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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s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Sep 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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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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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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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 号)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提前收到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 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发 行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我们就本次发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 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 的最大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鹤鸣共同设立的公司杭州澜 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华投资”)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 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看好,对公司未来前景充满 信心,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

3、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方澜华投资认购价格客观、公允,不会损害社会公 众股东权益。

4、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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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5、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吴次芳、许为民、姚铮 201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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