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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Zhimingda Electron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May 16, 2023
58553_rns_2023-05-16_3d9cc4d2-36bf-495c-8c25-ba697c1606c0.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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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 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任职期限、解除限售/归 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