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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ug 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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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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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进一步明 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2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获悉该事 项的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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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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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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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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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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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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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限制 转让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分红、转增等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披露情 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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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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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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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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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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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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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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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公司股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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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和变更 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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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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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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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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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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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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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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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 的CA 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申 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应当如实委托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所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申报个人信息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所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 动解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持股 变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申报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 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 告,董事会秘书处在接到报告后2 个工作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在线填报等信息披露工作。相关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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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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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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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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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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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和变更其个人信息后,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因非公开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 记或行权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公司在办理股份申请变更登记时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当解
除限售性的条件满足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二条 证券登记公司于每年第一个交易日以上年最后一交 易日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对本年度可转让额度内的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公司将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