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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MC Safeway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ug 2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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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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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 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关联交易 的价格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格。关联交 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 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章 关联人

第七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与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而形成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 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一节 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本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一)交易对方;

  •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权限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办公 室提出书面报告,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 详细说明,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办公室按照额度权限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如下标准还应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但公司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0.5% 以上的交易。

因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因同 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 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 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 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 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本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交易金额,适用于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 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细则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 易金额,适用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确有 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的规定。

在本次拟发生或拟批准的关联交易之前,已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 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

  •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二十二条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 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至少应考虑及审核 下列因素或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 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关注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 方向;

(四)交易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以及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其他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六)当年年初至董事会召开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七)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八)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七条所列文 件外,还需审核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交易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 的关联交易应经关联交易各方签字盖章、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后方可执 行。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的变化导致必 须终止或修改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 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 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并 提交相关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