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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Hi-Tech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4

Apr 1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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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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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第三届监事会第9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4-04-13 05:49   


股票简称中国高科  股票代码600730  编号临2004-007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9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9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在本公

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8位,实到监事7位,监事易梅委托副监事长孙厚

德投票表决。会议由监事长茅永江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三、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

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征询公司前十大股东意见,公司共收到四家股东单位

的监事候选人提名函,监事候选人提名情况如下:

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推荐茅永江先生为公司监事;同济大学推荐张

华庭先生为公司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推荐许华芝女士为公司监事;中国华云技

术开发公司推荐李凤林先生为公司监事(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监事会经协

商讨论,同意将该四名监事候选人提交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另有异议的

,请按有关法规向股东大会以提案方式提出。

职工代表监事,届时由集团公司工会召开职工代表会选举产生。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修改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有关公告刊登在2003年9月16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并将

修改后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见附件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内容如下:

将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

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

由8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3名),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

修改为“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的构成由公司章程规定

。”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4年4月8日

附件一:

监事候选人简历

茅永江,男,1940年出生,中共党员,副教授。毕业于唐山铁道学院,曾任上海

铁道大学副校长,现已退休。是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长

张华庭,男,1947年出生,中共党员。1982年毕业于上海铁道学院运输管理专

业,历任上海铁道学院运输系总支副书记、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现任同济

大学财务处副处长。

许华芝,女,1949年出生,高级会计师。1988年起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财务处工

作,历任会计科副科长、科长,财务处副处长。现任上海外国语大学国有资产管理

处处长。是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李凤林,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1985年7月毕业于南京大学,同年进入国

家气象中心工作,1992年10月调入中国华云技术开发公司,现任中国华云技术开发

公司总经理助理。

附件二: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

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监事会的职责和职权

第一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的构成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条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

和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

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业务学

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

督能力。计划内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监事有了解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措

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证,任何人不得干预;

(十二)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成为对董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三)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

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章会议类型

第三条监事会议事方式是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事提议,并征得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的

同意,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

正时;

(二)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

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三)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

以纠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

第六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三章会议议案

第七条会议议案分别由提案监事向监事长提交。

第八条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议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议案应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议案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监事会监事长;

第九条监事会监事长对会议提案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应提交监

事会讨论或决议。对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不提交监事会讨论。

第四章会议规则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在任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监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

第十二条非监事的列席会议人员不得干涉监事会会议的议程和参于表决。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应妥善保存,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十五条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

快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

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

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七条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向证券监督机构

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五章议事范围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为第二条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

第六章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发出

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不含会议当日)以前送达全体

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含会议当日)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需以书面形式于监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要求列席会议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及时通知与会人员,并公告说明

原因。

第七章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副监事长代行其职权,副监事长也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长未指定人选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一名监事担任

会议主持人。

第八章参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本人出席。监事在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时,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参与表决,但一名代理人(监事)只可以接受一名

监事的委托。每份委托书应列明代理人的姓名及代理权限,该代理权限在委托代

理出席的会议闭幕时即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九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六条监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

事会会议,视为该监事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

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监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露在

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未经监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监事会会议

内容、决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参会人员应做到:

(一)准时到会;

(二)发言简明扼要,发言要切合会议议案;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会议;

(四)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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