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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 Clear Electronic Material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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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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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公司现任监事;

  •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其

  • 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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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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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 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 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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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 (一)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 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做 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 议纪录;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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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 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工作:

  •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大会的筹备 工作;

  • (二)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 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 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 1、拟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文;

  • 2、拟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担保、收购、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合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 利益等所做的解释和说明;

  • 3、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与公司股东、现任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公司和除关 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 4、董事会认为有助于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议案作出决定 的其他有关资料。

  •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

(六)协助董事会、监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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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将 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公告;

  •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 档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执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细则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 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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