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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OST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Dec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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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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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 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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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 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 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 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内部信息、商业秘密进行严 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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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 争性磋商、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 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 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 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 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 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 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 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 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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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 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 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 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 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 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 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 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 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 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 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 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 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 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 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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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 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 作,通知公司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财务部会同审计部确定采购需求,并将采购需求 书面提交采购部;
(三)采购部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案及选聘文件, 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后,采购部发布选聘文件;
(四)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 采购部报送相关资料;公司采购部组织内部评审,评审结果 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将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五)审计委员会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 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质 量、诚信状况,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 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 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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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八)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 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 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 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 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 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 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四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 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 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 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 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 过 8 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 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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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 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 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 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 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 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 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 超过两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 给其他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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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 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 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 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 履行义务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的;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八条 如果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七条所述 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尽职调查 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 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除本条 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 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 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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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 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 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 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 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 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 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改聘程 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 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 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 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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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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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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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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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采购方案和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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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 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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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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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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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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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 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 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 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 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 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 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 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 量问题的;
(五)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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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妥善归档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 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 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公司 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相应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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