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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碳素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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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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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175 证券简称:东方碳素 公告编号:2025-046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 年5 月31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32000000 股,并于 2023 年6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平顶山市东 方碳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平顶山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 年5 月31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000000 股,并于2023 年6 月30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平顶山市东方 碳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平顶山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10400785096910B。 |
|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及《中国共产党章程》 |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及《中国共产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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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 司。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 司。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兴龙路 19 号。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兴龙路19 号,邮政编码:467045。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900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900 万元。 |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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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质量求生存,向科 学要效益,坚持技术创新,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产 品和服务,为股东实现更高回报,持续提升公司价 值。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质量求生存,向科学 要效益,坚持技术创新,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 和服务,为股东实现更高回报,持续提升公司价值。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特种 石墨制品、锂电池正、负极材料的生产销售;石墨 烯的研发;出口贸易。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特种石 墨制品、锂电池正、负极材料的生产销售;石墨烯 的研发;出口贸易。 |
|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新股时,股权登记日在 册股东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采取记名方式,公司的股票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
第十八条公司股票采取记名方式,公司的股票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
| 第十八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 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 份的日期。股东名册应置备于公司,以便于各股东、 公司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查阅或抄录。 |
第十九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 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 份的日期。股东名册应置备于公司,以便于各股东、 公司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查阅或抄录。 |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600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发起人的具体情况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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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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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11900 万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1900 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 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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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一、要约方式;(二、公开交易方 式;(三、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一、要约方式;(二、公开交易方式; (三、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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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上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公 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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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 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 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 等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司应当 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 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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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 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能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紧急、不能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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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 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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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删除条款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非法转移资金、 资产和占用公司的资源。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 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 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 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 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 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新增条款。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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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 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 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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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 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 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 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 项;(十四、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3、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五、审议公司与关 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 (前述交易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第7.1.17 条的规 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公司与同一关联方 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 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 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 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 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十一、 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 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前述交易应 当比照《上市规则》第7.1.17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 告或审计报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 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可免于审计或评 估、。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联方 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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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已 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 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十八、对回购本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一亿元且低于 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 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日;(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 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十三、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四、审议募集资金用 途变更事项;(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一亿元且低于公 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 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十 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 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0 万 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四、交易 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 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五、交易标的(如 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本条规定中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 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 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 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本条规定中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 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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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 为计算基础。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 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公司部分放弃 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 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 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 相关财务指标。 |
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前述股权交 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 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公司直接或 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 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 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 为计算基础。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 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 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
第四十六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须经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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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而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而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免于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 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 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 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即董事会人数不足5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股本总额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董事会决议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董事会决议指定的地点。股东会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
|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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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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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 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第五十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依法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依法披露义 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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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规 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 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 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 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 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 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 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 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 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 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 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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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证券交易所惩戒或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的谴责。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 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本公司股 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北京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 细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 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 因。 |
|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 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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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 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 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 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条款。 |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 事项。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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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荐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 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规定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荐的一名 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 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 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 |
|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 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除外。 |
|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
第七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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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 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 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 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 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 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与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或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负责。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与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或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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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通过。 | |
|---|---|
|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 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对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七、除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审议通 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 的;(五、发行公司债券;(六、股权激 励计划;(七、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八、法律、行 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 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 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 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 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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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 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且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 |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 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 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说明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 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关联股 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 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 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五、关 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 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 决。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 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 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说 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 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 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关联股 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 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 以上通过;(五、关联股东未 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 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 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
|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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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
|---|---|
|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并遵循以下 规则:(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东大会 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 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 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出席会议每位股东所拥 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 股东大会应选举的对应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该部 分投票权总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对应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 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 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应就缺额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 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 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要单独再次投票选 举。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
第八十五条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 本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分 别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非职工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如下:(一、董事会、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二、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前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 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三、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四、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可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提名,并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投票的方 式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实行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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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总数 3% (不投投票代理权、以上,且持有时间 半年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不投投票代理权、以上,且持有时间半年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名单;公司工会有权 提出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单,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同提案人所 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合并。董事、监事 候选人产生程序为:(1、上述有权提出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名单的人在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书面向 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候选人材料,包括候选人的简 历、基本情况等;(2、董事会或监事会召开会议, 审查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 (3、 董事会或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4、股 东大会对所有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 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否则,该票作废;(二、选举非职工董事时,出席会 议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的对应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投票权总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对应 的董事候选人;(三、非职工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 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 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 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 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要单独再次投票选举。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产生程序为:(1、上述有权提 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的人在股东会召开20 日前按照本 章程第六十条书面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材料;(2、 董事会召开会议,审查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讨论、 确定候选人名单;(3、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董事候 选人名单,提供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4、股东 会对所有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
|---|---|
|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 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
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 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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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 | |
|---|---|
| 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 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 单独计票并披露:(一、任免董事;(二、制定、修 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三、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不投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等;(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 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并披露:(一、任免董事;(二、制定、修改利 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三、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不投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 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 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六、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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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有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 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织点票。 |
第九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 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织点票。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 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 示。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相关选举提案获 得股东大会通过之时。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为相关选举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之日 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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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 实施具体方案。 |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 |
第九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公司法》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 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 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中 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 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 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 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 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 撤销。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中国 证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北京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董事候选人被提名 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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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办理。 | 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如适用、。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 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当要求提名 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违反 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 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离职。中国证监会 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 办理。 |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的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 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零一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6 年,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 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 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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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 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 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 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 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 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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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 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 二分之一。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 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公司的董 事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披露有关情况,并将最新资料向北京证券 交易所报备。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1、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0 日 内完成董事补选。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一、董事辞职将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独立董事 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的1 年内仍然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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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 或任期结束后的1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 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零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 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成员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 名,且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 名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根据需要及在遵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适时设立其他专门委员 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对委员会构成、 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 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有1 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独立董事3 名,且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 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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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 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 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 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 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 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十七、调整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根据规定向控股 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 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制 度和决策程序,在本章程范围内及股东大会决议授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 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 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 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 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五、除本章程规定的应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十六、除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十七、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十八、 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根据 规定向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十九、采取有 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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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董事会职权的,应当报股 东大会批准。 |
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 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在本章程 范围内及股东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董 事会职权的,应当报股东会批准。 |
|---|---|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四、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 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以上;(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七、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公司发生符 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在0.2%以上且超过300 万元的交易。 上市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决定:(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 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四、交易产生的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以 上;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 保外、,应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过300 万元的 交易。上市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
| 第一百零九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由股东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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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董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 |
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 作出决议。 |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 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确保公司治理机制合 法、合理且给所有股东提供了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 利,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有效等 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确保公司治理机制合法、 合理且给所有股东提供了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对与股东及 关联方的交易采取董事会审议的方式。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责, 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 运作机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并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及 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运作 机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并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 |
|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单列一条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 | 此处删除,调整至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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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 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和其他应由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四、签署董事会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订立的经营责任书;(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向董事长作出授权须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 行明确。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 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 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 他应由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与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 的经营责任书;(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 向董事长作出授权须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明 确。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 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2 以上独立董事、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 3 日前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邮件或传真 方式。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可能的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并由召集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 记录中明确记载。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应当于会议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 书面、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因情况紧急,需要 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可能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由召集人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董事会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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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 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五、联系人和 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
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 期;(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 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决 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 决、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包括传真投票表决等、。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 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 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 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 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 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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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 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 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 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六、与会 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 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六、与会 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
删除条款。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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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权益。 |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 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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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 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按照《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 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 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 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 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三、如公司拟被收购的,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 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三、如公司拟被收购的,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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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 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 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 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 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 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 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 应制定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该制度要明确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制度。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应当为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部 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由独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 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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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 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 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 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被 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 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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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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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 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 责制,公司设经理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设副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 工作三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责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 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 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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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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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 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 连任。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 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 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 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 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 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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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副经理对经理负责,协助经理 工作。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其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处理投资者关系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信 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董 事会秘书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取得相应资 质,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 露外,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职责。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处理投资者关系等事 宜。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 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 责。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 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 用、。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 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 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 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 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 用、。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 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 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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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 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 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 名人应当撤销。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 生效:(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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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监事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前或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新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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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建议。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为 1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 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公司监事发生变化,公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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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 资料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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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 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向董事会 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保荐机构 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四、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 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 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每一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应 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 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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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 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 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至少保存 10 年。 |
删除条款。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 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 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之间 的职责划分,各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各自职责,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 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 度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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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未 分配利润的使用规则:公司在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 利润,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 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公司是否以现金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占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比例须 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且不 存在未弥补亏损但董事会未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 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未分配利润的 使用规则:公司在实现盈利,依法弥补亏损、提取 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不存 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事项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以现金分配利润以及 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占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对于报告期内 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董事会未提出利润分配 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股东会违反《公 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 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 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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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 列规定:(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 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 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股东稳定、合理的回报,但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 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 配的原则;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的原则。(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 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 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1、现金 分红方式: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2、股票股利方式: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 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 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的 方式予以分配。(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实施积 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公司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 规定:(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 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 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制度,注重对股东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 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 的原则;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 原则。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现金或 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 配,通常由年度股东会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 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由临时股东会审议。1、现金分红方式。公司实 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该年度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2、股票股利 方式。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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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 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 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 合理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三、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 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重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 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 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 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 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 划提出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1、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自身发展 阶段、经营模式、资金需求等因素,拟定利润分配 预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4、公司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 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 明理由及未分红现金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 意见。5、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的执行情况。(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1、发生 如下情形之一,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 司可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予以调整:(1、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 法规及政策的重大变化,国内及国际形势的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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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2、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 的需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当以股东利益 为出发点。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履行 如下程序:(1、董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予以论证。(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当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代表代理人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1、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 现金分红的制定与执行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 否独立履职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 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充分维护。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2、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按照本条第(四、款第4 项的规定执行。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 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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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将适时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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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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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 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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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四、以电话方式送出;(五、 以传真方式送出;(六、以公告方式送出;(七、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 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电子 邮件方式送出;(四、以电话方式送出;(五、以传 真方式送出;(六、以公告方式送出;(七、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的形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的形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以传 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 短信方式通知收件人收取。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以传真 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 信方式通知收件人收取。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以传 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 短信方式通知收件人收取。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 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传真的次日为送达日期;公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方式发出的,以发出传真的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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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的 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以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的次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以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 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 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法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 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泄露。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发 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 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b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b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 机构,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 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 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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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的披露工作。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 要内容包括:(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公司的股东结 构变化,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 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 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 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接待来访等方 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三、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印制和邮送工作;(四、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 事会,准备会议材料;(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 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 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 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 的处理方案;(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 作。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应是多 渠道、多层次的,同时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 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公告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二、业 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三、股东大会;(四、 公司官网及各种新媒体平台;(五、证券交易所、证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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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六、各种推 介会;(七、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八、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九、现场参观;(十、 媒体采访与报道;(十一、其他合法方式。公司应当 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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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董事会 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配备专 门工作人员,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 日常事务。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 管负责人,监事会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全面了解 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等信息,具体负责 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 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 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 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 以下内容:(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 存在的风险;(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 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四、公司在业务、市 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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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五、公司的分 红情况以及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公司应至少提 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 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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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 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三、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 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董事会 办公室按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档案进行分类 保管、利用公布。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 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 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 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 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 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 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 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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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 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 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 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 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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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 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 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 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 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 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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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 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 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 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 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 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 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 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 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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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 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 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 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 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 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 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 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 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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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公司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产生的纠纷 的解决途径,适用前述规定。 |
删除条款。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 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 |
|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一百九十八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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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 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 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 《以下),都投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投本数。 |
第二百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投本数; 《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投本 数。 |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 |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
说明: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 ” “ ”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原《公司章程》中的 股东大会 统一调整为 股东会 , 因条款增删导致条款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相应顺延或 调整。鉴于前述变动情况在本次修订中频繁出现且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变更,故不 在上面的修订对照表中逐一列举。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 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规定,公司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1、《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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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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