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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ChuRinga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Nov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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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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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50 证券简称:初灵信息 公告编号: 2012-045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2年10月11日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议案》,同意将存放于深圳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的募集资金更换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分行营业部进行专户存储,并于2012年10月12日发布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43,详见巨潮 资讯网)。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账户变更等相关手续,并就 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及时与保荐机构、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完成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 支行的募集资金更换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的变 更手续。2012年11月29日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共 同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公司已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1010122001279373,截至 2012 年 10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3012.49926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信息 接入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上述资金,具体方式如下:
| 存单方式 | 存单号码 | 账号 | 存入日期 | 到期日期 | 金额 | 存期 |
|---|---|---|---|---|---|---|
| 定期存款 | 05083975 |
71010122001280590 |
2012-10-17 |
2013-10-17 |
14000000.00 |
一年 |
| 定期存款 | 05084008 |
71010122001280702 |
2012-10-17 |
2013-4-17 |
10000000.00 |
半年 |
| 定期存款 | 05084007 |
71010122001280646 |
2012-10-17 |
2013-1-17 |
3000000.00 |
三个月 |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 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 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毅清、包世涛可以随 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上述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 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公司同意国信 证券可以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国
信证券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和 国信证券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每月开始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10%,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于支取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分别以快递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在保 荐期间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 开户银行,同时在此授权国信证券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新任的保荐代表人应当签署补充认可本协议 的书面文件。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或者国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 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本次仅变更了存放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的募集资金更换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进行专户 存储,公司其它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不变。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后, 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特此公告。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