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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ChuRinga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Oct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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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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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 审计委员会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工 作的独立性,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杭州初灵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等 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 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 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为公司提供年度 审计的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 )之间的

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 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 (一)协调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 (三)监督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 (四)对审计机构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0 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 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 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 况,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三方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并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 公司年报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 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 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对于审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 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 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 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审计机 构,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在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

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 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 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 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报告及相关信 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 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 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 少包括如下内容:

  • (一)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 (二)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 (四)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 (六)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七)下一年度公司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 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审计 机构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公司负责披露事务人员做好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档案工作。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 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 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公司均 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亦相同。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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