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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Hi-Tech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Apr 26,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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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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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 13 次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 一般规定
一、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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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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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董事会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成员为独立董事。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 人员中,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六、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七、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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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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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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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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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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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 13 次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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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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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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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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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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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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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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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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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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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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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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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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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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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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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1%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四、经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后,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持有异议的被提名 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 况进行说明。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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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 13 次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3 六、独立董事连续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 声明。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300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万元或高于 0.5% 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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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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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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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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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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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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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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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披露。
四、在本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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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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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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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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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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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 13 次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300 5% 额高于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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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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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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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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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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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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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 5 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年。
2 2 二、当 名或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 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 理公告事宜。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六、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七、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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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 13 次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八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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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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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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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2002 4 2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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