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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RML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Sep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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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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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50 证券简称:雷电微力 公告编号:2021-001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056号《关于同意成都雷 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21〕832号《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2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6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6,748.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937.26万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5,811.54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19日出具 了“天健验[2021]11-3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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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府菁蓉大厦支行设立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分别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合 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银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 1001300000912560 | 20,500.00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 1001300000918315 | - | 超募资金 |
|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 633242584 | 2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府菁蓉大厦支行 | 128912207710401 | 22,500.00 | 生产基地技改扩能建设项目 |
|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府菁蓉大厦支行 | 128912207710202 | 72,697.22 | 超募资金 |
| 合计 | 135,697.22 | 135,697.22 |
注: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作为区域内各分支网点的管理机构,统一与客 户签订重大协议,但业务的开户行需具体到各开户网点办理。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作为区域内各分支网点的管理机构,统一与客户签订重 大协议,但业务的开户行需具体到各开户网点办理。
3.公司本次募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5,811.54万元,与截至2021年9月6日募资资金专户余 额的差额部分系支付发行费用税费。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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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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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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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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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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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熙颖、胡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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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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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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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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