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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HIPS TECHNOLOGY INC. — Regulatory Filings 2020
Oct 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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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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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 ST电能 公告编号:2020-040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分别于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20日、 2017年8月16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1、临 2017-033、临2017-036),于2017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 及资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39),于2018年 2月1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22),于2018年6月16日、7月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 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于2018年7月19日、 8月11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2018085),于2018年9月15日、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8日、2018年12月19日 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2018-115、 2018-122、2018-127),于2018年12月13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3),于2019年2月2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7),于2019年4月11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11月1日、2020 年4月3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2019065、2020-007)。截至本公告日,有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 诉讼进展情况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进展 | 审理结果 |
|---|---|---|---|---|---|
| 李星逸 | 公司 | 侵权责任纠纷 | 1、判令被告承担张军向原告赔偿206 万元的连带责任; 2、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 担。 |
原告上诉, 二审审理中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9)京0101民初1993号 一审裁定: 驳回原告的起诉。 |
| 耀强洛阳机械 制造有限公司 |
公司、 重庆海洲实 业集团有限 公司、 河南嘉陵三 轮摩托车有 限公司、 孟州市嘉隆 摩托车配件 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嘉陵三轮摩托车 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2,690,033.3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 年利率8%赔偿原告损失至付清欠款本 息为止; 2、依法判令被告重庆海州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 公司、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3、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
一审判决后公 司上诉, 二审已判决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 (2018)豫0381民初3085号 一审判决: 1、被告河南嘉陵三轮摩托车 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 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2,690,033.35元及利息; 2、被告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孟州市嘉隆摩托车 配件有限公司、公司对上述 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 求。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20)豫03民终5309 号)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重庆康翔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 重庆嘉华建 设开发有限 公司 |
房屋拆迁安置 补偿合同纠纷 |
1、判令二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重庆市 渝中区中山一路65号房屋(建筑面积 82.59平方米)的房地产权证(非住 宅); 2、若二被告不能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地 产权证,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 安置相同市场价值的房屋或赔偿货币 损失(市场价值以司法鉴定结果为 准);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二被告负 担。 |
二审已判决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2019)渝05民终6428号 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涉讼案件有所进展外,另有2起新增案件,具体情
况如下: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进展 | 审理结果 |
|---|---|---|---|---|---|
| 张柏泉 | 张凤英、 公司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1、确认被告张凤英以原告名义与公司签订 的《嘉陵工业有限公司退房协议》及向公 司出具的产权变更《申请》,对原告不发 生效力。 2、如上述合同被确认对原告张柏泉不发生 效力,则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房屋折价经 济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 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
一审审理中 | 尚未判决 |
| 重庆川宜机电设 备有限公司 |
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承揽费422万及 逾期付款损失;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律 师费。 |
一审审理中 | 尚未判决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2019年4月29日与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 限公司签署的《资产交割确认书》:
1、截至交割日,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所需交割的标的 资产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本确认书签署之日起均由重庆嘉陵工业 有限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或承担,中国嘉陵至交割日,视为 已完成全部约定标的资产的交割义务。
2、交割日后,如任何第三方对中国嘉陵提出与标的资产有关的索赔或任 何其他主张,或者任何行政主管部门因本确认书签署之前发生的事项而对中国 嘉陵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追缴/没收/罚款等),将由重庆嘉陵 工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该等第三方请求及承担全部处罚,并不会因此而向中国 嘉陵主张任何费用和补偿。
综上,公司无须就前述案件承担任何赔偿义务或责任,前述案件对公司生 产经营及当期损益无影响。
特此公告。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