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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ChuRinga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Oct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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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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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2 名,其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并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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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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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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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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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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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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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
作计划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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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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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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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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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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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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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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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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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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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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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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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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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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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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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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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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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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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 1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召集人于会议召 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 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