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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科技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5

Aug 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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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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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37 证券简称:广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1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6:《关 于修订<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 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 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 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 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 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公司章程》。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 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 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外

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 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公司可视其实际履职情况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 成。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 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 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 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 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董 事会办公室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董事津贴标准,需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经董事会办公室提议后报董事会

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 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