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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GREATWAL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8
Jan 16, 2018
53588_rns_2018-01-16_97374963-3be5-44c0-8db6-de12556bdf45.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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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1、列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符 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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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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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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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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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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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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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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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授予日激励人员对象名单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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