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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OS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Dec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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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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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经济利益、 实现资源整合或达成战略布局等为目的,用货币资金、股权、 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 的资产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购买的流动性强、以保值 增值为主要目的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按其性质和管理要求,分为长期投 资和短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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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基于长期发展战略,意图持 有超过一年,旨在获取控制权、重大影响或建立稳固战略关系 的投资。主要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 以及具有特定战略目的的其他长期性投资。

(二)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为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 意图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收入的 投资。主要包括易于流通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宗旨,确保投资的安全完 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规 模适度,量力而行,严控投资风险,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 发展,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依 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投资实行股东会、 董事会分级决策机制。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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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 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 统筹协调内外部资源推进项目实施,并应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 会汇报投资项目进展,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总经理可 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信息收集和整理,组 织拟投资项目的投资调研和初步评估,组织编制可行性分析报 告,提交决策机构审批;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按照职责分工,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 施方案。

第十二条 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 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资金结算和会 计核算,参与投资效益评估。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合规审查,提 出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投资项目 实施过程及投资后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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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 专业机构或具备相应资格的外部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评 估和可行性研究,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 相关的下列单笔或累计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 会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含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含 50%),且超过 5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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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购买或者出售投资标的,不论交易标的是否 相关,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投资事项。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投资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七)项 的交易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 相关的下列单笔或累计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 股东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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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含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 (含 10%),且超过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和《中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规定,审批上述未达到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标准的投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委托理财除外),已经按照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的公司数据均为合并报 表口径。

第二十一条 若某一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需要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认为该 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 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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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及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 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 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 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 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 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 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 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 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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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八条 公司长期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 议,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二)审批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工作小 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召开专题办公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后, 履行审批程序;

(四)对外投资事项属于董事长审批权限的,经董事长办 公会审批后实施;

(五)对外投资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实施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授权批准文件, 并附有经审批的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 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授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公司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 资产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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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 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 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十二条 投资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相关单位 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投资完成 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投资 交割时,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运作及经营管理由公司管理层负 责监督。公司管理层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 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 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投后管理

第一节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时,应 当按照投资协议、被投资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派出 董事或相应的管理人员,参与被投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全面负 责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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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 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 公司利益,实现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派到被投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据其职责 对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要求责任人整改。

第二节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条 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 计记录,按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 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 施指导和监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子公司财务报告进行 审计。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 更等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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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 计资料,及时对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 时预警,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要重点关注对外投资履行的审批程序、合同履行 情况、投资风险、投资收益和投后管理情况等。

第三节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四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 对外投资:

  •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

  • 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

  • 务依法实施破产;

  •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 (四)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

  • 发生时。

第四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 对外长期投资:

  •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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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投资转让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企业的 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处置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与批准投资项目的 审批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做好投资 调整、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审计部加强转让过程监督, 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中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对外投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一条 被投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 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公开披露涉及被投资公司重大事项前, 被投资公司应对该信息保密,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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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除另有说明外,本办法所称“以上”,都含本 数,“超过”不含本数,相关指标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均为合并 口径。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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