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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t Pharmaceutica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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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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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9 月30 日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1
第三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3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5
第五章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8
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11
第七章 附则.....................................................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第三条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目的是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二)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四)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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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

  • 机构,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

  •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职责权限:

  •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 2、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经投资证

  • 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提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

4、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属于应由战略 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经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提报给战略委 员会正式提案。

(二)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提案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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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

第三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九条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目的是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四)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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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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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目的是为强化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的监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 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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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内审部联络委员并筹 备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由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 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六)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

  •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条 除前条规定的职责外,审计委员会的其他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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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 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6、其他相关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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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4、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 (三)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 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

  • 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 2、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 字确认;

3、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4、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 5、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

  •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6、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目的是进一步建 立健全公司董事(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指《公司章程》规定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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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专门 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并执行有关决议。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 公室协助人力资源部联络委员并筹备会议。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

  •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三)负责对公司薪酬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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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 3、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 的完成情况;

4、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算依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 和自我评价;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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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其他专门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 次会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其他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 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成员主持。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其他专门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并 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 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专门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专 门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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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专门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 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八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

第四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管理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四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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