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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ChuRinga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3
Mar 2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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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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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2012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 通知》(深证上[2012]462号)及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公司2012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 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 的控制和防范作用。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独立董事仔细审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 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 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2012年度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未 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认真核查: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2012年12月31日,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认真核查:公司2012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 交易行为。我们认为公司有效地执行了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不 存在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或关联方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
七、关于201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3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的 议案》和《关于201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2013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和《关于2013年度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议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董监高勤 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及经营效益,符合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201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结果,2012 年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 58,345,804.88 元,按《公司章程》以2012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 定盈余公积金5,834,580.49 元,加上年结转未分配利润45,415,172.09 元,扣 除报告期内分配的2011 年度现金股利10,000,000.00 元,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87,926,396.48 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现拟定如下分配预案:以2012 年12 月31 日公司总股本8000 万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0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股利800.00 万元。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在盈利状况和现金流满 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前提下,继续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意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将该 预案提请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元福、马明、方建中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