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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ins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n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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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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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林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Ο六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 時間: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 星期四 ) 上午九時正 股東會 地點: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 號15 樓 ( 臺北農會大禮堂 )
一、討論事項
【第一案】:修訂公司章程案
二、報告事項
-
【第一案】:105年度營業報告案 -
【第二案】:監察人審查105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案 -
【第三案】:105年度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報告案
三、承認事項
-
【第一案】:承認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第二案】:承認105年度盈餘分配案
四、討論事項
-
【第一案】:以法定盈餘公積配發現金股利案 -
【第二案】:「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案
1
一、討論事項
-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 :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 -
說 明 :一、擬修訂公司章程第2條條文,將公司營業項目由文字敘述改採 -
代碼登記;另依據經濟部104年10月15日經商字第1040242780號函規定,修訂公司章程第23條董監事酬勞比率訂定方式。 -
二、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四(本手冊第25-27頁)。
二、報告事項
-
【第一案】:105年度營業報告案,敬請 鑒核。 -
說 明 :本公司105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本手冊第8-9頁)。 -
【第二案】:監察人審查105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案,敬請 鑒核。 -
說 明 :105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二(本手冊第10頁)。 -
【第三案】:105年度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報告案,敬請 鑒核。 -
說 明 :一、依105年度財務報告及公司章程規定,105年度提列員工酬勞3%, 計新台幣1,856,825元;董監酬勞提撥3%,計新台幣1,856,825元, 均以現金方式發放之。
三、承認事項
-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 :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 :一、本公司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之合併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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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表暨個體財務報表,業經監察人審查完竣,提請承認。 -
二、105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本手冊第8-9頁),會計師 查核報告暨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三(本手冊第11-24頁)。 -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 :105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 :一、105年度盈餘分配表,如後所附(本手冊第6頁)。 -
二、105年度稅後盈餘為新台幣96,891,414元,可供分配盈餘為新 台幣74,995,706元,擬提撥新台幣74,193,588元發放普通股現 -
金股利,即每股可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0.35元。 -
三、前項配息率,如嗣後因執行買回公司股份、庫藏股註銷或轉讓 等因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使股東配息率發生變動,授權 董事長全權處理變更之相關事宜。 -
四、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計,累 積之畸零股款,將由會計部門回沖。 -
五、股東現金股利,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暨 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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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 105 年度
盈餘分配表民國105年度 |
盈餘分配表民國105年度 |
盈餘分配表民國105年度 |
|---|---|---|
單位:新台幣元 |
||
期初未分配餘額 |
811,933 | |
減:確定福利之精算損益 |
(9,431,000) | |
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 |
(8,619,067) | |
加:本年度稅後損益 |
96,891,414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8,827,235) | |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4,449,406) |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74,995,706 | |
分配項目: |
||
股東現金股利-(每股0.35 元) |
74,193,588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802,118 | |
註:配息率係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211,981,678股計算。 |
||
董事長:李錫祿 經理人:李錫祿 會計主管:賴明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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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討論事項
-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 :以法定盈餘公積配發現金股利案,提起 公決。 -
說 明 :一、本公司擬提撥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10,599,084元發放現金 股利,依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即每股可配發新台幣0.05 -
元。-
二、前項配息率,如嗣後因執行買回公司股份、庫藏股註銷或轉 讓等因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使股東配息率發生變動, 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變更之相關事宜。 -
三、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計 -
,累積之畸零股款,將由會計部門回沖。 -
四、股東現金股利,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 暨相關事宜。
-
-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 :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起 公決。 -
說 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2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 -
1060001296
號函規定辦理,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
二、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五(本手冊第28-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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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附件一 )
105 年度營業報告書
回顧 105 年度因全球需求減緩,各國貿易額衰退,經濟成長未如預期;國內景氣亦受出 口連續衰退之影響,使得民間投資與消費低迷不振,在高林同仁努力下, 105 年度維持穩定獲 利,合併營業收入為新台幣 66.26 億元較去年 58.95 億元成長 12% ,歸屬於母公司稅後淨利為 新台幣 96,891 千元較去年 105,039 千元衰退 8 % ;每股稅後盈餘為新台幣 0.46 元較去年衰退 8 % 。
105 年度貿易事業群因歐美需求減少及部分訂單流失,合併營業收入為新台幣 40.88 億元 較去年衰退 16% 。服飾零售業務方面,因為國內經濟成長動能疲弱,消費者傾向平價經濟消 費及年輕族群偏愛休閒娛樂商場,瓜分服飾專櫃空間,使得專櫃業績衰退較劇, 105 年度服飾 營收為新台幣 8.46 億元較去年衰退 13% 。
為拓展公司經營領域,高林公司於 105 年度第 2 季取得從事醫療器材買賣業務杏昌生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控制權,對營收與獲利均有所挹注,另外為延伸醫療事業之業務,於 105 年度年底投資新設立高昌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整合醫療器材研發與生產,相信對公司整 體營運有所貢獻。茲就 105 年度之營業結果暨 106 年度營業計劃報告如下 :
一、 105 年度營運結果
( 一 ) 高林公司及子公司之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
單位 : 新台幣千元
年度項目 |
105年度 |
104年度 |
增減變動% |
|---|---|---|---|
營業收入 |
6,625,768 | 5,894,590 | 12% |
營業毛利 |
1,488,330 | 1,296,303 | 15% |
營業淨利 |
259,142 | 200,213 | 29% |
業外收支淨額 |
(20,204) | (41,198) | -51% |
稅後淨利-母公司 |
96,891 | 105,039 | -8% |
每股稅後盈餘(元) |
0.46 | 0.50 | -8% |
( 二 )105 年度獲利能力分析表 :
6
年度項目 |
105年度 |
104年度 |
增減變動% |
|---|---|---|---|
資產報酬率 |
3.18% | 2.95% | 8%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4.53% | 4.29% | 6% |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
12.22% | 9.44% | 29% |
純益率 |
2.96% | 2.41% | 23% |
二、 106 年度營業計劃 :
根據國際機構預測顯示 106 年度全球經濟成長率可望優於 105 年度,但面對全球經 濟不確定性及產業激烈競爭,本公司持續強化管理、整合資源以發揮經營綜效,茲將 106 年 度營業計劃說明如下 :
( 一 ) 貿易業務方面 : 提供客戶最佳服務,強化商品組合與研發能力,充分掌握商品供給與 需求平衡 ; 持續開發新市場,增加新客源,積極尋求貿易業務潛在獲 利新來源。
( 二 ) 服飾零售業務 : 商品多樣化組合及靈活行銷方式,以區隔市場競爭品牌 ; 擴大休閒服裝
品項陳列面積以減緩商務系列客層流失;透過網路、廣告等媒體持續宣
傳品牌知名度,並積極培養韓國新品牌,滿足不同消費者之需求。
最後,本公司將秉持一貫誠信及穩健經營原則,專注本業發展並積極透過多元化投資佈
局以落實多角化經營策略,期公司能持續穩定成長,為股東創造最大利益,希望各位股東繼
續給予支持與愛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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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林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附件二 )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 105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暨個體財務報告,已委由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雅琳及張嘉信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 報告,併同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表,經本監察人審查完竣,認為尚無 不符,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敬請 鑒核。
此致
本公司 106 年度股東常會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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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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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 附件四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1.CD01030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2.CN01010 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3.CO01010 餐具製造業4.CP01010 手工具製造業5.C306010 成衣業6.C307010 服飾品製造業7.C399990 其他紡織及製品製造業8.F103010 飼料批發業9.F1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10.F10505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11.F106010 五金批發業12.F107050 肥料批發業13.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14.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15.F113010 機械批發業16.F113020 電器批發業17.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18.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19.F113060 度量衡器批發業20.F114010 汽車批發業21.F1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22.F114060 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23.F116010 照相器材批發業24.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25.F202010 飼料零售業26.F2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27.F20504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28.F206010 五金零售業29.F206020 日常用品零售業30.F207050 肥料零售業31.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32.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33.F213010 電器零售業34.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35.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1. 進出口貿易業務及其有關國內外買賣業務(許可業務除外)。2. 金屬傢具(金屬桌椅櫥櫃及其他金屬傢具)金屬廚房用具(金屬鍋盤壺罐刀叉匙等廚餐器皿)金屬烤爐壁爐及其零件金屬手工具及汽車零件等製造加工及委託加工業務。(車床、沖床、刨床、鑽床、復合機、旋臂機除外)。3. 各種機器、設備、工具、儀器、事務機器、船舶、樂器、錄音機、電視機、錄影機、影像顯示機、攝影機、微波爐、烤箱、冰箱、冷氣機、洗衣機(工業用除外)、烘乾機等、沙發桌椅、櫥櫃、床舖等金屬製品及其零件之租賃買賣與經銷業務。4. 各種車輛及醫療器材、肥料原料、飼料原料及添加物之進出口買賣經銷業務。5. 代理國內外廠商產品之銷售及投標業務。6. 代理國內外廠商之採購及招標業務。7. 輔助進出口之承兌承還保稅及設立保稅倉庫等授信業務。8. 辦理中小出口工業之進出口融資(融資保證額度應由財政部核定)。9. 自行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其進口稅捐自行具結記帳及辦理沖退稅業務(具結記帳額度應由財政部核定之)。10. 協助國內外廠商爭取外資或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11. 辦理倉庫業務。12. 辦理政府委託之貿易業務(委託項目以國貿局核准者為限)。13. 輸出入度量衡器。14. 代理國內外電腦軟體及電腦軟體系統整合之進出口貿易及其相關之諮詢顧問服務。15. 經營安全隧道、滑梯、塑膠球、軟性拳擊沙包、安全單槓等兒童遊樂場所及 |
營業項目改採代碼式登記 |
9
36.F213050度量衡器零售業37.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38.F214010 汽車零售業39.F2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40.F214060 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41.F216010 照相器材零售業42.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43.F301010 百貨公司業44.F301020 超級市場業45.F399040 無店面零售業46.F399990 其他綜合零售業47.F401010 國際貿易業48.F401181 度量衡器輸入業49.G801010 倉儲業50.HZ02010 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51.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52.J701120 兒童遊戲場業53.JE01010 租賃業54.I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55.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其設備代理進口買賣業務。16. 百貨之買賣及超級市場業務之經營。應收帳款之收買業務。(外匯業務除外)18. 自助照相攝影機器買賣出租及設置業務。1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
|---|---|---|---|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依獲利狀況提撥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支付之,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第二十三之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法令規定應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前期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各年度現金股利金額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盈餘分派之金額、比率及股利種類,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需求之狀況,於董事會擬具分配辦法時予以適當調整。 |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依獲利狀況提撥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百分之三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支付之,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第二十三之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法令規定應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前期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各年度現金股利金額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盈餘分派之金額、比率及股利種類,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需求之狀況,於董事會擬具分配辦法時予以適當調整。 |
104年10月15日經商字第1040242 7800 號解釋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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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日。… 略…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四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日。… 略…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
增訂修訂日期 |
|---|---|---|
11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 附件五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第五條:取得不動產與固定資產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第五條:取得不動產與固定資產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酌作文字修正 |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 |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 |
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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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資產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
|---|---|---|---|
第十條:關係人交易達一定金額之作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
第十條:關係人交易達一定金額之作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 |
明定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係指依證券投資信託法及顧問法規定,並經金管會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所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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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新臺幣3 億元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新臺幣3 億元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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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辦理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之評估程序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第十五條:辦理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之評估程序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爰放寬公司合併直接或間接百分之百投資之子公司,得免委請專家出合理性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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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公告申報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第二十三條:公告申報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一、修正理由同第十條第一項之說明。二、修正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提高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之公告標準提高為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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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買賣公債。(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買賣公債。(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 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一、每筆交易金額。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 |
三、現行第一項第四款第五目及第六目移至第一項第五款及六款,現行第一項第四款移列第一項第七款。四、修正現行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明定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ㄧ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取得輔導興櫃公司規定認購有價證券,得排除公告之適用範圍。五、明定公司如有公告錯誤或缺漏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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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一、每筆交易金額。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證券之金額。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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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程序訂立於92 年5 月16 日第一次修訂經96 年6 月15 日股東會同意通過。第二次修訂經101 年6 月6 日股東會同意。第三次修訂經103 年6 月6 日股東會同意。第四次修正經106 年6 月15 日股東會同意。 |
本程序訂立於92 年5 月16 日第一次修訂經96 年6 月15 日股東會同意通過。第二次修訂經101 年6 月6 日股東會同意。第三次修訂經103 年6 月6 日股東會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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