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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3

Apr 1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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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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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achenglaw.com

厦门市台东路 157 号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 2 号楼 7 层 (361008) 7/F, Bld.2, Guanyinsh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enter, Xiamen 361008, China Tel: 86-592-5167799 Fax: 86-592-516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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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 (厦门) 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1及《盛屯矿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接受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上午9点30分在厦门市金 桥路 101 号(世纪金桥园)商务楼第四层东侧 01 单元公司会议室召 开的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大会"), 核验参加本 次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全程见证本次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 议的全过程, 并就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 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就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为讲行本次大会的见证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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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3月27日通过的决议:

(3) 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发布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4) 公司于 2013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盛 中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

(5) 公司股东名册:

(6) 本次大会的其他相关文件。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要求, 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 遵循律师行 业的业务标准与道德规范, 对本次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Л: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13年3月27日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以及《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盛屯矿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公司董事会 和公司董事长分别依法履行了召集本次大会的职责。因此,本次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讲行了 审查。经审查, 出席本次大会的有法人股东代表 1 名, 代表股份数 9912.8737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1.8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上述与会人员所持证件合法有效, 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并采用记名投票方 式由有表决权的股东进行表决。表决票经计票人负责清点, 监票人和 见证律师监票, 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 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大会决 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 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公司没有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主 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见证律师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