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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mPartner PharmaTech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ug 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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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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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草案)

2020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 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及《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 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独立核算或虽不独立核算但有经营目标、负 经济责任等实施经营行为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审计委 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少 于2 名,并有1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香港上市规则》第3.10(2) 条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内审部在审计委 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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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 章制度,对公司或部门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六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审计人员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公司应披露内部内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 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 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内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

  •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 (四) 协调内部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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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上一季度的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下一个季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审计重要的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以及内审部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 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 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 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评价,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 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 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 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 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 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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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被审部 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应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 (一)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二)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 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 (三)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 (四)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 第十九条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

    •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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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 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 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保荐人 (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 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

    •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 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三) 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 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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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上市后,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审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 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非执行董 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上市后,对业绩快报按以下要求进行审计:

    •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 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 第二十五条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审查:

    •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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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

  •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和保密责任;

  •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内审部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 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

内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 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

在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由内审部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 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 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实施现场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 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条 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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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后,编制审计报告。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审计单位。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 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报告审查

审计委员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内容提 出的问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要求其列席会议, 参加讨论并作出解释。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计决定,交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执 行。

第三十二条 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天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写明要求复审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 会主任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若同意复审,由内审部成立复 审小组,人员安排不得与原审计小组完全相同,在三十日内进行复 审。在复审中如发现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 归档。同时,内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均不得少于10 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 (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 (二)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 (三)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 (四)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 (五) 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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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 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但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奖惩

  • 第三十八条 对于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 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 奖励。

  • 第三十九条 对阻扰、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 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必要的处分。

  •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 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大小,给予必要的帮助批评 或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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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则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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