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CECEP Wind-Power Corporation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8, 2021

57162_rns_2021-07-08_e21cd449-655f-4d6d-b4a3-bcb6a926dcb9.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1016 证券简称:节能风电 公告编号:2021-068 债券代码:143285 债券简称:G17 风电1 债券代码:143723 债券简称:G18 风电1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节能风力风电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70 号)的核准,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3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 格每张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 元,扣除 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3,485,849.04 元(不含增值 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6,514,150.96 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于2021 年6 月25 日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1]0200014 号”中节能风 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国家开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北京大望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朝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节能(肃北)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及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节能(阳江)风力发 电有限公司分别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号 金额
(万元)
用途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复兴支行
20000012084300045823249 3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国家开发银行直营业务
中心
81201560065987080000 3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兴业银行北京朝外支行 321030100101556678 150,000.00 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
项目(300MW)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公主
坟支行
0200004619200610829 60,000.00 肃北马鬃山第二风电
场B 区200MW 风电项目
交通银行北京大望路支
110060929013001775209 29,949.00 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公主
坟支行
0200004619200611057 0 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
项目(300MW)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公主
坟支行
0200004619200610953 0 肃北马鬃山第二风电
场B 区200MW 风电项目
合计 299,949.0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6,514,150.96 元,与

2

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 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 其他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保荐机构与五家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签署的协议各项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故 将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合并披露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 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婉璐、李宁可以随时 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

3

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3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

  • 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6、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及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 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监 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监管协议自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中信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4

11、如果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 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监管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 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 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 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7 月9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