
一
()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二)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三)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案。
(四)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
六、 臨時動議 -
七、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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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 由: 101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謹提請 承認。
說 明:
-
(一) 本公司 101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秀椿與韋亮發會計 師查核簽證,並經監察人查 核完竣。 -
(二) 101 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7~28 頁 ( 附錄一、二 ) 。 -
(三) 敬請 承認。
決 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 由: 101 年度盈餘分配案,謹提請 承認。
說 明:
-
(一) 本公司 101 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本公司 102 年 3 月 25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
(二) 本次擬發放股東股利新台幣 110,209,961 元,按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每股配 發約新台幣 1.29 元。其中現金股利新台幣 55,366,411 元,按實際流通在外股數 計算,每股配發約新台幣 0.65 元,股票股利新台幣 54,843,550 元,按實際流通 在外股數計算,每股配發約新台幣 0.64 元。 -
(三) 現金股利按配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配發至元為止 ( 元以下全捨 ) 。股票股利按配股基準日依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數每仟股無 償配發 64 股,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五日內,辦理自 行合併湊成壹股之登記,其放棄拼湊或拼湊不足壹股之畸零股部份,依公司法二 四○條規定,按面額以現金分派之(計算至元為止),所有不足壹股之股份授權 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前項股利分配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 定配息配股基準日。 -
(四) 101 年度盈餘分配案如有依證券交易法買回或轉讓、註銷本公司股份,致影響流 通在外股份數量,將按配息配股基準日實際流通在外股數,授權董事長調整股東 配息配股比率。 -
(五) 101 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32 頁 ( 附錄四 ) -
(六) 敬請 承認。 -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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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章程案,謹提請 討論。 說 明: -
(一) 因應塑膠事業的拓展,擬新增本公司章程營業項目。 -
(二) 公司章程修訂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33 頁 ( 附錄五 ) 。 -
(三) 敬請 公決。 -
決 議: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謹提請 討論。 -
說 明: -
(一) 為配合相關法令之修訂,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修訂 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34 頁 ( 附錄六 ) 。 -
(二) 敬請 公決。
決 議:
-
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案,謹提請 討論。
說 明:
-
(一) 為配合相關法令之修訂,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請參閱本手冊第 35-36 頁 ( 附錄七 ) 。 -
(二) 敬請 公決。
決議:
第四案董事會提
案 由: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說 明:
-
(一) 本公司為充實營運周轉金及強化公司財務結構之需求,擬以 101 年度盈餘配發之 股票股利新台幣 54,843,550 元增資發行新股 5,484,355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增資後累計股本為新台幣 911,773,870 元。 -
(二) 股票股利按配股基準日依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數每仟股無償配發 64 股, 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五日內,辦理自行合併湊成壹股 之登記,其放棄拼湊或拼湊不足壹股之畸零股部份,依公司法二四○條規定,按 面額以現金分派之(計算至元為止),所有不足壹股之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 按面額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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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發行之新股,俟股東常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授權董事長另訂定配 股基準日。 -
(四) 上開配股條件及增資計劃如因法令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由股東會授權董事長 全權辦理之。 -
(五) 敬請 公決。
臨時動議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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