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Changsha Jingjia Micro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8, 2025

55461_rns_2025-08-18_b7779f52-b61a-400c-af30-0719a99ad5d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无故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 现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其 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 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 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 料或财产。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 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