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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Mar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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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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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的相关规定,作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 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情况,没有 损坏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 预案。

二、关于续聘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事前审核认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等内容,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本次续聘程序符 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 构。

三、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实际工作需要;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四、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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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 鉴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的调查和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认 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累计至2015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 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截止2015 年12 月31 日,公司 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895.64 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占公司2015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资产总额的2.58%、净资产的3.83%; 截止2015 年12 月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不含为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 元;截至本报告日,本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六、关于2016 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将为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及 贴现、保函等信贷业务所需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被担保的对象 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 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银行授信主要为满足各子公司 日常经营所需,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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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事项没有对上市公司构成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同意为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 唐后华 俞汉青 仇向洋

2016 年3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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