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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N Nuclea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4
Ap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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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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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 序号 | 项目 | 修订前会计核算制度 | 修订后会计核算制度 |
|---|---|---|---|
| 1 | 2.3.1.1 金融 工具的定义及 分类 |
2.3.1 金融工具基础概念 2.3.1.1金融工具的定义及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公司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 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 权益工具。 金融工具可以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 2.3.1.1.1基础金融工具 基础金融工具包括公司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 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 务等。 2.3.1.1.2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 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 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 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 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 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
2.3.1 金融工具的定义及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 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金融工具可以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 2.3.1.1基础金融工具 基础金融工具包括公司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 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 2.3.1.2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 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 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 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常见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和期权合同等。 |
| 2 | 2.3.1.2交易 |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 | 删除,相关内容移至2.3.5金融资产计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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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 | 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公司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 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 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 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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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3.1.3 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 债的摊余成本 |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 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
删除,相关内容移至2.3.5金融资产计量中。 |
| 4 | 2.3.1.4 实际 利率法 |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 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 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 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 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 抵项目后的净额。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 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 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 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 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 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公司对付款额或收款额的估计数进行修正时,应调整此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或金融工具组)的账面价值以反映实际和修正后的 |
删除,相关内容移至2.3.5金融资产计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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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现金流量。公司应通过按金融工具初始实际利率计算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的现值来重估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相关调整金额作为收 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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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2.3.2.1 金融 资产的定义 |
金融资产,是指公司的下列资产: 一、现金;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公司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 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的合同权利; 五、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 的合同权利,公司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 合同权利,但公司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 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 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
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 司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 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 合同除外。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 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 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
| 6 | 2.3.2.2 金融 资产的确认 |
2.3.2.2 金融资产的确认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权利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
2.3.2.2.1金融资产的确认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权利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对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司应当在交易日确认将收到的 资产和为此将承担的负债,或者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已出售的资产,同时确 认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应向买方收取的应收款项。 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购买或出售金融 资产,并且该合同条款规定,公司应当根据通常由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 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 |
| 7 | 2.3.2.3 金融 资产的分类 |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 |
一、公司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 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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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司应当按照准则规定并结合经营层的管理意图对金融资产进 行恰当的分类。原则上应按以下标准分类:有固定期限的投资划分 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国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等), 没有固定期限的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股票、基金等), 短期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衍生金融资产(作为套期工具 的除外)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 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公司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 流量。业务模式决定公司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 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 以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 确定。公司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 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 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公司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 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 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 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 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 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 的对价。其中,货币时间价值是利息要素中仅因为时间流逝而提供对价的 部分,不包括为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其他风险或成本提供的对价,但货币时 间价值要素有时可能存在修正。在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存在修正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对相关修正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的要求。此外,金融资产包含可能导致其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 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如包含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司应当对相关条款进 行评估(如评估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非常小),以确定其是否满 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二、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 本金和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支付。 三、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 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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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四、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五、在初始确认时,公司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本制度确认股利收入。 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 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公司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交易性 的: (一)取得相关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 (二)相关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 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 (三)相关金融资产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 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六、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公司可以将金融 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 经作出,不得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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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2.3.2.3.1 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 |
2.3.2.3.1.1 定义和确认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进一 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 产: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 赎回。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 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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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 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 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 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 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 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 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 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3.2.3.1.2 初始和后续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取 得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单 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二、公司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三、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时, 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 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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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2.3.2.3.2 贷款和应收款 |
2.3.2.3.2.1 定义和确认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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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 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主要是指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 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公司持有的其他企 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符合贷款和 应收款项定义的也可划分为此类。 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 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五、公司所持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 2.3.2.3.2.2 初始和后续计量 一、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 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和应收款项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 余成本计量,并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企业的期限短、不附息应收款项,基于重要性原则,可以 不按实际利率法确定摊余成本。 三、公司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 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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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2.3.2.3.3 持有至到期投 资 |
2.3.2.3.3.1 定义和确认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 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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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 化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公司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 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 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 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 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 清偿。 四、其他表明公司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 况。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公司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 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 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公司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 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公司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 有至到期的情况。 公司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 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一般情况应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购入的没有固定到期日的股权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3.2.3.3.2 初始和后续计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 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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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 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 期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 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 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三、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 余成本计量,并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四、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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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2.3.2.3.4 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 |
2.3.2.3.4.1 定义和确认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 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 明确。 2.3.2.3.4.2 初始和后续计量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 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 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 确认为应收项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 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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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 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相关交易费用,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有固定或可确定的收款额,应按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损益;若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没有固定或可确定的收款额,交易费用在该资产终止 确认或发生减值时计入损益。 四、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 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 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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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2.3.2.3.5 金融资产的重 分类 |
2.3.2.3.5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其他 类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公司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 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公司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 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 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 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 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 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
2.3.4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公司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对所有 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公司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 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 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重分类日,是指导致公司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 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与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一)公司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 值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公司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 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与其他类金融 资产的重分类 (一)公司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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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 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 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 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 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公司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 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 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 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公司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 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 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 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 以出售。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与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 或持有期限已超过上述规定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 产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公司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改按成本 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 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 |
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即视同该金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该 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二)公司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 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同时,公司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其他类金融资产 的重分类 (一)公司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 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以其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 新的账面余额 (二)公司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 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 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 按照本条规定对金融资产重分类进行处理的,公司应当根据该金融资产在 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实际利率。同时,公司应当自重分类日起对该 金融资产适用本制度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并将重分类日视为初 始确认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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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修订前会计核算制度 | 修订后会计核算制度 |
|---|---|---|---|
| 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 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 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 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 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 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 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 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 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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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2.3.2.4 金 融资产的终止 确认 |
2.3.2.4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公司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 予以转销。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经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 |
2.3.2.2.2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公司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 以转出。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 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应当直 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
| 14 | 2.3.3.1 嵌 入衍生工具的 定义 |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 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 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 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 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附在主合同上的衍生工具,如果可以与主合同分开,并能够单独转 让,则不能作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 处理。 |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嵌入 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该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 产生影响的方式,应当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类似,且该混合工具的全部 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 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 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衍生工具如果属于一项金融工具但根据合同规定可以独立于该金融工具 进行转让,或者具有与该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则该衍生工具不是 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
| 15 | 2.3.3.2 嵌 入衍生工具的 |
一、公司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
一、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规范的资产的,公司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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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量 | (一)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 具中分拆。 二、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 处理: (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 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 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 三、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 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制 度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
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该准则金融资产分类的规定。 二、混合合同的主合同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规范的资产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 拆嵌入衍生工具,作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一)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 相关;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三)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 理。 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对混 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公司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 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 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 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 无法单独计量的,公司应当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三、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 的,公司可以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二)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 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 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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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2.3.5.1 金 融资产的初始 计量 |
无 | 一、公司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 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 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公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企 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14 号——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 应当按照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 量费用是指公司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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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政府有 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 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 确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通常为相关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交易价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与交易价 格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依据相同资产或负 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者以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确定的, 公司应当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一项利得或损失。 (二)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其他方式确定的, 公司应当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递延。初始确认后,公司应 当根据某一因素在相应会计期间的变动程度将该递延差额确认为相应会 计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该因素应当仅限于市场参与者对该金融工具定价时 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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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2.3.5.2 金 融资产的后续 计量 |
无 | 初始确认后,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进行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 ——套期会计》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 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 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 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 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或该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在 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 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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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不应当考虑预期信用损失。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应当根据金融资产 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应当自初始确 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 息收入。 (二)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 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应当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 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对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运 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的,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 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并且这一改善在客观上可与应用上述规定之 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被上调),公司应当转按 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是指将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利率。 在确定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的所有合同条款 (例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以及初始预期信用 损失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 三、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 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 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六)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 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 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四、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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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成部分的各项费用、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或 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公司通常能够可靠估计金融工具(或一组类似金融工具)的现金流量和预 计存续期。在极少数情况下,金融工具(或一组金融工具)的估计未来现 金流量或预计存续期无法可靠估计的,公司在计算确定其实际利率(或经 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应当基于该金融工具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 金流量。 五、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或 者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或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新计算的 实际利率(如适用)折现的现值确定。对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所产生的 所有成本或费用,公司应当调整修改后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 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六、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应 当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 认。 七、公司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 量。但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 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 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公司应当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 息,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存在下列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之一的, 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司应当对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一)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被投资方业绩发生重大变化。 (二)对被投资方技术产品实现阶段性目标的预期发生变化。 (三)被投资方的权益、产品或潜在产品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四)全球经济或被投资方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五)被投资方可比公司的业绩或整体市场所显示的估值结果发生重大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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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 (六)被投资方的内部问题,如欺诈、商业纠纷、诉讼、管理或战略变化。 (七)被投资方权益发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观证据,包括发行新股等被投 资方发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间转让被投资方权益工具的交易等。 八、权益工具投资或合同存在报价的,公司不应当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 值的最佳估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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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2.3.7.1 以 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 损益的金融资 产的利得或损 失 |
无 | 一、公司应当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属于本制度套期会计规定的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二)是一项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的投资,且公司已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是一项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 产,且其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 二、公司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公司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二)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三)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
| 19 | 2.3.7.2 以 摊余成本计量 的金融资产的 利得或损失 |
无 |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 利得或损失,应当在终止确认、按照本准则规定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或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公司将以摊余成 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类别,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处理其利得或 损失。 二、属于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 照本制度套期会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 20 | 2.3.7.3 以 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的 利得或损失 |
无 | 一、公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所有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 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 确认或被重分类。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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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应当与视同其一直按摊余成 本计量而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相等。 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 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将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类别金融资产的,应当根据制度规定,对 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进行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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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2.3.4.1 金 融资产转移的 定义和确认 |
2.3.4.1金融资产的定义和确认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公司(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 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公司金融资产转移,包括 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 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一)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 最终收款方。公司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 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二)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 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三)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公司无权 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 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公司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 终收款方。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 下列三种情形: 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 二、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 三、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 移。 其他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适用于金融资产的整体转移。 |
2.3.8.1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和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公司(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 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公司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 以转出。 公司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 用本规定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 准则。 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 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公司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 资产整体: 一、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二、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 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三、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 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公司发生满足上述二或三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且存在一个以上转入方 的,只要公司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全部现金流量或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个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份额。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终止确认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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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2.3.4.2 金 融资产转移的 终止确认 |
2.3.4.2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 一、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公司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 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 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致使该风险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 量净现值的总体变化相比显得不重大的,表明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 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公司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 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 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 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以下情形表明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 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一)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资 产的公允价值。 (三)附重大价外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 产出售。 二、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 风险和报酬的(即不属于上述第一点所指情形),同时放弃了对该 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公司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 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以下情形通常表明公司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一)该金融资产与公司实现了破产隔离,即使公司破产或发 生类似情况,公司及其债权人也不能对该金融资产进行追偿。 |
2.3.8.2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及其终止确认 公司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公司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二、公司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 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一)公司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 给最终收款方。公司提供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 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二)转让合同规定禁止公司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公司可以将其作 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 (三)公司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 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迟。公司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在收款日 和最终收款方要求的划转日之间的短暂结算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 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投资的收益支付给最 终收款方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 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 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 债。 二、公司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 该金融资产。 三、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的,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公司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 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公司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 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确认相关负债。 继线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公司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 动风险或报酬的程度。 公司在评估金融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时,应当比较转移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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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让方能够单独将该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 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施以限制。 (三)公司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签订的回购协 议,在到期时公司能按到期日的公允价值对该资产进行回购。 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 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 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 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 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 产和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 公司面临的风险水平。继续涉入的方式主要有:具有追索权、享有 继续服务权、签订回购协议权、签发或持有期权以及提供担保等。 |
后其所承担的该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金额及其时间分布变动的风险。 公司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没有因转移而发生 显著变化的,表明公司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公司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相对于金融资产的 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的全部变动风险不再显著的,表明公司已经转移了金 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公司通常不需要通过计算即可判断其是否已转移或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 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在其他情况下,公司需要通过计算评估是否已 经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在计算和比较金融资 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的变动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变 动,对于更可能发生的结果赋予更高的权重,并采用适当的市场利率作为 折现率。 公司在判断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根据转入方是否 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而确定。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被转移 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 制的,表明转入方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从而表明公司未保 留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在其他情形下,表明公司保留了对被转移金 融资产的控制。 公司认定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的,除公司在新 的交易中重新获得被转移金融资产外,不应当在未来期间再次确认该金融 资产。 在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同时确认衍生工具和 被转移金融资产或转移产生的负债会导致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 则公司(转出方)与转移有关的合同权利或义务不应当作为衍生工具进行 单独会计处理。 在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转入方不应当将被转移金 融资产全部或部分确认为自已的资产。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所支付的现金 或其他对价,同时确认一项应收转出方的款项。公司(转出方)同时拥有 以固定金额重新控制被转移金融的权利和义务的(如以固定金额回购被转 移金融资产),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关于摊余成本计量规定的情况下,转入方可以将其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计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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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一、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终止确认被 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一)公司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 (二)公司出售金融资产,同时约定按回购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三)公司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即转入方有 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公司)或看涨期权合同(即转出方有权回购该金融 资产),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价外期 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或转出方极小可能会 行权)。 二、公司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继续确认被 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一)公司出售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签订回购协议,协议规定公司将回购 原被转移金融资产,或将予回购的金融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 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原售价加上回报。 (二)公司融出证券或进行证券出借。 (三)公司出售金融资产并附有将市场风险敞口转回给公司的总回报互 换。 (四)公司出售短期应收款项或信贷资产,并且全额补偿转入方可能因被 转移金融资产发生的信用损失。 (五)公司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或看涨期权合 同,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 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或转出方很可能会行权)。 三、公司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 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一)公司转移金融资产,并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进 行信用增级,公司只转移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 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二)公司转移金融资产,并附有既非重大价内也非重大价外的看涨期权 或看跌期权,导致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 酬,且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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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 2.3.4.3 金 融资产转移终 止确认的计量 |
2.3.4.3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计量 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 变动累计额之和。 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 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 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 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公司与金融资产转入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包括收取该 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并将所收取的现金流量交付给指定的资金保 管机构等),应当就该服务合同确认一项服务资产或服务负债。服 务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 分。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 +(或-) 原直接 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 - 所转移金融 资产账面价值 其中: 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实际收到的价款 + 新获得金融资 产的公允价值 + 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 - 新承担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 - 因转移承担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 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 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 (一)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二)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 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 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 |
2.3.8.3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一、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一)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二)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 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公司保留了向该金融资产提供相关收费服务的权利(包括收取该金融资产 的现金流量,并将所收取的现金流量划转给指定的资金保管机构等),应 当就该服务合同确认一项服务资产或服务负债。如果公司将收取的费用预 计超过对服务的充分补偿的,应当将该服务权利作为继续确认部分确认为 一项服务资产,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确定该服务资产的金额。如果将收取 的费用预计不能充分补偿公司所提供服务的,则应当将由此形成的服务义 务确认一项服务负债,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公司因金融资产转移导致整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同时获得了新金融资产 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确认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包括 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或服务负债,并以 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和服务负债后的净额应 当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二、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 件的,应当将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 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继续确认金融资产的一 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 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二)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 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对价包括获得的 所有新资产减去承担的所有新负债后的余额。 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 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 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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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 确定。 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司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 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 格确定。 (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 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 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 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 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
公司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相对公允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 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继续确认部分的 公允价值: (一)公司出售过与继续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继续确认部分存在 其他市场交易的,近期实际交易价格可作为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二)继续确认部分没有报价或近期没有市场交易的,其公允价值的最佳 估计为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差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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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2.3.4.4 金 融资产转移的 未终止确认 |
2.3.4.4金融资产转移的未终止确认 公司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 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公司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公司 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以下情形通常表明公司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 报酬: 一、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 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 三、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 报。 四、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 金融资产出售方。 五、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 六、融券业务。 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 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 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
2.3.8.4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公司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而不满足终止确认 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 金融负债。 在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情形下,金融资产转移所涉及的金融资产与 所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后续会计期间,公司应当继续确 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或损失), 不得相互抵销。 |
| 25 | 2.3.4.5 金 融资产转移未 |
2.3.4.5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计量 公司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 |
2.3.8.5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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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止确认的计 量 |
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 融负债。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应当分别计量,不得相 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司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 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负债。 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 酬,且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根据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 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司所确认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充分反映公司所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 认该被转移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被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 应当在充分反映公司因金融资产转移所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基础 上进行计量。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相关负债进行计量: (一)被转移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继续 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公司保留的权利(如果公司因金融资 产转移保留了相关权利)的摊余成本并加上公司承担的义务(如果公司因 金融资产转移承担了相关义务)的摊余成本;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被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继续 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公司保留的权利(如果公司因金融资 产转移保留了相关权利)的公允价值并加上公司承担的义务(如果公司因 金融资产转移承担了相关义务)的公允价值,该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应 为按独立基础计量时的公允价值。 一、公司通过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 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担保金额两者的较低者,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 资产,同时按照担保金额和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是提供担保收到的 对价)之和确认相关负债。担保金额,是指公司所收到的对价中,可被要 求偿还的最高金额。在后续会计期间,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随担 保义务的履行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被转移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 提的损失准备应从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抵减。 二、公司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且 该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按照其可能回购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 金额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确认相关负债。 被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摊余成本和相关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之间 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相关负债的 账面价值。相关期权行权的,应当在行权时,将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行 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公司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或两者兼有,即上下限期权) 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且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分别 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一)公司因持有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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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允价值计量被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相关负债: 1、该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期权的行权价格扣除期权的时 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负债。 2、该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期权 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负债。 (二)公司因签出看跌期权形成的义务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 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期权行权价格两者的较低者,计量继续 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时间价值之和,计量相 关负债。 (三)公司因持有看涨期权和签出看跌期权(即上下限期权)而继续涉入 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被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 照下列规定计量相关负债: 1、该看涨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看 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负 债。 2、该看涨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看 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负 债。 四、公司采用基于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现金结算期权或类似条款的形式继续 涉入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以非现金结算期权形式继续涉入的会计处理方 法相同。 五、公司按继续涉入程度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以及确认的相关负债 不应当相互抵销。公司应当对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确认所产生的收 入(或利得),对相关负债确认所产生的费用(或损失),两者不得相互 抵销。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负债公允价值 变动的确认应当与之保持一致,两者不得相互抵销。 六、公司对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仅限于金融资产一部分的,公司应当按照 转移日因继续涉入而继续确认部分和不再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在两 者之间分配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一)分配至不再确认部分的账面金额(以转移日计量的为准); (二)不再确认部分所收到的对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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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的,不再确认部分的金额对应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 变动累计额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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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2.3.8.6 向 转入方提供非 现金担保物的 会计处理 |
无 | 2.3.8.6 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公司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 等)的,公司(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保物的,公 司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二)转入方已将该担保物出售的,转入方应当就归还担保物的义务,按 照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 (三)除因违约丧失赎回担保物的权利外,公司应当继续将担保物确认为 一项资产。 公司因违约丧失赎回担保物权利的,应当终止确认该担保物;转入方应当 将该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转入方已出售该担保物 的,应当终止确认归还担保物的义务。 |
| 27 | 2.7.2.3 在 建工程的竣工 决算 |
三、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一般应在项目竣工后6 个月内编制完成,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竣工决算的工程成本费用包括建设工程前期费 用和从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基建支出,包括建筑工程费、安 装工程费、设备采购及供应费和其他费用。 |
三、基本建设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 个月内编制 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 个月,大型 项目不得超过6 个月。竣工决算的工程成本费用包括建设工程前期费用和 从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基建支出,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 设备采购及供应费和其他费用。 |
| 28 | 2.9 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 |
无 | 2.9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2.9.1 处置组的定义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 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分摊了企业合 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2.9.2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公司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 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 有待售类别。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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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 立即出售; (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 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公司相关权力机构 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公司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 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 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公司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 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 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 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 别。 因公司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 完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公司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公司 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公司针对这些条件已 经及时采取行动,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 解延期因素; (二)因发生罕见情况,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未能在一年 内完成出售,公司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针对这些新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 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 不应当继续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部分资产或负债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后,处置组中剩余资产或负债 新组成的处置组仍然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公司应当将新组成的 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否则应当将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 流动资产单独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公司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 售后公司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应当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 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 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 有待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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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 售类别。 2.9.3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公司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本制度 其他章节相关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 值。公司持有待售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职工薪 酬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应当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相关规定计量;公司持有待售的其他非流动资 产,应当按照本章节的规定计量。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持 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当继续予以确认。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 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 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一)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 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二)可收回金额。 公司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应当将尚未确认的利得 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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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2.10.5 金融 资产减值 |
2.10.5金融资产减值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 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10.5.1 金融资产减值迹象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 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公司能够对 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 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 债务人作出让步; |
2.11.5金融工具减值 2.11.5.1 金融工具减值的应用范围 公司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 失准备: (一)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 (二)租赁应收款。 (三)合同资产。合同资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定义 的合同资产。 (四)公司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 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第二十一条(三)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 损失准备,是指针对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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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 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 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 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 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 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2.10.5.2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其发生减 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 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 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 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 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 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 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
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累计减值金额以及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 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 2.11.5.2 金融工具减值的方法 2.11.5.2.1 金融工具减值的一般方法 一、除了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合同资产 和租赁应收款之外,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 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 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一)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应当按 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无论公司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 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 益。 (二)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公司应当 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 备,无论公司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 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 损益。 未来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 个月内(若金融 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 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 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二、对于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司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 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的账面价值。 三、对于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公司在应用金融工具减值规定时,应 当将本公司成为做出不可撤销承诺的一方之日作为初始确认日。 四、公司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 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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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当期资产负债 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 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 益。 2.11.5.2.2 金融工具减值的简化方法 2.11.5.2.2.1 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 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 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 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整个 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初始确认时估计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预期信用 损失的金额,公司也应当将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确认为减值利得。 2.11.5.2.2.2 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 对于下列各项目,公司应当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 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 或合同资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该项目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 分,或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 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 2.该项目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 同时公司做出会计政策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 额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应当将该会计政策选择适用于所有此类应收款项和 合同资产,但可对应收款项类和合同资产类分别做出会计政策选择。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赁应收 款,同时公司做出会计政策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 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应当将该会计政策选择适用于所有租赁应收 款,但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和应收经营租赁款分别做出会计政策选择。 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公司可对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分别选择 减值会计政策。 2.11.5.3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是否已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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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增加。在进行相关评估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 瞻性信息。为确保自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即确认整个存 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公司在一些情况下应当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 险是否显著增加。 二、公司在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时,应 当考虑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而不是预期信用损失 金额的变化。公司应当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 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 风险的变化情况。在为确定是否发生违约风险而对违约进行界定时,公司 所采用的界定标准,应当与其内部针对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管理目标 保持一致,并考虑财务限制条款等其他定性指标。 三、公司在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时,应 当考虑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而非违约风险变动的绝对值。在同一后续资 产负债表日,对于违约风险变动的绝对值相同的两项金融资产,初始确认 时违约风险较低的金融工具比初始确认时违约风险较高的金融工具的信 用风险变化更为显著。 四、公司通常应当在金融工具逾期前确认该工具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公司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公司无须付出不 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前瞻性信息的,不得仅依 赖逾期信息来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公司必须付出不 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才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逾期信息以外的单独或 汇总的前瞻性信息的,可以采用逾期信息来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 否显著增加。 无论公司采用何种方式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通常情况下,如果逾 期超过30 日,则表明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除非公司在无 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证明即使逾期超过30 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仍未显著增加。如果公 司在合同付款逾期超过30 日前已确定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则应当按照整 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 如果交易对手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约定的款项,则表明该金融资产发 生逾期。 五、公司确定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可以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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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 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 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 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2.11.5.4 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 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 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 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由于预期信用损失考虑付款的金额和时 间分布,因此即使公司预计可以全额收款但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到期 期限,也会产生信用损失。 在估计现金流量时,公司应当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 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公司所考虑的 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 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公司通常能够可靠估计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在极少数情况下,金融工 具预计存续期无法可靠估计的,公司在计算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基 于该金融工具的剩余合同期间。 一、公司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当反映下列各项要素: (一)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 (二)货币时间价值。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 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二、对于适用本制度有关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公司应当按 照下列方法确定其信用损失: (一)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 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二)对于租赁应收款项,信用损失应为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 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其中,用于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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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量,应与按照本制度用于计量租赁应收款项的现金流量保持一致。 (三)对于未提用的贷款承诺,信用损失应为在贷款承诺持有人提用相应 贷款的情况下,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 额的现值。公司对贷款承诺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应当与其对该贷款承诺 提用情况的预期保持一致。 (四)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应为公司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 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公司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 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五)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 值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 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三、公司应当以概率加权平均为基础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量。公司对预 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应当反映发生信用损失的各种可能性,但不必识别所有 可能的情形。 四、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公司需考虑的最长期限为公司面临信用风险 的最长合同期限(包括考虑续约选择权),而不是更长期间,即使该期间 与业务实践相一致。 五、如果金融工具同时包含贷款和未提用的承诺,且公司根据合同规定要 求还款或取消未提用承诺的能力并未将公司面临信用损失的期间限定在 合同通知期内的,公司对于此类金融工具(仅限于此类金融工具)确认预 期信用损失的期间,应当为其面临信用风险且无法用信用风险管理措施予 以缓释的期间,即使该期间超过了最长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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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3.3.1 金融 负债的定义 |
金融负债,是指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 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 且公司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 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公司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 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 |
金融负债,是指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 司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 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 合同除外。公司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 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 固定数量的该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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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 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公司自身权 益工具不包括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 未来收取或交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
类为权益工具。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 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 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
||
| 31 | 3.3.2 贷款 承诺 |
贷款承诺,是指公司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下列三种情况,应 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 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 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除上述情况外,适用于本制度的或有事项。 |
贷款承诺,是指按照预先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信用的确定性承诺,下列 三种情况,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 诺。如果按照以往惯例,公司在贷款承诺产生后不久即出售其所产生资产, 则同一类别的所有贷款承诺均应当适用本准则。 二、能够以现金或通过交付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的贷款承诺。此 类贷款承诺属于衍生工具。公司不得仅仅因为相关贷款将分期拨付(如按 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的按揭建造贷款)而将该贷款承诺视为以净额结算。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除上述情况外,适用于本制度的或有事项。 |
| 32 | 3.3.3 金融 负债的确认 |
3.3.3 金融负债的确认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 |
3.3.3 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金 融负债终止确认,是指公司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负债从其资产负债表中转 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公司应当终止确认该金 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 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公司应当 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 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公司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 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在回 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 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 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
| 33 | 3.3.4金融 |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 一、除下列各项外,公司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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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负债的分类 |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 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除外)划分为其他金 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的除外)划分为交易性金融 负债。 |
债: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 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 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金融资产转移相关 规定进行计量。 (三)不属于上述(一)或(二)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 (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公司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 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 额孰高进行计量。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公司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 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 会计处理。 二、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公司可以将金融负债指 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但该指定应当满 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二)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 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 在公司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
|
| 34 | 3.3.4.1 以 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 |
3.3.4.1.1 定义和确认 一、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一)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 观证据表明公司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 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 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 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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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 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负 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 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3.3.4.1.2 初始和后续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取得时 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 入当期损益。 三、对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 负债,公司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 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 使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公司可以将该金融负债 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 |
|||
| 35 | 3.3.4.2 其 他金融负债 |
3.3.4.2.1 定义和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通常情况下,公司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 产生的应付账款、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当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3.3.4.2.2 初始和后续计量 一、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 为初始确认金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 负债进行计量,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的带息负债,如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差很小, 且市场基准利率变动也不大的,可以按照名义利率确定摊余成本。 公司的不带息负债,基于重要性原则,可以不按实际利率法确定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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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成本。 | |||
| 36 | 3.3.4.3 金 融负债的重分 类 |
公司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负债;其他金 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 |
公司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
| 37 | 3.3.5 金融 负债的终止确 认 |
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负债从公司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 予以转销。 一、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对于下列情况,公司应当注重分析交易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 (一)公司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 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 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二)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 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 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其中, “实质上不同”是指按照新的合同条款,金融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 值与原金融负债的剩余期间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异至少相差 10%。 (三)公司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 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 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二、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公司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 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 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公司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 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 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 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转入3.3.3 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
| 38 | 3.3.5.1 金 融负债的初始 计量 |
无 | 一、公司初始确认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 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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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 量费用是指公司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 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政府有 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 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 确定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通常为相关金融负债的 交易价格。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区别下列 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依据相同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 报价或者以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司应当将该公允 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一项利得或损失。 (二)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其他方式确定的,公司应当 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递延。初始确认后,公司应当根据某 一因素在相应会计期间的变动程度将该递延差额确认为相应会计期间的 利得或损失。该因素应当仅限于市场参与者对该金融工具定价时将予考虑 的因素,包括时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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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3.3.5.2 金 融负债的后续 计量 |
无 | 初始确认后,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负债,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以本制度的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后续计 量。 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 ——套期会计》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一、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 后的结果确定: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 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 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 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或该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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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 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 但不应当考虑预期信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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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3.3.6.1 以 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 损益的金融负 债的利得或损 失 |
无 | 一、公司应当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属于本制度套期会计规定的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二)是一项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 债,且按照本制度规定,该负债由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其公允价 值变动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进行处理: (一)由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 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该金融负债的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上述(一)规定对该金融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进行处理会 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应当将该金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 (包括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 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 合同和不可撤销贷款承诺所产生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
| 41 | 3.3.6.2 以 摊余成本计量 的金融负债的 利得或损失 |
无 |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 利得或损失,应当在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在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 计入相关期间损益。 二、属于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 照本制度套期会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 42 | 4.4 其他综 合收益 |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 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 一、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资产的损益; |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 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一)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二)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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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修订前会计核算制度 | 修订后会计核算制度 |
|---|---|---|---|
| 四、现金流量套期工具损益的有效部分; 五、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六、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
(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四)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一)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二)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三)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四)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五)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六)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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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五章 收入 | 5.1 收入的定义及确认 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 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 指公司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 动。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公司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 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5.2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 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电 力销售收入、运营管理和提供劳务收入、工程管理和设计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 入。 5.2.1 销售商品收入 5.2.1.1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如公 司已将电力输送至售电合同规定的电网; 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 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 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二、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 |
5.1 收入及客户合同的定义及确认 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 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公司为完成 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客户,是指与公司订立合同以向公司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 (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本章节所指合同不包括租赁合同、保 险合同以及与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 会计、合并财务报表及合营安排相关的合同。 5.2客户合同收入的确认 公司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 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 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当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 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 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 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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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如公司已依据电力销售合同, 依据双方抄表确定的电量及合同单价,向购电方发出电费账单,并 预计可收回售电款;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2.1.2 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一、公司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 商品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 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 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 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 额,冲减财务费用。 二、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 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现金折扣,是指公司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 提供的债务扣除。 三、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 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公司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 除。 四、公司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 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 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销售折让,是指公司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 予的减让。 五、公司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公司应按已记入 “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 |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述五个条件的合同,公司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 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 常是指合同生效日。在合同开始日不能同时满足前述五个条件的合同,公 司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同时满足前述五个条件时,按照相关规 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对于不能同时满足前述五个条件的合同,公司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 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 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 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公司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 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 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 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 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公司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变更,是 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 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 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 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 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 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 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 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 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 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合同开始日,公司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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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出商品”科目;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 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 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销售退回,是指公司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 而发生的退货。 5.2.2 提供劳务收入 5.2.2.1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公司应 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 的方法。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确定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 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2.2.2 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 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一、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 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公司在与交易的其他方就以下方面达成协议后,表明能够对交易的 结果作出可靠的估计: (一)关于一方提供劳务和另一方获得劳务的强制执行权; (二)进行交换的对价; (三)结算的方式和条件。 公司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 劳务收入总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 |
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 公司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 诺,也包括由于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 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公司将履行的承诺。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 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公司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 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 品均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 进度。 公司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 受益; (二)公司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公司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 单独区分: (一)公司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 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二)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三)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 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 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具有不可替代用 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公司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 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 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 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 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考虑商品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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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 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 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 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如果特定时期内提供劳务交易的数量不能确定,则该期间的收入应 当采用直线法确认,除非有证据表明采用其他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完 工进度。当某项作业相比其他作业都重要得多时,应当在该项重要 作业完成之后确认收入。 二、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 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 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 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 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 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 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 销售商品处理。 四、提供多个劳务项目的公司,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确定劳务项目, 并分别不同的劳务项目及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合同或协议包括数项项目时(如包括数项里程碑),且每个单项项 目有独立的任务计划,与客户能够就每项项目单独进行谈判,收入 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的,应当分立为单项劳务项目。 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间 接费用是指无法直接分摊到劳务项目的费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 应当选用系统合理的分配方法(如直接费用比例法,工作量比例法), 将间接费用分摊至各劳务项目。 5.2.3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5.2.3.1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条件 |
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 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公司为履行履约 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公司应采用 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 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 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应当考虑下列迹 象: (一)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 务。 (二)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 法定所有权。 (三)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 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5.3 客户合同收入的计量 公司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 指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公司代第三方收取 的款项以及公司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不计入交易价格。 公司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 易价格时,公司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 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 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 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公司在评估 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 的可能性及其比重。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 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章节相关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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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使用费收入等。 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公司转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 用费收入,如租金收入等。 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2.3.2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计量 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 确定。 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 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 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 取使用费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 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5.2.4 建造合同收入 5.2.4.1 建造合同的定义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 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 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 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 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5.2.4.2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公司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 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 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一、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 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 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
会计处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 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 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公司预计客户 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 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公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 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公司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 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 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章节相关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单独售价,是指公司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公司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公司商品的第三方)对价的,应当将该应 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 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 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公司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 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公司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公 司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 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 的,公司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 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 约义务,且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公司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 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 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 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在估计单独售价时,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 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市场调整法,是指公司 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 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成本加成法,是指公司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 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余值法,是指公司根据合 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 单独售价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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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二、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 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三、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 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5.2.4.3 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当 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且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时, 才能确认为合同收入。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 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当根据谈判情况, 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且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 量时,才能确认为合同收入。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 项。当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 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且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确认 为合同收入。 5.2.4.4 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 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 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 |
公司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 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对于合同折扣,公司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 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公司 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 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公司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的,应当首先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 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 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公司应当按照本章节前述规定, 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 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 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公司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分别 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部分可以作为一份单独合同的情形,公司应当判断可变对 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 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 项商品。 (二)合同变更部分与原合同未履约部分合并为新合同的情形,且可变对 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公司应当首先将该可变 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 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 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 (三)合同变更之后发生除前述(一)、(二)规定情形以外的可变对价 后续变动的,公司应当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 行的履约义务。 5.4 合同成本 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 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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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 金、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及劳动保护费等。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 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 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项目合同成本的费用, 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 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 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公司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 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公司下属 的施工、生产单位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管理 人员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 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 费等。 三、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所归属的工程项目的合同成本,间 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各个工程项目 的合同成本。 四、公司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 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 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五、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 的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六、公司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本制度借款费用规 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借款费 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入合同成本。 七、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 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5.2.4.5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 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
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一)管理费用。 (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 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三)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 (四)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 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 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公司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 佣金等)。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 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 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按照本章节前述规定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 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 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 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一)公司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述(一)减(二)的差额高于 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 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公司应当首先对按照本制度 其他章节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按照本制 度本章节前述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 公司按照本制度资产减值相关规定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 按照本章节前述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 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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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公司应当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准确核算实际发 生的合同成本,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 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二、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三、公司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 成本。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四、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 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 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 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 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 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一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五、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 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 |
5.5 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公司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 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 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 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 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 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公司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 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公司提供额外服 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章节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 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本制度或有事项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 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 服务时,公司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公 司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 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公司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 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 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公司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 认收入;否则,公司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 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 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公司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公司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公司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 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公司不应仅 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 和情况包括: (一)公司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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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 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六、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 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 确认合同收入。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 照上述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七、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 提取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 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
(二)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公司相关事实和情况。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公司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 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公司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 照本章节相关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 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 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 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 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 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 视为公司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公司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章节相关规定评估该知识产 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 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公司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 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 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公司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 响的活动; (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公司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 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一)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 (二)公司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对于售后回购交易,公司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公司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公司享有回购权利 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公司应当作为租赁交 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 视为租赁交易,按照本制度租赁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 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 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公司到期末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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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二)公司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 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 动因的,公司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前述(一)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公司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 易,按照本章节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售后回购,是指公司销售商品的 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 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公司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 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 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 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 为收入;否则,公司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 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公司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如 俱乐部的入会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公司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 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 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 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 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 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 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 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公司收取了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且为履行合同应开展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 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该初始费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 商品相关,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公司在确定履约进度时 不应考虑这些初始活动;公司为该初始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章节相 关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 首次执行本章节规定的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时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 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 不予调整。公司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 调整。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首次执行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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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可予以简化处理,无需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 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 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并对所有合同一致采用相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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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八章 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 |
8.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 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 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 于25%作为参考。 货币性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 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 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8.2 商业实质的判断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 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 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公司应当关注交易 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8.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8.3.1 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交换 8.3.1.1 不涉及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换出资产应作为资产销售或处置进行账务处理。 8.3.1.2 涉及补价 公司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 |
8.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公司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 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货币性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 金的权利,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 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 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一)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 条件时予以确认; (二)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 确认。 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在资 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 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 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8.2 商业实质的判断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 著不同。 二、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继续使用换出资产不 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和最终处置 时预计产生的税后未来现金流量(因为交易双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可能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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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即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 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 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8.3.1.3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应分如下情况确定: 一、各项换出资产和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 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 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更可靠。各项换入资 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 本。 二、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不能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 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三、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 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 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 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按照换出资产 公允价值总额确定的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 的成本。 8.3.2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交换 8.3.2.1 不涉及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 |
同),根据企业自身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价,选择恰当 的折现率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强调企业自身,是 由于考虑到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换入资产与换入 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可能比换出资产产生更大的作用,即换入资产 与换出资产对换入企业的使用价值明显不同,使用换入交产的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现值与换出资产相比产生明显差异,表明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 业实质。 8.3 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的判断 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视为能够可靠 计量: 一、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 场,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 三、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要求采用该估值技 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 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 8.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8.4.1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 外。 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 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 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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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靠地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 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8.3.2.2 涉及补价 公司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 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8.3.2.3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 有商业实质或者交换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 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 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 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 产的成本。 |
8.4.1.1 不涉及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 本,并确认产生的相关损益。 8.4.1.2 涉及补价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进行处理: 1. 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 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 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 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计算公式为: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2. 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 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 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其计算公式为: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收取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换入资产成本+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 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8.4.1.3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 理: (一)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换入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换入资 产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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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扣除换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后的净额进行分摊,以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 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将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公 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减去支付 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分摊 至各项换出资产的金额与各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 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8.4.2 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对于 换入资产,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 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8.4.2.1 不涉及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 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 成本,不确认损益。 8.4.2.2 涉及补价 发生补价的,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的账面价值和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其计算 公式为: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的公允价值,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时金额,不确认损益。其 计算公式为: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8.4.2.3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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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 理: (一)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 例,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 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 计量的,可以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 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 (二)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均不确认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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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九章 债务 重组 |
9.1 债务重组定义及方式 9.1.1 债务重组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 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人不处于 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 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 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 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 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9.1.2 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 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9.2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9.2.1 以资产清偿债务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一)债务人的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 |
9.1 债务重组定义及方式 9.1.1 债务重组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 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9.1.2 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 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 务。 9.1.3 债务重组中不适用范围 (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 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 企业合并》。 (三)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 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 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 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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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修订前会计核算制度 | 修订后会计核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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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债权人的处理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 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 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 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 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一)债务人的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 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 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的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 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 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 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 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9.2.2 将债务转为资本 一、债务人的处理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 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 (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本溢价(或者资本溢价), 计入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或者股权的公允价 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发生的 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的处理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 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 |
9.2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9.2.1 以资产清偿债务 一、债务人的处理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 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的处理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 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 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 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 税金等其他成本。 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 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 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 金、运输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 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9.2.2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清偿债务 一、债务人的处理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 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 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 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 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的处理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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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 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 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9.2.3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债务人不以其资产清偿债务,也不将其债 务转为资本,而是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以减少未来债务本 金、降低利率、减少或免除债务利息等方式清偿债务。公司采用修 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区分是否涉及或有应付(或应 收)金额进行会计处理。 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 应付(或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一、不涉及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的债务重组 (一)债务人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 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 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债权人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 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 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 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涉及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的债务重组 (一)债务人的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 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 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公司应当冲销已确 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二)债权人的处理 |
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计量 其初始投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 当期损益。 9.2.3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清偿债务 一、债务人的处理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 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二、债权人的处理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9.2.4 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 一、债务人的处理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将债 务转为权益工具清偿债务和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清偿债务的规定确认 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 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的处理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 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 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 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各 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 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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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 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在 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9.2.4 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 一、债务人的处理 债务重组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 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 值,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债权人的处理 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 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 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 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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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14.6 业务合 并 |
业务是指公司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 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 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比如,分公司、不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制度有关企业合并的规定处理。 |
14.6.1 构成业务的要素 业务是指公司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 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 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比如,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 部等。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以下简称组合)构成 业务,通常应具有下列三个要素: 1.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构成产出能 力的机器设备等其他长期资产的投入。 2.加工处理过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运营过程,能够组织投入形 成产出能力的系统、标准、协议、惯例或规则。 3.产出,包括为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投资者或债权人提供的股利 或利息等投资收益,以及企业日常活动产生的其他的收益。 14.6.2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应当至少同时具有一项投入和一项实质性加 工处理过程,且二者相结合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该组合才构成业务。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有实际产出并不是判断其构成业务的必 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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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当考虑产出的下列情况分别判断加工处理过程是否是实质性的: 1. 该组合在合并日无产出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加工处理过程应判断 为是实质性的:(1)该加工处理过程对投入转化为产出至关重要;(2) 具备执行该过程所需技能、知识或经验的有组织的员工,且具备必要的材 料、权利、其他经济资源等投入,例如技术、研究和开发项目、房地产或 矿区权益等。 2. 该组合在合并日有产出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加工处理过程应判断 为是实质性的:(1)该加工处理过程对持续产出至关重要,且具备执行 该过程所需技能、知识或经验的有组织的员工;(2)该加工处理过程对 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且该过程是独有、稀缺或难以取代的。 企业在判断组合是否构成业务时,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考虑可以将其作 为业务进行管理和经营,而不是根据合并方的管理意图或被合并方的经营 历史来判断。 14.6.2 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也可选 择采用集中度测试 集中度测试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组合是否构 成一项业务时,可以选择采用的一种简化判断方式。进行集中度测试时, 如果购买方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几乎相当于其中某一单独可辨认资 产或一组类似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则该组合通过集中度测试,应判 断为不构成业务,且购买方无须按照上述“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的规定 进行判断;如果该组合未通过集中度测试,购买方仍应按照上述“构成业 务的判断条件”的规定进行判断。 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集中度测试: 1. 计算确定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取得的总资产不包括现金及现金 等价物、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由递延所得税负债影响形成的商誉。购买方 通常可以通过下列公式之一计算确定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 (1)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合并中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购买方 支付的对价+购买日被购买方少数股东权益的公允价值+购买日前持有被 购买方权益的公允价值-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 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由递延所得税负债影响形成的商誉 (2)总资产的公允价值=购买方支付的对价+购买日被购买方少数股东权 益的公允价值+购买日前持有被购买方权益的公允价值+取得负债的公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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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取得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递延所得税资 产-由递延所得税负债影响形成的商誉 2. 关于单独可辨认资产。单独可辨认资产是企业合并中作为一项单独可 辨认资产予以确认和计量的一项资产或资产组。如果资产(包括租赁资产) 及其附着物分拆成本重大,应当将其一并作为一项单独可辨认资产,例如 土地和建筑物。 3. 关于一组类似资产。企业在评估一组类似资产时,应当考虑其中每项 单独可辨认资产的性质及其与管理产出相关的风险等。下列情形通常不能 作为一组类似资产:(1)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2)不同类别的有形资 产,例如存货和机器设备;(3)不同类别的可辨认无形资产,例如商标 权和特许权;(4)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5)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 例如应收款项和权益工具投资;(6)同一类别但风险特征存在重大差别 的可辨认资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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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16.1 套期保 值的定义和分 类 |
16.1 套期保值的定义和分类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公司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 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 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 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 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 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 响公司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 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 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公司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 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
15.1 套期会计的定义和分类 套期,是指公司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 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 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 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 上述项目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 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公司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其中,影响 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仅限于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 套期。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现金流 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 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公司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 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公司可以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套期或现 金流量套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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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修订前会计核算制度 | 修订后会计核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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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公司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 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 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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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16.2.1 套期 工具 |
16.2.1 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是指公司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 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 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 债作为套期工具。 一、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 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 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但是,某项衍生工具无法有效地对 冲被套期项目风险的,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二、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通常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但 被套期风险为外汇风险时,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 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三、无论是衍生工具还是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 其作为套期工具的基本条件就是其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只有涉及报告主体以外的主体的工具 (含符合条件的衍生工具或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才能 作为套期工具。 公司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 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期权,公司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 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公司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 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公司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 |
15.2.1 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是指公司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 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 公司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 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 能作为单独的套期工具。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 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 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属于公司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作为套期工 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公司可以将非衍生金融产(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除外)或非衍生金融负债 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公司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整体指定为套期工 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期权,公司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 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公司可以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 将即期要素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三、对于金融工具,公司可以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 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四、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可以将套期工 具的剩余期限内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公司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组合指定为套期 工具(包括组合内的金融工具形成风险头寸相互抵销的情形)。对于一项 由签出期权和购入期权组成的期权(如利率上下限期权),或对于两项或 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组合,其在指定日实质上相当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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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公司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 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外汇风险套期,公司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 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 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 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 公司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公司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 为套期工具。 |
项签出期权的,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 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净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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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16.2.2.1 被 套期项目定义 及判断 |
16.2.2.1 被套期项目定义及判断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公司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 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 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 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三、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 (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 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 会发生的交易。 被套期项目判断如下: 一、作为被套期项目,应当使公司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 险(即被套期风险),在本期或未来期间会影响公司的损益。与之 相关的被套期风险,通常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 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 二、衍生工具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于外购的、嵌在另一项金 融工具(主合同)中的期权,如果其与主合同存在紧密关系,且混 合工具没有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工具,则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 三、对于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公司可以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作为被 套期项目,而对于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则不可以作为被套期 项目。 |
15.2.2.1 被套期项目定义及判断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公司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 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公司可以将下列单个项目、项目组 合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一、已确认资产或负债。 二、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 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三、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 易。 四、境外经营净投资。 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是指小于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公 司只能将下列项目组成部分或其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一、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中仅由某一个或多个特定风险引起 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部分(风险成分)。根据在特定市场环境下的 评估,该风险成分应当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风险成分也包括被套期 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仅高于或仅低于特定价格或其他变量的 部分。 二、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 三、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即项目整体金额或数量的特定部分,其可 以是项目整体的一定比例部分,也可以是项目整体的某一层级部分。若某 一层级部分包含提前还款权,且该提前还款权的公允价值受被套期风险变 化影响的,公司不得将该层级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被套期项目,但公司 在计量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时已包含该提前还款权影响的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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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不能在公允价值套期中作为被套期 项目,因为权益法下,投资方只是将其在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中的 损益份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确认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与之相 类似,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投资也不能作为被套期 项目,但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相关的套期 指定针对的是外汇风险,而非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 五、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只有涉及报告主体以外的主体的资产、 负债、确定承诺或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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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16.2.2.2 被 套期项目的指 定 |
16.2.2.2 被套期项目的指定 一、被套期风险是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指 定为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持有 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二、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 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 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集团内部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 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且相关的外 汇风险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 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三、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 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公司可以就该风险将金融资产 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四、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可以 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或负债指定为 被套期项目。 五、公司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定为被套期 项目。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为被套期项 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 流量总额。 六、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套期风险应 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七、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 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 |
15.2.2.2 被套期项目的指定 一、公司可以将符合被套期项目条件的风险敞口与衍生工具组合形成的汇 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二、当公司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对一组项目进行组合管理、且组合中的每一 个项目(包括其组成部分)单独都属于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时,可以将 该项目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现金流量套期中,公司对一组项目的风 险净敞口(存在风险头寸相互抵销的项目)进行套期时,仅可以将外汇风 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且应当在套期指定中明确预期交易预计影 响损益的报告期间,以及预期交易的性质和数量。 三、公司将一组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当分别 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将一组项目的一定比例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该指定应当与该 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一致。。 (二)公司将一组项目的某一层级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当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1、该层级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 2、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是对该层级进行套期。 3、该层级所在的整体项目组合中的所有项目均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 4、对于已经存在的项目(如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 进行的套期,被套期层级所在的整体项目组合可识别并可追踪。 5、该层级包含提前还款权的,应当符合本准则第九条项目名义金额的组 成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本准则所称风险管理目标,是指公司在某一特定套期关系层面上,确定如 何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及如何运用指定的套期工具对指定为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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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修订前会计核算制度 | 修订后会计核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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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 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
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四、如果被套期项目是净敞口为零的项目组合(即各项目之间的风险完全 相互抵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将该组项目指定在不含套期 工具的套期关系中: (一)该套期是风险净敞口滚动套期策略的一部分,在该策略下,公司定 期对同类型的新的净敞口进行套期; (二)在风险净敞口滚动套期策略整个过程中,被套期净敞口的规模会发 生变化,当其不为零时,公司使用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对净敞口进行套期, 并通常采用套期会计方法; (三)如果公司不对净敞口为零的项目组合运用套期会计,将导致不一致 的会计结果,因为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将不会确认在净敞口套期下确认的 相互抵销的风险敞口。 五、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集团之外的对手方之 间交易形成的资产、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 才能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集团之外的对手 方签订的合同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同一集团内的主体之间的交 易,在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可以运用套期会计,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 面不得运用套期会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 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与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子 公司之间的交易,可以运用套期会计。 (二)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并财 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公司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该货币性项目的外 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三)集团内部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 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损益的,公司可以 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该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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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16.3.1 运用 套期会计的条 件 |
16.3.1 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一、在套期开始时,公司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 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 |
15.3.1 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一、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 二、在套期开始时,公司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并准备了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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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修订前会计核算制度 | 修订后会计核算制度 |
|---|---|---|---|
| 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 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 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公司的损益。 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公司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 风险管理策略。 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 须使公司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公司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 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 司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 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 公司应当在编制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公司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
于套期关系和公司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 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 效性评估方法(包括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分析以及套期比率确定方 法)等内容。 三、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 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套期工具的公允价 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 部分为套期无效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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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16.3.2 套期 有效性评价 |
16.3.2 套期有效性评价 套期有效性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预期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未来会计期间是否高度有效。 二、回顾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以往的会计期间实际上是否高度有 效。 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应当与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吻合,并在套期 开始时就在风险管理有关的正式文件中详细加以说明。在这些正式 文件中,公司应当就套期有效性评价的程序和方法、评价时是否包 括套期工具的全部利得或损失、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等作 出说明。 常见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有三种:主要条款比较法、比率分析法 和回归分析法。 |
15.3.2 套期有效性评价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一、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该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 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二、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 不占主导地位。 三、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公司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 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但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 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会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 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例如,公司确定拟采用的套期比率是为了避免确认 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部分,或者是为了创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公 允价值调整以达到增加使用公允价值会计的目的,可能会产生与套期会计 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公司应当在套期开始日及以后期间持续地对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 性要求进行评估,尤其应当分析在套期剩余期限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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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公司至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及相关情形发生 重大变化将影响套期有效性要求时对套期关系进行评估。 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 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公司应当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公司在 套期关系再平衡时,应当首先确认套期关系调整前的套期无效部分,并更 新在套期剩余期限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原因的分析,同时 相应更新套期关系的书面文件。 套期关系再平衡,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 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基于其他目的对 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数量进行变动,不构成上述套期关系再平 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一、因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导致套期关系不再满足风险管理目标。 二、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三、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不再存在经济关系,或者被套期项目和套 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开始占主导地位。 四、套期关系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其他条件。在适用套期关系再 平衡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首先考虑套期关系再平衡,然后评估套期关系是 否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终止套期会计可能会影响套期关系的整体或其中一部分,在仅影响其中一 部分时,剩余未受影响的部分仍适用套期会计。 套期关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不得撤销套期关系的指定并由此终止 套期关系: 一、套期关系仍满足风险管理目标; 二、套期关系仍然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其他条件。在适用套期关系再 平衡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首先考虑套期关系再平衡,然后评估套期关系是 否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套期工具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一、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而且该展期或替换是公司书 面文件所载明的风险管理目标的组成部分。 二、由于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套期工具的原交易对手方变更 为一个或多个清算交易对手方(例如清算机构或其他主体),以最终达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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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同一中央交易对手方进行清算的目的。如果存在套期工具其他变更的, 该变更应当仅限于达成此类替换交易对手方所必须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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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16.4.1 公允 价值套期的核 算 |
16.4.1 公允价值套期的核算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 理: 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 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 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 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 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被套期项目利得或 损失的具体处理要求如下: (一)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 期,公司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1、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 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2、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 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二)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对被套期项目 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 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 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 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 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此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 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 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三)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 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 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 |
15.4.1 公允价值套期的核算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套期工具对选择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 其组成部分)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调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 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 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 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账 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被套期项目为公司选择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 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在套期关系指 定后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 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当履行确定承诺而取得 资产或承负债时,应当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以包括已确认 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公允价值套期中,被套期项目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 分)的,公司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开始摊销日重新 计算的实际利率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该摊销可以自调整日开始, 但不应当晚于对被套期项目终止进行套期利得和损失调整的时点。被套期 项目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 部分)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同的方式对累计已确认的套期利得或损失进行 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但不调整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账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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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修订前会计核算制度 | 修订后会计核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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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 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 确认金额。 三、终止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套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应终止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公司正式 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 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三)公司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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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16.4.2 现金 流量套期的核 算 |
16.4.2 现金流量套期的核算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 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 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 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一)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二)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 额。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 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 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 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按照本制度关于金融工具的规定处理。 四、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的后续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公司随后确认一项 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 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公司损益的相同期间转 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公司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 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 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
15.4.2 现金流量套期的核算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应按照下列两项 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一)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二)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每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为当期现金流量 套期储备的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扣除直接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公司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 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一项 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公司应当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 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对于不属于本条(一)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公司应当在被套期的 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 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如果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是一项损失, 且该损失全部或部分预计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公司应当在预计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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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修订前会计核算制度 | 修订后会计核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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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公司随后确认一项 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公司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1、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 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公司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公司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 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 损益。 2、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 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 定承诺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 一处理。公司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 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三)不属于以上(一)或(二)所指情况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 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 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五、终止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套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应终止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 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现金流量套期的有关规 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公司正式 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 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 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 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现金流量套期的有关规 定处理。 (三)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 |
能弥补时,将预计不能弥补的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四、当公司对现金流量套期终止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 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套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应终止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 (一)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仍然会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的金额应当予以保留,并按照上述三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 金额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 预期不再极可能发生但可能预期仍然会发生,在预期仍然会发生的情况 下,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予以保留,并按照上述三的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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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四)公司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 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 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 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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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16.4.3 境外 经营净投资的 核算 |
16.4.3 境外经营净投资的核算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公司应按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 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 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 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 当期损益。 |
15.4.3 境外经营净投资的核算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包括对作为净投资的一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货 币性项目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 全部或部分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 失应当相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 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衡的,应当在调整套期关系之前 确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套期关系再平衡可能会导致公司增加或减少指定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 或套期工具的数量。公司增加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增加部 分自指定增加之日起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进行处理;公司减少了指定的 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减少部分自指定减少之日起不再作为套期关系 的一部分,作为套期关系终止处理。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套期,被套期风险影响利润表不同列报项 目的,公司应当将相关套期利得或损失单独列报,不应当影响利润表中与 被套期项目相关的损益列报项目金额(如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对于被 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公允价值套期,涉及调整被套期各组成项目账面 价值的,公司应当对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做相应调整。 除《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对于被套 期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公允价值套期,公司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针对 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分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所引起的相关利得 或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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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修订前会计核算制度 | 修订后会计核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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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相应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涉及调整被套期各组成项目 账面价值的,公司应当对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做相应调整。 除《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对于被套 期项目为一组项目的现金流量套期,公司在将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相关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出时,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转出金额在被套 期各组成项目中分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第七条规定将期权的内 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时,应 当区分被套期项目的性质是与交易相关还是与时间段相关。被套期项目与 交易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交易成本的特征;被套期 项目与时间段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为保护公司在特 定时间段内规避风险所需支付成本的特征。公司应当根据被套期项目的性 质分别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一)对于与交易相关的被套期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 动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在其他综合收益中 确认的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与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相同的 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二)对于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 动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同时,公司应当按照系 统、合理的方法,将期权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当日的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 目相关的部分,在套期关系影响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仅限于公司对指定 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的期间内摊销,摊销金额从其他综 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若公司终止运用套期会计,则其他综合收 益中剩余的相关金额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期权的主要条款(如名义金额、期限和标的)与被套期项目相一致的,期 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与被套期项目相关;期权的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不完 全一致的,公司应当通过对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完全一致的期权进行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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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修订前会计核算制度 | 修订后会计核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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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确定校准时间价值,并确认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 部分。 在套期关系开始时,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高于校准时间价值的,公司应当 以校准时间价值为基础,将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将 这两个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套期关系开始时, 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低于校准时间价值的,公司应当将两个时间价值中累 计公允价值变动的较低者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实际时间价值的累计公 允价值变动扣除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额后尚有剩余的,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第七条规定将远期合同 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的,或者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 具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可以按照与前述期权时间价值相同的处理方式对远 期合同的远期要素或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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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16.5 信用风 险敞口的公允 价值选择权 |
无 | 15.5 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公司使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信用衍生工具管理金 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信用风险敞口时,可以在该金融工具(或其组 成部分)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时,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并同时作出书面记录,但应当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敞口的主体(如借款人或贷款承诺持有人)与信用 衍生工具涉及的主体相一致; 二、金融工具的偿付级次与根据信用衍生工具条款须交付的工具的偿付级 次相一致。 上述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的,公司应当在指定时将其账面价值(如有)与其公允 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该金融工具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司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对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金融工具 (或其一定比例)终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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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修订前会计核算制度 | 修订后会计核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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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不再适用,例如信用衍生工具或金融工 具(或其一定比例)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或公司的风险 管理目标发生变化,不再通过信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 二、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仍然不满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工具的条件。 当公司对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终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时,该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在终止时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其 新的账面价值。同时,公司应当采用与该金融工具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之前相同的方法进行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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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19.2 关联方 | 一、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公司的母公司。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 (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公司的联营企业。 (八)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 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公司或者对一个公司 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公司活 动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战略目标、经 营计划、指挥调度生产经营活动等,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 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 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公司的交 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
一、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公司的母公司。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 (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公司的合营企业,包括母公司及其子公司。 (七)公司的联营企业,包括母公司及其子公司。 (八)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 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公司或者对一个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个 人投资者。 (九)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 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公司活动的人员。通常情 况下,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战略目标、经营计划、指挥调度生产经 营活动等,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 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 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公司的交易时可能影 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十一)集团内母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十二)公司的合营企业与公司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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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修订前会计核算制度 | 修订后会计核算制度 |
|---|---|---|---|
| (十)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 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 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 系。 (二)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 联方关系。 (三)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系的公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四)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公司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
二、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 构,以及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 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三)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公司, 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四)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公司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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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20.1.2.1 资 产类项目的列 报 |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 目: 一、货币资金;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应收款项; 四、预付款项; 五、存货; 六、被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 组中的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长期股权投资; 十、投资性房地产; 十一、固定资产; 十二、无形资产; 十三、递延所得税资产。 |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 三、衍生金融资产; 四、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五、预付款项; 六、其他应收款; 七、存货; 八、合同资产; 九、持有待售资产; 十、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十一、其他流动资产; 十二、债权投资; 十三、其他债权投资; 十四、长期应收款; 十五、长期股权投资; 十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十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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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修订前会计核算制度 | 修订后会计核算制度 |
|---|---|---|---|
|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 合计项目,按照公司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
十八、投资性房地产; 十九、固定资产; 二十、在建工程; 二十一、无形资产; 二十二、开发支出; 二十三、商誉; 二十四、长期待摊费用; 二十五、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十六、其他非流动资产。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按照公司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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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20.1.2.2 负 债类项目的列 报 |
无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三、应付款项; 四、预收款项; 五、应付职工薪酬; 六、应交税费; 七、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八、长期借款; 九、应付债券; 十、长期应付款; 十一、预计负债; 十二、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 负债的合计项目,按照公司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交易性金融负债; 三、衍生金融负债; 四、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五、预收款项; 六、合同负债; 七、应付职工薪酬; 八、应交税费; 九、其他应付款; 十、持有待售负债; 十一、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十二、其他流动负债; 十三、长期借款; 十四、应付债券; 十五、长期应付款; 十六、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十七、预计负债; 十八、递延收益; 十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十、其他非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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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修订前会计核算制度 | 修订后会计核算制度 |
|---|---|---|---|
|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 项目,按照公司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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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20.1.2.3 所 有者权益项目 的列报 |
其他综合收益; | 其他权益工具; |
| 61 | 20.1.3 利润 表 |
利润表,是指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公司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别为从事经营业务发 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十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十四、综合收益总额。 公司利润表基本列报格式详见附件二“财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综合收益,是指公司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 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 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 的合计金额。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 各项利得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 |
利润表,是指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公司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别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 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税金及附加; 四、管理费用; 五、研发费用; 六、销售费用; 七、财务费用; 八、资产减值损失; 九、信用减值损失; 十、其他收益; 十一、投资收益; 十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十三、资产处置收益; 十四、营业外收入; 十五、营业外支出; 十六、所得税费用; 十七、净利润; 十八、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十九、综合收益总额。 公司利润表基本列报格式详见附件二“财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综合收益,是指公司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以 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 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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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修订前会计核算制度 | 修订后会计核算制度 |
|---|---|---|---|
| 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 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 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 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 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 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 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 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 算差额等。 在合并利润表中,公司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 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 的综合收益总额。 |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 得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 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 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 目,主要包括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 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 准备、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在合并利润表中,公司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公司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 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 置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 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 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公司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 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 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的,公司应当在当期利润表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的账面价值调整金额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公司的子公司、共同经营、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部分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不再继续划分 为持有待售类别或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的,公司应当在当期财务报 表中相应调整各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终止经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 中,将原来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持续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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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修订前会计核算制度 | 修订后会计核算制度 |
|---|---|---|---|
| 营损益列报,并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 | |||
| 62 | 20.2.7 合并 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 |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 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 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 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 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 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 行编制。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 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子公司在“专项储备”项目中反映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取的安全 生产费等,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后,应当 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借记“未分配利润”项目, 贷记“专项储备”项目。子公司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中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归属于母公司的份额等,在编制合 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也应在合并工作底稿中进行重分类,将其 由“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项目反映调 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等项目反映。 |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 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 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 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 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 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 制。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 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专项储备项目由于既不属于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也与留存收 益、未分配利润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后, 应当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 |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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