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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VIA Enviro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un 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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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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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HENAN SHINEWAY LAW FIRM
关于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仟见字[2014]032 号
二〇一四年六月
中国·河南
郑州市纬五路 43 号经纬大厦 12 层
电话:(0371)65953550 传真:(0371)65953502 邮编:450003
http://www.shineway.org.cn E-mail: [email protected]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HENAN SHINEWAY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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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见字[2014]032 号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同力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现就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 象的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2、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发行人的承诺 和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 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行为、相关文件资料、证言等有关本次 发行的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且愿 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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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 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核准
(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
2013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2013 年度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13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公司符合非 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关于公司与中国联合水泥 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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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决定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
2013年10月18日,发行人发出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2013年11月12日,发行人如期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审议并逐项表决,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关于 公司与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 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 合法有效。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
2013 年 11 月 4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发《关于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豫国资产 权【2013】65 号),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获得批复同意。
(三)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4 年 4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通过了发 行人本次发行。
2014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河

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484 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4,800 万股新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联水泥"),中联水泥以现金形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3 年度第六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3 年度 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6.32 元 /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4,800 万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四)限售期安排
中联水泥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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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认购协议的签订
2013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与中联水泥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中联水泥按照每股 6.32 元的价 格认购本次发行的 4,800 万股股票,认购款金额总计为 30,336 万元, 并约定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价格的调整
发行人于 2014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发行人 201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26,799,283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20 元(含税),并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实施完毕。
发行人 201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调整如下: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前的发行价格-现金 红利=6.32 元/股-0.02 元/股=6.30 元/股。 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调整后为 6.30 元/股。
发行价格调整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相应调整为 30,240 万元。
(三)缴款通知书的发出
2014 年 5 月 22 日,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海证券")和发行人向中联水泥发出《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 其于 2014 年 6 月 6 日(星期五)12:00 前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

和所获配售股份,向国海证券指定账户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四)缴款与验资
2014 年 6 月 5 日,中联水泥向国海证券指定账户足额缴纳了认 购款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6 月 6 日 出具希会验字(2014)第 0044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14 年 6 月 5 日止,国海证券收到中联水泥缴纳的认股款项人民币 302,400,000 元整。
2014 年 6 月 6 日,国海证券在扣除发行人尚未支付的本次非公 开发行承销保荐费后,将募集资金余额划拨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 资金专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6 月 6 日出具希会验字(2014)0045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14 年 6 月 6 日止,同力水泥收到国海证券转入的募集资金 293,400,0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02,4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 师费、审计验资费用、股份登记费等发行费用 10,578,000 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 291,822,000 元。其中股本 48,000,000 元,资本公积 243,822,000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中联水泥,中联水泥以现金形式认购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一)中联水泥的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
|---|---|
| 注册号 | 110000005006453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崔星太 |
| 注册资本 | 400000 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制造、销售水泥、水泥熟料、水泥制品、 |
| 新型建筑材料;购销百货、针纺织品、五 | |
| 金交电、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经济 | |
| 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自营和 | |
|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 |
|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 | |
| 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进 | |
| 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转口贸易和 | |
| 对销贸易。 | |
| 成立日期 | 1992年09月29日 |
| 经营期限 | 至2049年06月27日 |
根据上述发行对象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核查, 本次发行对象中联水泥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认 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
同时,中联水泥为发行人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中确定的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联水泥与发行人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联水泥与主承销 商国海证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本次发行的登记和上市
1、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履行报送相关材料的

义务。
2、发行人尚需依法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办理有关股份登记手续及获得其对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处 理。
3、发行人在完成本次发行的登记后,尚需依法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办理有关新股发行股票上市核准程序。
4、发行人尚需依法履行有关本次发行和上市的相关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本次发行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本次发行的方案及实施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国海证券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件形式和内 容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协议的签订、缴款通 知书的发出、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 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 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