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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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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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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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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 责和程序,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开 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 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现任监事除外)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 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 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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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 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 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工作:

  •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三) 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 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相关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供出席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五) 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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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 (六) 协助董事会、监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 (七) 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 (八)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进

  • 行公告;

  • (九) 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 (二) 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 议记录上签字;

(四)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交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 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 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完成各专门 委员会会议筹备工作;

(二)将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为委员;

(三)列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在专门委员会会 议结束后将会议决议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认真配合深交所完成定期信息披露核查工 作;

(二) 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 董事会秘书应按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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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给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 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问题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 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 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 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贡过程中受到 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 (三)被推荐人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如无证书应由证券交易所认可; (四)董事会的聘任书;

  •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 (六)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及通信地址

  • 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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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可以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 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 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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