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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HIPS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1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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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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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 电能 公告编号:2020-013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4 月10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 容如下:
| 容如下: | |||
|---|---|---|---|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1 | 第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工作经费。 |
第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党总支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 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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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为股东谋求最 大利益为宗旨。 |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宗旨: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竞争 力,以电能源产业为主业,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 行业影响力,把服务客户、维护股东利益及造福社 会作为公司经营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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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作为公司经营宗旨。 | |||
| 3 | 第十四条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 的研究,针对卫星用电源、军用电源等特殊要求, 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包括基础电 池机理的研究,电池制备新工艺的开发及应用,卫 星和装备用电源产品的应用研究;电池材料,化学 电源,物理电源,电源系统等;信息服务(指导使 用和保障),安装调试服务,维修服务,供应服务 (备件及易损件),检测服务,技术文件服务,培 训服务,加工及代工服务等。电池及电池组件、电 子元器件制造、充电器、电子电源、超级电容器、 太阳电池及系统、风光供电系统、UPS 电源产品及其 相关的原材料、元器件、半成品、产成品、生产设 备、仪器、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工程承揽业务和对外贸易经营;自 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自有设备租赁;批发和零 售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具体表述以公司登 记机关核定为准)。 |
第十四条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展电源 及电池机理技术、产品、工艺的研究及开发应用, 锂离子电池的研究,电池及电池组件、电子元器件 制造,充电器、电子电源、超级电容器、太阳电池 及系统、风光供电系统、UPS 电源产品及其相关的 原材料、元器件、半成品、产成品、生产设备、仪 器、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电源系统的安装调试及维修服务,自有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自有设备租赁,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4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5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6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 1、投资金额在3 亿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 2、交易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一 条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款规定收购 一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 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投资金额在3 亿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 2、交易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上;
-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本章程所涉及交易,包括购买及出售资产、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 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其中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包括在内。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 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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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环 外)海泰南道38 号或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华科七路6 号。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科七路6 号 或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海泰发展四道15 号。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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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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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四)提名股东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并应按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提供候选人详细资料和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函, 对候选人详细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责任。 (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四)提名股东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并应按本章程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提供候选人详细资料和被提名人的书面同 意函,对候选人详细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 责任。 |
| 以临时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按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
(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临时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按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规定执行。 |
(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临时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按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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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五章 党委 | 第五章 | 党总支 | |
| 12 | 第九十六条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 名,其他党委成 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 原则上要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 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第九十六条公司设立党总支。党总支 设书记1 名, 其他成员 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总支 成员可以通过 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总支 。同时,按规定设立纪检 委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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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九十七条公司党委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 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 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 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 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 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 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 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 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 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 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第九十七条公司党总支 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 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 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 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党总支 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 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 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 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 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 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 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 建设,支持纪检委员 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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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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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投资金额在5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3 亿元(含本数)以下的项目。 (二)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30%以下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的,且绝 对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100 万元 以上500 万以下的;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在1000
-
16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
-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500 万 以下的。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
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资产抵押:新发生的资产抵押金额较上年 末资产抵押余额的新增部分,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总资产3%以上,10%以下的项目。
(四)担保:
1、担保总额在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5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且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未超 过70%的;
2、上述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委托理财金额在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 5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项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投资金额在5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3 亿元( 不 含本数)以下的项目。
(二)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30%以下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的, 且绝对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 (不含本数) 以下的;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100 万元以上500 万 (不含本数) 以下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 (不含本数) 以下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 500 万 (不含本数) 以下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 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资产抵押:新发生的资产抵押金额较上年 末资产抵押余额的新增部分,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总资产3%以上,10%以下的项目。
(四)担保:
1、担保总额在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5000 万元( 不 含本数)以下,且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未 超过70%的;
2、上述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委托理财金额在1000 万元(含本数)以
| (六)关联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含本数)以上 3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项目。 上述投资权限的规定在不与国家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其他条款冲突时有 效。 |
上,5000 万元(不 含本数)以下的项目; (六)关联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含本数)以上 3000 万元(不 含本数)以下的项目。 上述投资权限的规定在不与国家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其他条款冲突时有 效。 |
||
|---|---|---|---|
| 17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 的交易权限为: 1、投资金额在2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5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项目; 2、资产交易金额在400 万元(含本数)以上、 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项目; 3、资产抵押:新发生的资产抵押金额较上年末 资产抵押余额的新增部分未达到1 亿元的; 4、担保总额在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5、委托理财金额在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 的项目; 6、关联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项目。 上述投资权限的规定和对董事长的相关授权在 不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 的其他条款冲突时有效。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 的交易权限为: 1、投资金额在2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5000 万元(不 含本数)以下的项目; 2、资产交易金额在400 万元(含本数)以上、 1000 万元(不 含本数)以下的项目; 3、资产抵押:新发生的资产抵押金额较上年 末资产抵押余额的新增部分未达到1 亿元的; 4、担保总额在1000 万元(不 含本数)以下的; 5、委托理财金额在1000 万元(不 含本数)以 下的项目; 6、关联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不 含本数)以 下的项目。 上述投资权限的规定和对董事长的相关授权 在不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 程的其他条款冲突时有效。 |
|
| 18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零一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19 |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
| 级管理人员。 | |||
| 20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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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 22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的决策 机制: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总会 计师拟定分配预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的决策 机制: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财 务负责人 拟定分配预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23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 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
|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 24 |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自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自公司 审议通过后施行。 |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文保持不变。上述事项还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公司章程》最终 变更内容以有权审批机关最终核准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