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CEVIA Enviro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ug 12, 2011

53873_rns_2011-08-12_ab0c94c3-a9f5-4a6d-b35d-433e192bc7a6.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经2011 年8 月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1 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 (六)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 (七)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 (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 (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 (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 (十五)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 (十七)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十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备案的内幕人员包括:

  •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 幕信息的人员;

  •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

  • 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 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 (八)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 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一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 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四条 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10 转增3 及以上)及重大交易事项的,公司 应在内幕信息披露后5 个工作日内收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连 同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一并向河南证监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第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 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备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保存年限不 少于10 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和影响,对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以下处分:

  • (一)经济处分;

  • (二)通报批评;

  • (三)警告;

  • (四)记过;

  • (五)降职降薪;

(六)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应当及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