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hemPartner Pharma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4, 2020
55161_rns_2020-08-04_cc9e2c6a-d1c2-444c-896d-57b18f2ccf25.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草案)
( 2020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 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其他董事组成,其中至少1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 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 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 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 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 -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五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在董事会、董事长、委员会主任、两名以上本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投资评审小 组组长提议时,应当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3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另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 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3 -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就本条例所列事宜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包括报告本委员会 的工作情况,除非该等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做出汇报。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任须出席公司之年度股东大会,并准备回答 任何股东就战略委员会职责有关的事宜所作出的提问。如战略委员会的主任不能 出席公司之年度股东大会,他必须安排委员会的另一委员出席大会。该人士须准 备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回答股东有关战略委员会工作的提问。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董事会批准,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工作条 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