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UB — AGM Information 2021
Sep 10, 2021
51986_rns_2021-09-10_d782a34d-f017-4aec-a2f4-8d93752b5781.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一、承認案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提請補追認一百零八年盈餘分配表修正案。
說 明:
1. 本公司108 年盈餘分配案業經109 年3 月23 日董事會及109 年6 月9 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惟該案所擬具之盈餘分配表中之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俟後發現有誤,故重新擬具,本案經決議通過後,提請110 年度 股東常會承認。
2. 原盈餘分配表如下: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一○八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項目 | 金額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減: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可供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現金股利(每股6.8 元) 股東紅利-股票股利(每股0.2 元) 期末未分配盈餘 |
$ 297,640,029 977,780,380 5,592 2,677,179 20,686,121 97,510,320 |
| $ 1,154,541,197 835,184,447 24,564,240 |
|
| $ 294,792,510 | |
| 附註:分配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
- 修正後盈餘分配表如下: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一○八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項目 | 金額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減: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可供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現金股利(每股6.8 元) 股東紅利-股票股利(每股0.2 元) 期末未分配盈餘 |
$ 297,640,029 977,780,380 5,592 2,677,179 35,146,809 97,509,761 |
| $ 1,140,081,068 835,184,447 24,564,240 |
|
| 280,332,381 | |
| 附註:分配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提請承認一百零九年度決算表冊案。
-
說 明: (一)本公司一○九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 政學、張字信會計師查核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送請審計委員 會查核完竣,出具書面審查報告書在案,提請 承認。 -
(二)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提請承認一百零九年度盈餘分配案。
說 明:(一) 本公司一○九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以下同)244,534,791 元,加回迴轉以前年度因權益減項而提列之特別盈餘
26,260,812元,減除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975,286元,
減除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52,399,863 元,減除處分透過
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13,889,393 元,依
法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17,727,025元,並加計前期未分配
盈餘280,332,381元後,本期可供分配盈餘為466,136,417
元(金額詳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二)本期可供分配盈餘中擬發放股東紅利146,299,998 元,並優先 從一○九年度稅後淨利中分配,分配後尚有未分配盈餘 319,836,419 元。 -
(三)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
(四)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訂定除權 息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
(五)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 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而須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 權處理之。
決 議:
二、討論案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案 。 -
說 明:為配合符合實際規範程序增修訂,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 手冊附件。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擬修訂本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
說 明:為配合法令增修訂,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擬修訂本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案。 -
說 明:為配合法令增修訂,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 決 議:
【討論事項各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修改前 | 修改後 | 修訂說明 |
| 5.18.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應送董事 會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 議且5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 異議併送各審計委員會成員及提報股 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5.18.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通過後,應 送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5 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審計委員 會成員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 同。 |
符合實際規 定程序 |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修改前 | 修改後 | 備註 |
|---|---|---|
| 5.4.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 前以寄發股東會通知單方式,通知各 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 前以寄發股東會議通知單方式,通知 各股東。 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股東 常會之召集,應編製議事手冊,並於 三十日前以寄發股東會通知單方 式,通知各股東。股東會開會十五日 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 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閲,並陳列 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 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 放;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 前以寄發股東會議通知單方式,通知 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 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通知及公告 |
5.4.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 前以寄發股東會通知單方式,通知各 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 前以寄發股東會議通知單方式,通知 各股東。 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股東 常會之召集,應編製議事手冊,並於 三十日前以寄發股東會通知單方 式,通知各股東。股東會開會十五日 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 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閲,並陳列 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 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 放;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 前以寄發股東會議通知單方式,通知 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 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通知及公告 |
配合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 二條第五項 修正,及經商 字第 10700105410 號函修正本 條第六項。 |
| 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 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 任董事、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 分割或公司法第185條第一項各款、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一、第43條之 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 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 股 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 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 條之1第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 得不列為議案。 |
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 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 任董事、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 分割或公司法第185條第一項各款、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一、第43條之 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 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 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 者,均不列入議案。 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 條之1第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 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 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 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 172條之1之相關規定以1項為限, 提案超過1 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
|
|---|---|---|
| 5.9.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 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 到卡,加計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 股數計算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 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 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 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 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 同。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 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 席得宣 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 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後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 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 會。 |
5.9.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 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 到卡,加計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 股數計算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 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 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 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 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 同。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 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 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惟 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 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 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後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 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 |
為提升公司 治理並維護 股東之權益 修正內容 |
| 會。 | ||
|---|---|---|
| 5.16.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 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 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 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 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 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提 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5.16.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 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 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 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 及共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 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 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提 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為提升公司 治理並維護 股東之權 益,修正第一 項。 |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修改前 | 修改後 | 備註 |
|---|---|---|
| 5.3.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全體解任 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 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 限。唯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董事會 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本公司設有獨立董事時,若有下 列情事之ㄧ者,其選舉作業應依前項規 定執行。 1.1.1. 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 不足章程規定者。 1.1.2. 獨立董事均解任。 |
5.3.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全體解 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 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 期限為限。唯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後,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 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 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 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 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之。 |
配合中華民 國107年12 月19日金管 證發字第 1070345233 號函要求上 市櫃公司全 面設置獨立 董事調整。 |
| 5.9.3.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股東及董事會依前項提供推薦名單 時,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 歷、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之承諾書、 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5.9.3.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 配合金管會 於2019年4 月25日發布 金管證交字 第 1080311451 號號令,上市 (櫃)公司董 事及監察人 |
| 選舉自2021 年起應採候 選人提名制 度,股東應就 董事候選人 名單中選任 之,爰調整本 條。 |
||
|---|---|---|
| 5.15.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 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 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 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 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 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 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 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 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刪除 | 配合金管會 於2019年4 月25日發布 金管證交字 第 1080311451 號令,上市 (櫃)公司董 事及監察人 選舉自2021 年起應採候 選人提名制 度,股東應就 董事候選人 名單中選任 之,股東於股 東會召開前 即可從候選 人名單知悉 各候選人之 姓名、學經歷 等資訊,以股 東戶號或身 分證字號為 辨明候選人 身分之方 式,即無必 要,爰刪除本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