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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EP Wind-Power Corporation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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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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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16 证券简称:节能风电 公告编号:2021-068 债券代码:143285 债券简称:G17 风电1 债券代码:143723 债券简称:G18 风电1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节能风力风电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70 号)的核准,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3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 格每张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 元,扣除 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3,485,849.04 元(不含增值 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6,514,150.96 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于2021 年6 月25 日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1]0200014 号”中节能风 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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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国家开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北京大望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朝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节能(肃北)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及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节能(阳江)风力发 电有限公司分别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 账号 | 金额 (万元) |
用途 |
|---|---|---|---|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复兴支行 |
20000012084300045823249 | 3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 国家开发银行直营业务 中心 |
81201560065987080000 | 3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 兴业银行北京朝外支行 | 321030100101556678 | 150,000.00 | 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 项目(300MW) |
|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公主 坟支行 |
0200004619200610829 | 60,000.00 | 肃北马鬃山第二风电 场B 区200MW 风电项目 |
| 交通银行北京大望路支 行 |
110060929013001775209 | 29,949.00 | 补充流动资金 |
|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公主 坟支行 |
0200004619200611057 | 0 | 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 项目(300MW) |
|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公主 坟支行 |
0200004619200610953 | 0 | 肃北马鬃山第二风电 场B 区200MW 风电项目 |
| 合计 | 299,949.00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6,514,150.96 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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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 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 其他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保荐机构与五家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签署的协议各项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故 将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合并披露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 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婉璐、李宁可以随时 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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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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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3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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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6、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及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 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监 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监管协议自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中信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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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果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 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监管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 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 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 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7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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