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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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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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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1-062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博 敏电子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深圳博 敏”、“江苏博敏”,公司分别持有其 100%、98.57%股权)共同为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深圳博敏和江苏博敏已实际共同 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6,919.57 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 成本,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2021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35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深 圳博敏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6 亿元,公司接受深圳博敏的担保总额不超过 5.88 亿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江苏博敏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2 亿元,公 司接受江苏博敏的担保总额不超过 1.52 亿元。上述额度可视需要进行互相调配,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 体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披露 的公司《关于 2021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21-031)》 和 2021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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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公司因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 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8,750 万元,期限自 2021 年 6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同时公司以部分自有设备和厂房作为抵押, 并由子公司深圳博敏、江苏博敏共同为公司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金额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梅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缓
经营范围:研发、制造、销售:双面、多层、柔性、高频、HDI 印刷电路板 等新型电子元器件;电路板表面元件贴片、封装;货物的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投资;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租赁;软件的设计、开发、技术服务和咨询;网络通讯 科技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低压电器生产、加工、销售;电子材料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博敏电子资产总额为 556,375.62 万元,负债总额 为 206,221.38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 79,890.23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 164,056.91 万元,净资产为 350,154.24 万元,2020 年营业收入为 278,550.61 万元, 净利润为 24,671.35 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博敏电子资产总额为 580,812.22 万元,负债总额为 230,683.15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 91,701.76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 187,187.72 万元,净资产为 350,129.07 万元,2021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为 69,970.20 万元,净 利润为 4,656.74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金额:子公司深圳博敏及江苏博敏共同为公司授信提供的最高额担保金 额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 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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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次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公司经营状 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深圳博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博敏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二者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本次 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462,638.26 万元 (除上市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相互为各自提供的担保外,不存在为其 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2.12%;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214,291.0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1.20%。(不含本次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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