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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TONG SECURITIE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Sep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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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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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2 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投 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 发[2016]1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 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及弃购股份处理等环节发生重 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 20171012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T 日), 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30-11:30、13:00-15:00。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或"瑞银证券")及联席主承销商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瑞银证券及中信证券合称为"联 席主承销商")对所有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 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 按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由后 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 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 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 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 公告》"),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 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 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 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7 年 10 月 16 日(T+2 日)日终 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 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 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 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 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7、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 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 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 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 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 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5,9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729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票 简称为"财通证券",股票代码为"60110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 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简称"财通申购",代码为"780108"。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 为资本市场服务(行业代码:J67)。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 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 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联席主 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 "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 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 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相关 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服务—IPO 业务专栏—IPO 规则及通知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 IPO 申购平台用户操作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35,9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 过 358,9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本次发行 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5,1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0%;网上 初始发行数量为 10,7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 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 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7 年 9 月 27 日(T-6 日))的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 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只有符合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 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 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联席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申购 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 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和资格核 查文件。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其提供的材料 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席主承销商 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T-1 日)进行本次发行 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7 年 10 月 10 日(T-2 日)刊登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 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8 日(T-5 日)及 2017 年 9 月 29 日(T-4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 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 照规定通过申购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 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 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 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 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 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 350 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 35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最 高不得超过 2,500 万股。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

8、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 2017 年 10 月 11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 公告》中详细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关联方核查及私募基金备案核查情况, 以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9、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T 日)9:30-15:00。《发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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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 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其申购价 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T+2 日缴纳认 购款。

10、2017 年 10 月 16 日(T+2 日)当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 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为其获配的配 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网上申购日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T 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 者为:在 2017 年 10 月 10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日均持有上 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 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 上投资者在 20171012 日(T 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 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 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

15、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7 年 9 月 26 日(T-7 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 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全文。《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和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日T-7 年月日2017926(周二)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和《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承诺函及资格核查文件
日T-6 年月日2017927(周三)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承诺函及资格核查文件(中午12:00截止)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中午12:00截止)
日T-5 年月日2017928(周四)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9:30-15:00)
日T-4 年月日2017929(周五) 初步询价截止日(通过申购平台,9:30-15:00)
日T-3 年月日2017109(周一) 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
日T-2 年月日20171010(周二)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日T-1 年月日20171011(周三) 刊登《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及《发行公告》网上路演
日T 年月日20171012(周四)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网上申购配号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日T+1 年月日20171013(周五)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网上发行摇号抽签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日T+2 年月日20171016(周一)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下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至时点16:00)网上中签投资者缴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日日终T+2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T+3 年月日20171017(周二)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联席主承销商包销金额
日T+4 年月日20171018(周三)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 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上交所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 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 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并于初步询价开始前一 交易日 2017 年 9 月 27 日(T-6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 资者注册,并已开通上交所申购平台 CA 证书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 次初步询价。

6、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所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需在 2017 年 9 月 26 日(T-7 日,含 T-7 日)前 20 个交易日持有沪市非限售 A 股的股票市值日均值 为 6,000 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7、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 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须在 2017 年 9 月 27 日(T-6 日)12:00 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等本公 告要求提供的相关核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8、如果股票配售对象涉及以下两种情形:(i)股票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 金;(ii)股票配售对象的任何一级出资方也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符合以上两种 情形任何一种的全部所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7 年 9 月 27 日 (T-6 日)12:00 之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 证明等本公告要求提供的相关核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 统 截 屏 等 )。 备 案 时 间 以 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http://www.amac.org.cn/)查询的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显示的"备案时间"为准。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

10、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 2017 年 9 月 27 日(T-6 日)中午 12:00 前, 完成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并经过联席主承销商核查认 证。

11、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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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联席主承销商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 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联席主承销 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 或人员;

(8)参与联席主承销商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联席主承销商 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0)如果股票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股票配售对象的任何一级出资方 也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任何一种的全部所涉私募投资基金, 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情形,包括

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完成备案程序的情形;

(11)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 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 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12)联席主承销商认为不予确认网下询价参与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 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 关联关系。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 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 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应保证其填写及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联席主承销 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 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 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 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 止性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方式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 均须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承诺函及资格核查文件。

(1)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需提交附件 1-1《承诺函》以及附件 1-2《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 查表》。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材料的相关信息后,个人投资者须本人签名,并提 交电子版扫描件。

(2)机构投资者

所有机构投资者须提交附件 2-1《承诺函》和附件 2-2《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 核查表》,此外,

i. 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 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符合《保险 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QFII 投资账户、证券公司的自营投资账户、信托公司的自营投资账户以及财务公司的 自营投资账户的,无需提供额外材料,即仅提供附件 2-1《承诺函》和附件 2-2 《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若不属于以上列示的配售对象类型,则均需提供 附件 2-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若配售对象属于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需提供附件 2-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ii. 若配售对象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 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须提供附件 2-3《配售对象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还应提交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包括但 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iii. 若配售对象或配售对象的任何一级出资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须提供附件 2-3《配售对象出资方 基本信息表》,还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 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

iv. 除上述 i、ii、iii 中所指的配售对象类型外,若配售对象非自有资金认购, 须提供附件 2-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2、提交材料及形式:

以上材料由投资者登录瑞银证券网站(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投 资银行—IPO 下载专区)下载。

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T-6 日)中午 12:00 前将盖章或 签名后的《承诺函》扫描件、《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扫描件、《配售对 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件(如需)、《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Excel 电子版、《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Excel 电子版(仅限机构投资者)及"二、 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中要求的其他资格核查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至瑞银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email protected]),电子邮件 主题格式为**"财通证券+投资者全称+投资者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身份证号码"**。投资者需确保《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Excel 电子版、 《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Excel 电子版所填写信息与扫描版本内容一致。

特别提醒:

    1. 务必使用瑞银证券官方网站上挂出的财通证券首发核查材料模板填写, 如不满足此点,视为提交材料不合格。
    1. 如邮件发送 3 小时内未收到回复邮件,请于核查资料报送截止日当天 12:00 前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10-5832 8766。如收到回复邮件, 请勿来电!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1. 网下投资者如有文件缺失、修改或重复提交询价资格申请材料的,务必 将全套文件一起重新发送(不要单独发送更新或缺失的文件),务必在邮 件标题中注明以此为准。
    1. 网下投资者发送资料中请务必确认联系方式(尤其是手机号)准确且手 机保持畅通,以方便联席主承销商电话确认资料提交情况。

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二、(一)参与 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相关要求进行核查,网下投资者应积极配合联席主承 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工作。如投资者不符合相关投资者标准、未按规定提 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 息、投资者提交资料未通过联席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或经审查属于中国 证监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投 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 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 和拟申购数量,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统一申报。网下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 价,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 用于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参与 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认为有效报价的配 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的申购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 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T-6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 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开通上交所申购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 交所签订网下申购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上 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 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7 年 9 月 28 日(T-5 日)及 2017 年 9 月 29 日(T-4 日)每个交易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填写、 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只有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 与初步询价。联席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 "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的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应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T-6 日)中午 12:00 前,按照本公告"二、(二)承诺函及资格核 查文件的提交方式"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4、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 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 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 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 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 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联席 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350 万股,拟申 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 量超过 35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 得超过 2,500 万股。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

5、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17 年 9 月 27 日(T-6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 T-6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 不一致的;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2,5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35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 最低变动单位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经审查不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9)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10)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 遵循如下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联席主承销商在定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 "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提 交的报价。

(二)定价原则及确定有效报价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对所有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 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 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申购平台显示的申 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 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 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剔除 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 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 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 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 10 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 10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 其他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不低于发行价格的 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三)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 35,9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 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00%。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 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T 日)的 9:30-15:00。在初 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 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 录。2017 年 10 月 11 日(T-1 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 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 信息,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 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 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认为有 效报价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网下投资者在 20171012 日(T 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 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 T+2 日缴纳认购款。

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通过网下申购平台参与申购的或实际申购数量少于 有效拟申购数量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且予以披露,并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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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 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T 日)的 9:30-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需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日 均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方可在 2017 年 10 月 12 日(T 日)参与本次发 行的网上申购。每 1 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1 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 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1,0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但 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 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 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 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的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 20171012 日(T 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 资金,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配售对 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证券账户。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具体安排将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T-1 日)在《发行公 告》中披露。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 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 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前提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 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 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回拨前网上投 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 50 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若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由发行人 和联席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 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 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将按照 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同时按照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 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T+1 日)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 者进行配售:

1、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联席主 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 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联席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 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 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

(3)除(1)和(2)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 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 于 C 类投资者;

(3)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50%、20%分别优先向 A 类、B 类配售;若 A 类、 B 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A 类、B 类投资者的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发 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可以向 C 类配售剩余部分;

(4)当由于向 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网下发行数量的 20%而使得 B 类投资者 的配售比例高于 A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 A 类投 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 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 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 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 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 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 中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 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注: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申 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 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 零股分配完毕。

本次网下最终配售结果将根据网下缴款情况确定。

九、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17 年 10 月 16 日(T+2 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 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将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 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2017 年 10 月 16 日(T+2 日)16:00 前,网下投资者 应根据获配股数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 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 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 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注册 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

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017 年 10 月 18 日(T+4 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财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 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 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7 年 10 月 16 日(T+2 日)日终 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 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及认购不足部分股份处理

在 2017 年 10 月 16 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联 席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 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无效处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 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时,将中止发行。

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纳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 的 70%,则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及认购不足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 商包销,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即 107,700,000 股,联席主 承销商有能力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席主承销商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 见 2017 年 10 月 18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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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的;

3、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申购日(T 日),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 量的;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 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 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 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 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

(一) 发行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住所: 1601-1615,1701-1716 室

  • 电话: 0571-8782 1312
  • 传真: 0571-8782 1312
  • 联系人: 申建新、方铁道

(二)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方婷
  •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 电话: 010-5832 8766
  • 传真: 010-5832 8954
  • 联系人: 股票资本市场部

(三)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电话: 010-6083 3580

  • 传真: 010-6083 3930

  • 联系人: 股票资本市场部

  • 发行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 价公告》之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 价公告》之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 价公告》之盖章页)

附件 1-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投资者)

承诺函(个人投资者)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有意以自有合法资

金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IPO 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1、本人已经熟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 协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注册条件和标准及贵公司 IPO 网下投资者标准,本人已完成于中 国证券业协会的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本人符 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有任何违背中国证监会和/或中国证券业协 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的情形;

2、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中有关从事新股询价及配售行为的全部要求,并自行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 切损失;

3、本人已经熟知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 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4、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5 号])第十六条及《财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 资者类型;

5、本人用于新股询价申购的资金确系自有资金,依法可用于股票投资。本人系依法 独立地参与新股询价申购,避免由于关联关系所引发的不正当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等违 法违规行为;

6、本人接受贵公司在初步询价和/或配售阶段对本人的核查,本人将积极配合提供相 应必要材料;

7、本人承诺将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会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8、本人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相关复印件及扫描件系 对于相应原件的真实反映。本人将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9、本人提交至贵公司的《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个人投资者)》电子版与签字 扫描件内容一致;

10、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约束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附件 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投资者)

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

1、个人基本信息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上交所股东账号 深交所股东账号
手机号码 邮箱
2、任职信息
任职单位 担任职务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普通合伙人的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全称 控制/董事/监事/高管/普通合伙人 持股比例(%)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持有 5%以上股权/份额的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全称 持股比例(%)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亲属关系信息表
亲属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外籍人士)
配偶
子女
子女的配偶
父亲
母亲
配偶的父亲
配偶的母亲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亲
子女配偶的母亲
备注:
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其所填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2、若无某项亲属关系或该亲属已故、离异等,请在姓名栏中明确标识"无"、"已故"、"离异",不 要留白或删除该亲属关系;

3、以上亲属/公司若超过一个,投资者可以自行添加行;

4、若某项信息不存在或不适用,请填写"无"或"不适用",不要留白或删除该项信息;

5、如机构已完成三证合一,请填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投资者(签字):

附件 2-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有意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财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IPO 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1、本公司已经熟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 业协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 IPO 网下投资者标准,本公司已完成于中 国证券业协会的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我公司 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有任何违背中国证监会和/或中国证券业 协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的情形;

2、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中有关从事询价及配售工作的全部要求,并自行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 损失;

3、本公司已经熟知认购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 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4、本公司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5 号])第十六条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禁止配售的 投资者类型;

5、本公司用于新股询价申购的资金确系依法可用于股票投资的资金。本公司系依法 独立地参与新股询价申购,避免由于关联关系所引发的不正当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等违 法违规行为;

6、本公司接受贵公司在初步询价和/或配售阶段对本公司的核查,本公司将积极配合 提供相应必要材料;

7、本公司承诺将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会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8、本公司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相关复印件及扫描件 系对于相应原件的真实反映。本公司将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9、本公司提交至贵公司的《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机构投资者)》电子版与盖 章扫描件内容一致;

10、本承诺函自盖章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承诺!

承诺机构(加盖公章):

附件 2-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

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QFII 号QFII
联系人 座机 手机
办公地址 邮箱
一、本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公司的信息
1、持有本机构投资者 5%以上股权/份额的股东/合伙人
公司/企业/自然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外籍人士)
2、本机构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企业/自然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外籍人士)
3、本机构投资者的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
公司/企业/自然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外籍人士)
4、本机构投资者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公司/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本机构投资者的控股子公司及本投资者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
公司/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本机构投资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信息
自然人名称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外籍人士)

备注:

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虚假声明 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若预留空间不足,请投资者自行留足间隔。

3、若某项信息不存在或不适用,请填写"无"或"不适用",不要留白或删除该项信息。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附件 2-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询价对象名称:

配售对象名称 产品名称 序号 出资方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出资比例(%) 出资金额(万元) 是否自有资金
1
2
3
4
5
合计 100%

填表说明:

1、"询价对象名称"、 "配售对象名称"请根据交易所 IPO 系统平台信息填写。

2、"出资方名称"填写规范:(1)若出资方为产品的,须进一步打开该产品并明确相关出资方;(2) 若该产品的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 (3)若该产品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 步明确该机构参与认购的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穿透;若非自有资金, 须进一步穿透,穿透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4)若出资方多于一个产品,每个产品 须单独填写一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3、若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需明确到出资机构或个人。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 若该产品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参与认购的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 则无需进一步穿透;若非自有资金,须进一步穿透,穿透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

4、一个配售对象填写一张《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一家机构多个配售对象的需提供多张出 资方基本信息表。

5、《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版中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机构名称(公章)、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日期等均需填写。

6、《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中所有涉及公司的名称务必填全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需填写完 整,若隐藏部分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位数不全或造成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明显填写错误的均视为无效的 出资人基本信息表。

7、《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行。

8、请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进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无效报价处理。投资者承诺将配合联席主承销 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除本材料外的其他资质证明。

机构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