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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I Yilan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5

Nov 18, 2025

51786_rns_2025-11-18_9a04d28c-c067-4469-ad93-e0c4000a5bc3.pdf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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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5

八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11樓(香港大樓)
電話:(02)2361-1300(代表號)股票代號:1342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下午4:30(星期例假日除外)

富邦證券智能客服

https://chatbot.fbs.com.tw/Webhook/

日本股務代理部依法令規定所簽簽之個人資料。還在辦理股權業務之目的範圍內為處理為利用。其他因資料科依法令之條款徵取及規定程序。

5 反詐騙提醒:

不聽來源不明資訊、不知陌生投資群組、不用保證獲利APP、接獲可疑電話、可撥打165或富邦證券反詐專線 0800-088-268 查詢。

國內
郵資已付

台北郵局許可證
台北字第1564號

國內郵簡

開會通知請即許間

股東 合修

※(未書寫正確郵遞區號者,應按信函交付郵資)

本次股東臨時會恕不發放紀念品

無保結算所「股東e服務」電子投票 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

73 八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股東臨時會
出席簽到中

時間: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星期四)上午10時整
視點:宏銀路五段辦公園二路15號香格里拉冬山河建設飯店

股東戶號:

股東戶名:

持有股數:

法人指派書 親自出席簽名或蓋章
屬指派
出席會公司本次股東會。
依法行使一切股東權利。
(法人股東親自出席專用)

股東訴訟:

二、緊急事品: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

股東訴訟:

二、緊急事品: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

股東合修

※(未書寫正確郵遞區號者,應按信函交付郵資)

股東 合修

委託人(股東) 編號: 73-114
股東戶號 簽名或蓋章
持有股數
姓名或名稱
股本人 簽名或蓋章
戶號
姓名或名稱
受託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戶號
姓名或名稱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住址

印鑑卡填寫須知

一、請核對下列「股東印鑑卡」列印資料,於「印鑑」欄加蓋印鑑(未成年股東除本人印鑑外,另應由父母加蓋雙方印鑑;或由父母雙方簽立同意書由一方代表蓋章留存者,方得僅留存一方印鑑),並檢附身分證正及面影本(未成年股東未領有身分證,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並檢附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一份寄回,以保障您權益之行使。

二、電腦列印之股東印鑑卡內容如有不符或地址變更,敬請於原處自行訂正並加蓋印鑑,並請股東自行填寫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日期,俾憑更改存檔資料。

13 八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印鑑卡

國籍/註冊國 戶號
戶名 電話或手機號碼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或設立日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委託書使用須知

一、股東親自出席者,不得以另一部分股權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簽到卡與委託書內簽名或蓋章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委託書由股東交付繳求人或受託代理人者,視為委託出席。

二、委託書之委託人,股本人及受託代理人,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及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辦理,還及委託書使用規則,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三、應使用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用紙,且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

四、股東持受託人股本委託書前,應請股本人提供股本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資料,或參考公司案情之股本人書面及廣告資料,切實瞭解股本人與親自持持還華人之營業資料及股本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之意見。

五、委託出席者請詳填受託代理人戶號、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住址。(受託代理人若非股東身份,請填寫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六、股本人如為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請於股東戶號欄內填寫統一編號。

七、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從親自出席股東會或從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通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八、委託書最遲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11樓)。

九、就出席股東會者請遇帶身分證明文件。

十、本次股東會委託者經計驗證機構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請 責股東自行填寫身分證字號等股東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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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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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北市中正區伴昌街十七號十一樓(壽德大樓)

八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理機構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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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昌街

股票代理部

股票代理部

伴昌街

合北市中正區

伴昌街

合北市

伴昌街

八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

一、本公司訂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星期四)上午10時登,假定當路五坊辦公園二路15號 會移至拉牛山河道假飯店,日間114年股東臨時會。本次會議受理股東開始報到時間為上午9時30分起,報到處地點同開會地點,會議主要內容:(一)討論事項:1. 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二)臨時動議。

二、有關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詳第六聯。

三、原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至114年9月11日止為停止股票過戶期間。

四、繳本 會結束出席簽到卡及委託書各乙份,如決定親自出席,請於「出席簽到卡」簽名或蓋章後,於開會當日請至會場辦理報到許可,如委託代理人出席,請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填妥受託代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簽章後,最遲應於開會五日前送(等)送本公司股票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理部(合北市中正區伴昌街17號11樓),辦理委託出席之相關手冊。

五、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本公司依規定將於114年8月26日前公告於證券會網站,投資人如欲查詢,可直接誤入證券會網址https://free.sfi.org.tw 至「委託書公告資料免費查詢」,輸入查詢條件即可。(股票代號:1342)

六、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乙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七、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自民國114年08月27日至114年09月08日止,須憑CA憑證(自然人憑證、證券商網路下單憑證、網路銀行憑證、工商憑證、證券暨期貨共同憑證及政府憑證任一式)登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x服務」(網址: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依相關說明投票。依公司法規定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八、本次股東會議案若有依公司法第172條規定應說明主要內容事項,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home/)單一公司/電子文件下載/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並輸入「公司代號及年度」查詢股東會相關資料。

九、本次股東臨時會恕不發放紀念品。

此致

會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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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敬啟

本公司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相關說明如下:

  1. 發行總額:發行普通股股數19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總額為新臺幣1,900,000元。

  2. 發行條件:

(1) 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

(2) 既得條件:符合本公司訂定之「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5.3.1所定之個人績效或公司營運回標,並於該年度無違反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準則」規定者。

(3) 員工未符合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憑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準則辦理。

  1. 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獲配之股數:

(1)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 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整體貢獻、營運狀況及其他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等,由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 本公司給予任一員工視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1. 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 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借其他方式之處分。

(2)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 本次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報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2.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3. 其他重要事項:

(1) 本公司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得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2)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辦理股票信託保管。

(3) 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還、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 本案提議股東會決議後,授權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發行;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