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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Dec 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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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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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 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范围及登记备案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三章 外部单位信息使用的要求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 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 信息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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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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