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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8

Apr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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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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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2 中储债 债券代码:122176.SH

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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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

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中储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 “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或“本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 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 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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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60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在中国境内向社会 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公司债券。2012年8月13日,2012年中储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完成发行,最终发行规模为16亿 元,发行票面利率为5.00%,债券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 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 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2017年8月13日,发行人行使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行权后的票面利率为5.30%。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债 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 重大事项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马忠辉诉讼案件、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和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马忠辉诉讼案件

1、诉讼基本情况

马忠辉因合同纠纷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大连中院”)起诉本 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要求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4,200 万元 及利息。

2、诉讼进展情况

法院一审判决后,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辽宁高院”)上诉,辽 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判决后,公司已上诉。目前, 正在审理中。

3、诉讼审理结果

大连中院一审判决本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原告马忠辉经济损 失人民币 4,200 万元,并自 2014 年 5 月 9 日起至实际赔偿上述损失之日止,按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赔偿原告马忠辉利息损失, 同时驳回原告马忠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随后上诉至辽宁高院。

辽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在对涉案质物是自始不存在还是监管不当导 致质物灭失的事实未予查清的情况下,判决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对马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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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不足,裁定撤销大连中院(2015)大民三初字第 31 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连中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大连中院一审判决本公司对刘有文、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欠 付马忠辉的债务(借款本金 3,417.968 万元,利息 161 万元及自 2014 年 5 月 10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还清日止的利息) 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30%的补充赔偿责任,驳回马忠辉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认为大连中院对于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已向辽宁高院上诉。

上述详情请查阅 2015 年 1 月 27 日、2017 年 1 月 14 日、2017 年 6 月 22 日 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和 2018 年 3 月 17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案件

1、诉讼基本情况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瑞华国银”)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云南高院”)起诉昆明安宁永昌物资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永昌物资公司”)、本公司云南分公司及本公司,要求法院判令永昌物资 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6,7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确认瑞华国银对 永昌物资公司质押的 38,000 吨钢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 令本公司云南分公司、本公司在质押物减损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诉讼进展情况

法院一审已判决,本公司及本公司云南分公司胜诉。 3、诉讼审理结果

云南高院一审判决如下:

(1)永昌物资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瑞华国银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6,700 万元及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 已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 16,636,644.96 元,自 2017 年 4 月 22 日 起借款利率按借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 5% 计收、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确定、复利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

(2)由永昌物资公司偿还瑞华国银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836,366.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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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3)瑞华国银有权对永昌物资公司质押的 38,000 吨钢坯折价或者拍卖、变 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欠款;

(4)驳回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中储股份云南分公司、中储股份诉 讼请求。

详情请查阅 2017 年 10 月 3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和 2018 年 3 月 17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三)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诉讼案件

1、诉讼基本情况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向天津市高 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天津南仓分公司及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天津南仓分公司及 本公司立即返还其仓储焦炭 32,934.89 吨或给付同等货值金额人民币 5,598.93 万 元。

2、诉讼进展情况 终审已判决。

3、诉讼审理结果

(1)一审判决[(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 0010 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a.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被告中储股份天津南仓分公司、中储股份返还原 告中铁公司二级焦炭 26,156 吨,货物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储股份天津南仓分公司、 中储股份按每吨人民币 1,360 元的价格赔偿中铁公司的损失;b.驳回原告中铁公 司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a.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 0010 号民事判决;b. 本案发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中铁公司和南仓分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361,747 元,分别予 以退还。

(3)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2016)津民初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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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a.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储股份返还原告中铁公司二级焦炭 26,159.86 吨,不能返还部分按每吨 1,360 元的价格承担赔偿责任;b.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被告中储股份就差额部分 6,775.03 吨按每吨 1,360 元的价格向原告中 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驳回原告中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发回重审后终审判决[(2017)最高法民终 430 号]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a.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 5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 b.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 5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4、诉讼执行情况

本公司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执行完毕。

详情请查阅 2014 年 2 月 18 日、2014 年 11 月 22 日、 2015 年 8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24 日、2018 年 2 月 13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和 2018 年 3 月 17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三、 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马忠辉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法院一审已判决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 讼案件,本公司及本公司云南分公司胜诉;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诉讼案件, 本公司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执行完毕。上述案件对发行人经营及偿债能 力暂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良好,公司盈利能力良好。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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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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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 2012 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 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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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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