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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ug 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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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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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 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 资者,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 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全面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 核;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业务培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 闻报道,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五)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六)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进行业务交流。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其 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颂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 管动态;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 施;

(三)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 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 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 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国际互联网信息网站(以下简称:公司网站)相 关栏目的内容更新及网上信息披露工作,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八)负责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回复投资者的传真、 信函以及邮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一名信息主管,负责本部门业务范 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对所提

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 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 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 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 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 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 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 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 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 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 的事项,应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 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八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利用互 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 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公司在股东 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 式,以及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以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 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 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 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 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 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 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上述渠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对于互动平台、论坛及电子信箱 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 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 明会或路演活动,扩大与投资者的沟通。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 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 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 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在分 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 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 道。

第三十二条 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 外披露。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五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 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 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 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 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 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

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 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 咨询电话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 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 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

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 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 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 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 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 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得 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沟 通,在接待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应当记录会谈的具体 内容,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反馈意见等方式诱 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应。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 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 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 字样。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 告,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 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 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一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为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指定 的登载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公司接受媒体采 访后应当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要求媒体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当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对于重大 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 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 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 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 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 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 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 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