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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sha Jingjia Micro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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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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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 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长沙景嘉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 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 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 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原则:

  •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 (二)符合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突出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营业务投资符合公 司产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并有利于实现公司产业链的上下 游一体化;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 (五)投资项目必须充分进行科学论证,符合本制度所规定的流程,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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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及权限划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 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股东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仅达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权限: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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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未达到本条第(一)、(二)项所述标准,由投资委员会审议批准后, 报董事会备案后可实施。

(四)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事项不适用本条第(一)、(二)项所 述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 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总裁是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对下列工作负责: (一)组织编制投资计划,组织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资方案评估;

(二)组织编制大型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

(三)组织和督促投资项目组和财务部门对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本。

第八条 公司成立对外投资项目组,主要职责为: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 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 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 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 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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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参与拟定投资方案和投资计划;参与投资方案评估;组织对投出资产的评估和价 值确认工作;负责办理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的具体业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 的规定,正确核算对外投资的成本和收益;参与拟定投资项目的处置方案;参与 对投资委派代表的考核;定期分析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并提出分 析报告;妥善保管债券、股票等投资凭证。

第十条 公司各投资项目组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 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

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应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活动的专项审计,对于重大投资项 目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 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 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 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 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 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款项支 付、投资资产移交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达到审议标准的投资,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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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 如股东代表、董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 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 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 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 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各投资项目组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 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 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 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 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 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各投资项目组负责跟踪,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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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在项目实施后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 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 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上市后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应当披露的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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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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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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