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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Yuan Technology Group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Sep 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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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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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长园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正中产业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产控”)签署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暨关联交易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正中产控合作开发,采取整体拆除重建的方式对公司名下位于深圳 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长园新材料港三个地块(宗地号:T304-0066、T304-0082、 T304-0087,用地面积总计41,266.58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43,002.44 平方米) 进行城市更新,正中产控将向公司交付类别为新型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为 43,002.44 平方米(最终以政府审批确定的面积为准)的回迁物业。正中产控需 支付公司“权益转让费用”人民币6 亿元,以取得回迁物业权益。同时,正中产 控应向公司支付货币补偿费用共计15.18 亿元人民币。本项目中正中产控及项目 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责任和义务由正中产控实际控制人邓学勤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正中产控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项目的开展有利于盘活公司优质资产,减少公司有息负债,降低公司财务 风险,有利于公司更好集中资源和精力聚焦主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在 项目前期调研中与多家地产公司沟通询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比各地产公司的 合作条件最终确定交易对手方,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瑞 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所涉及土地及置换取得的研发用房进行估 值,评估机构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参考了估值结果, 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将本次关联交易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赖泽侨 孔涛 彭丁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