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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max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Dec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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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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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90 证券简称:天华超净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 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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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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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超净”、“公司”或“本公 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了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 步增强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8,0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 、锂产品应用广泛、需求旺盛

近年来,伴随技术的进步,以碳酸锂、氢氧化锂等锂化工产品为核心演变出 越来越多元的应用链条,形成旺盛的下游市场需求。一方面,混合动力及纯电动 汽车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已带动电池级碳酸锂、电池级氢氧化锂等产品的爆发性 需求;另一方面,数码 3C 产品对锂电池的需求依然旺盛、玻璃陶瓷等传统应用 领域长期保持平稳。

根据业内知名研究机构 Roskill 提供的数据,由于来自新能源相关行业的电 动车和储能领域的需求激增,可充电电池的锂消费量在基础增长情形下,自 2018 年至 2028 年预计将有每年 22.9%的增长,2028 年达到 114 万吨碳酸锂当量。总 体的锂消费量到 2028 年将达 129 万吨碳酸锂当量,2018 年至 2028 年复合增长 率预计也将达到 17.3%。

综合来看,全球对锂的需求量将继续保持强劲态势。

2 、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将带动氢氧化锂需求快速提升

— 2020 年 11 月,国务院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 2035 年)》 (以下简称“规划”),作为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纲领性政策,规划指明了未来十五 年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规划》指出:2021 年起,国家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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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 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 80%;到 2025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 显增强,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 20%左右;经过 15 年 的持续努力,我国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质量品牌具备较强国 际竞争力,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

目前,新能源汽车是锂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基于新能源汽车行业广阔的发 展前景,未来锂行业也将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氢氧化锂是最重要的锂化合物之 一,氢氧化锂可降低材料烧结温度、优化电化学性能。在烧结过程中熔融的氢氧 化锂可与三元前驱体更均匀、充分的混合,从而减少表面锂残留,提升材料的放 电比容量。采用氢氧化锂和较低的烧结温度还可减少阳离子混排,提升循环稳定 性。因此,随着对电池系统的能量密度、电动汽车续航能力要求的提高,三元电 池应用于新能源汽车成为趋势,而三元材料中高镍 NCM 和 NCA 只能使用氢氧 化锂进行焙烧,随着未来电池对能量密度要求越来越高,高镍化是必然趋势,对 应的氢氧化锂需求将快速提升,未来氢氧化锂的需求增速和需求绝对量均会超过 碳酸锂。

3 、国家产业政策支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规定,涉及锂产业政策列于下 表:

类别 行业 条款内容 本项目
鼓励
九、有色金属 2、高效、低耗、低污染、新型
冶炼技术开发
新加工工艺,采用新设备
高效、低耗、低污染
十一、石化化工 2、硫、钾、硼、锂、溴等短缺
化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
利用
锂,短缺化工矿产资源的
综合利用
限制
四、石化化工 6、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
锂、氢氧化锂
单线年产>5 千吨/年,不
属于限制类
淘汰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
备/(四)石化化工
5、单线产能3千吨/年以下碳酸
锂和氢氧化锂
单线年产>3 千吨/年,不
属于淘汰类

从表中可以看出,本项目属于国家政策鼓励类项目。

4 、天华超净布局锂化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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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2018 年 11 月 19 日,天华超净与宁德时代、晨道投资等六方共同出资设立 天宜锂业,注册资本 70,000 万元。其中天华超净认缴出资 29,400 万元,占天宜 锂业注册资本的 42%。2020 年 9 月 4 日,天华超净与晨道投资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受让其持有的天宜锂业 26%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天华超净持有 天宜锂业 68%股权,天宜锂业成为天华超净控股子公司。

天宜锂业是一家专业从事电池级氢氧化锂生产及销售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 生产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的三元正极材料。天宜锂业成立至今,一直进行“1 期 2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目前处于试生产阶段,预计 2020 年 12 月将正式投产。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形成年产 2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 的生产能力。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锂化工行业属于资金及技术密集型行业,建设生产线的投资金额大、投资周 期较长,且具有较强的规模效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现有氢氧化 锂产品产能规模有限,天宜锂业“1 期 2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正式投 产后,生产能力仅为2 万吨/年。公司现有产能在行业内尚不具备规模效应,也 不能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氢氧化锂产品需求。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进一步扩大氢氧化锂产能,抓住锂行业调整的机遇,做大做强锂化工业务。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新增电 池级氢氧化锂产能 2.5 万吨/年,将大幅提高公司氢氧化锂产品的产能,有利于 公司提升在氢氧化锂产品上的规模效应,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进而增强公司综 合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在行业调整中扩大市场占有率奠定基础。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 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本次融资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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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1 、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8,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目前,公司 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因此公司需要通过外部融资以支持项目 建设。

2 、银行贷款融资的局限性

在银行信贷投放中,民营企业较难获得信贷资金支持,且融资成本也较高。 同时,公司在项目开展初期和开展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但根据银行贷款政 策,公司在项目开展初期和实施过程中难以满足银行发放贷款的条件,因此公司 难以通过银行贷款来获得项目开展和实施过程中所需资金。

另外,即使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来获得项目开展和实施过程中所需资金,本次 募投项目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也将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过高,损害公司稳健的财 务结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3 、股权融资能够提高抗风险能力,并满足公司持续发展过程中的长期资金 需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循环 周期较长,需由长期资金来源与之匹配,以避免资金期限错配风险。股权融资对 于公司来说,没有偿付压力,因此可以避免因时间不匹配造成的偿付压力。

同时,公司在业务扩张的过程中,需要长期资金支持,股权融资具有不用还 本、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等特点,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稳定 资本结构。公司通过本次再融资将进一步做大公司资本与净资产规模,提高经营 稳定性与抗风险能力,实现产业与资本的良性互动。

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必要的。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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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 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交所审核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购报 价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发行 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上述范围内选择不超过 35 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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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 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 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为 N,每 股派息/现金分红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申请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 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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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可行。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 1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2 、本次发行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 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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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 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 ——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 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 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 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 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 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 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 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 行前总股本的 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 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 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 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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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 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 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深交所网站及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 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的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 发展战略。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 股东的权益,是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 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 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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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8,000 万元(含本数),本次 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 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 的风险。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 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经营管 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 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1 、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 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子 公司天宜锂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根据使用用途和进度 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强化外部监 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同时, 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 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可能产生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2 、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提升经营效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着力提高内部运营管 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 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费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 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 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3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 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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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还制定了《未 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分红回 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具体规划内容,充分维护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 权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积 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持续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以有效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在符 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强化对投资者的 长期回报机制。

八、结论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合规、合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 司的经营业绩,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本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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