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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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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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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5 年8 月)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序 号 |
条 款 |
原规则 | 条 款 |
修订后规则 |
|---|---|---|---|---|
| 1 | 第 五 条 |
董事会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如有必要或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 |
第 五 条 |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如有必要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2 | 第 六 条 |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 三个专门委员会及战略咨询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三个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 事组成。战略咨询委员会由京东方创业老专家、国内外企业顾问及 董事等若干专家委员组成。战略委员会审批公司战略规划到执行的 关键举措、公司战略性新业务机会洞察与孵化、公司可持续发展战 略规划,指导公司重大战略事项,负责对需上报董事会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风控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提名薪酬考核委 员会负责公司董事和管理层成员的提名,薪酬和业绩考核等事项的 审核。涉及上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提案需经相应专门委员会 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决策。战略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战 |
第 六 条 |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 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三个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战略委员 会负责指导公司重大战略事项、对需上报董事会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及审批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风控和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和管理层成员的提名,薪 酬和考核等事项的审核。涉及上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提案需 经相应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决策。各专门委员会组成 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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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方向、重大投融资和董事高管任职资格事项进行事前咨询,为董 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及战略咨询委员会另行制定 组成及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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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 八 条 |
董事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 本规则所称执行董事是指基于董事会的委托,在公司或在公司投资 参股、控股企业中担任其它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执行董事之外的 其他董事为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设立。 |
第 八 条 |
董事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职工董事 和独立董事。本规则所称执行董事是指基于董事会的委托,在公司 或在公司投资参股、控股企业中担任其它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执 行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为非执行董事、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 |
| 4 | 第 十 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
第 十 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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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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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 十 一 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 |
第 十 一 条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职工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6 | 第 十 二 条 |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
第 十 二 条 |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
| 7 | 第 十 三 条 |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 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 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 说明。 |
第 十 三 条 |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 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 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 8 | 第 十 四 条 |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时间 不超过六年。 下列机构或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董事候选人: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 |
第 十 四 条 |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时间 不超过六年。 下列机构或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董事候选人: (一)公司董事会;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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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的股东; 下列机构或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 提名人应在提名期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名董事候 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候 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在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时,应当充分征求董事 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席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执委会主席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下列机构或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公司董事会;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 提名人应在提名期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名董事候 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候 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在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时,应当充分征求董事 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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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 十 五 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呈。董事会应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 十 五 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
| 10 | 第 十 六 条 |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 |
第 十 六 条 |
除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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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 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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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 十 七 条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 十 七 条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12 | 第 十 八 条 |
董事在任职期间,擅自离职或其行为与《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其 应当履行的义务相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删除 | |
| 13 | 第 十 九 条 |
董事辞职生效、任期届满或被撤换,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所负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后所负忠实义务的期限为两年。 |
第 十 八 条 |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任期届满或被撤 换,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所负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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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所负忠实义务的期限为两年。 | ||||
|---|---|---|---|---|
| 14 | 第 二 十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 十 九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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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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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 二 十 一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现场考 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 务等情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应当 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作出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 事会审议;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应当对所 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日常监 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深交所问询并按深交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 |
第 二 十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 出说明并公告; (五)应当如实向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风控和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日常监 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深交所问询并按深交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 相关资料,按时参加其约见谈话,并按照要求按时参加其组织的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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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资料,按时参加其约见谈话,并按照要求按时参加其组织的相 关培训和会议; (七)及时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必要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 (八)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 主动了解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 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 从事或者不熟悉相关业务为由推卸责任; (九)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 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
关培训和会议; (七)及时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必要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 (八)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 主动了解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 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 从事或者不熟悉相关业务为由推卸责任; (九)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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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 二 十 二 条 |
董事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
第 二 十 一 条 |
董事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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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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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第 二 十 三 条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 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深交所其 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 会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
第 二 十 二 条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深交所其 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 董事会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
| 18 | 第 二 十 五 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 二 十 四 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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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 二 十 七 条 |
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不超过四名,非执行 董事不少于三名,独立董事四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二人,执行董事为职业经理人,从经营团队中产生;非执行董事从 公司外部产生;独立董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产 生。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有三分之一或以上席位。 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由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最多的股东推荐。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 事超过三分之二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 二 十 六 条 |
公司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不超过四名,非执行 董事不少于三名,职工董事一名,独立董事四名。执行董事为职业 经理人,从经营团队中产生;非执行董事从公司外部产生;职工董 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独立 董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产生。独立董事应在董 事会中占有三分之一或以上席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董事长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最多的股东推荐。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 超过三分之二选举产生和罢免。 |
|---|---|---|---|---|
| 20 | 第 二 十 八 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执委会主席的提 |
第 二 十 七 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执委会主席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委会委员、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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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委会委员、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执委会主席及管理层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七)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且通过该决 议的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需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执委会主席及管理层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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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第 二 十 九 条 |
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中,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董 事会各项具体职权的,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 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 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部分职 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 续监督。 |
第 二 十 八 条 |
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中,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董 事会各项具体职权的,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属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 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部 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 行持续监督。 |
| 22 | 第 三 十 条 |
董事会应当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衍生品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每年度有权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
第 二 十 九 条 |
董事会应当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衍生品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每年度有权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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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衍生品交易等事项做出 决议: (一)每次交易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以下的; (二)累计额度占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批准或报经 股东大会批准。 在上述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每年度有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予董事 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行使上述权利,具体授权权限和事项以 董事会决议为准。 |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衍生品交易等事项做出决议: (一)每次交易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内的; (二)累计额度占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内的。 在上述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予董事长或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行使上述权利,其中: (一)董事长有权决定每次交易金额在10,000 万元人民币(含等值 折算的外币)以内,并签署有关文件。该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受赠资产。 (二)其他董事会授予具体授权的权限和事项以董事会决议为准。 |
|||
|---|---|---|---|---|
| 23 | 第 三 十 一 条 |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额度根据需要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执行。年度事业计划外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下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下的经董事会全体成员 半数以上同意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 计算。 |
第 三 十 条 |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额度根据需要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 行。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内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内的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 计算。 |
| 24 | 第 三 十 二 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 三 十 一 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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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 三 十 四 条 |
董事长依董事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公司战略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 三 十 三 条 |
董事长依董事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26 | 第 四 十 二 条 |
基于董事会的授权及本规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董事长在承担董事 应承担的义务和职责的同时,对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 |
第 四 十 一 条 |
基于董事会的授权及本规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董事长在承担董事 应承担的义务和职责的同时,对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 |
| 27 | 第 四 十 三 条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主持 时,可书面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或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委托董事召集和主持。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列明授权范围。 |
第 四 十 二 条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主持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28 | 第 四 十 四 条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超过二分之 一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 四 十 三 条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 立董事或者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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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 四 十 七 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由专人送出、 邮件、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发出。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 立即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通知方式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通知时限的限 制。 |
第 四 十 六 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由专人送出、 邮件、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发出。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 立即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通知方式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通知时限的限 制。 |
|---|---|---|---|---|
| 30 | 第 四 十 八 条 |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 前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 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董事针对董事会通知内容提出问询的,公司应及时答复,并在会议 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 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 非执行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在符合公司战略的前提下,非执行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地行使上述权 利,如因不当使用上述权利导致董事会决策延迟,应承担不勤勉尽 责的责任。 |
第 四 十 七 条 |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 前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 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董事针对董事会通知内容提出问询的,公司应及时答复,并在会议 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 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 非执行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在符合公司战略的前提下,非执行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地行使上述权 利,如因不当使用上述权利导致董事会决策延迟,应承担不勤勉尽 责的责任。 |
| 31 | 第 四 十 九 条 |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 式披露前,董事、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 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
第 四 十 八 条 |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 式披露前,董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 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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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三节 董事会会议 |
第三节 董事会会议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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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 第 五 十 一 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第 五 十 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 34 | 第 五 十 九 条 |
如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则不纳入董事投 票表决计票统计。 |
第 五 十 八 条 |
如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
| 35 | 第 六 十 条 |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决定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 合并、解散、清算等事项方案的制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 五 十 九 条 |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36 | 第 六 十 一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
第 六 十 条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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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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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 | 第 六 十 三 条 |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内容(或标题),并分 别说明每一项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 或事项的表决结果一致,可合并说明); (五)如有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
第 六 十 二 条 |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内容(或标题),并分 别说明每一项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 或事项的表决结果一致,可合并说明); (五)如有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
| 38 | 第 六 十 六 条 |
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包括代理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 六 十 五 条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董事(包括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39 | 第 六 十 八 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 六 十 七 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16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 |||
|---|---|---|---|---|
| 40 | 第 七 十 二 条 |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对 本规则提出修正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
第 七 十 一 条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对本规 则提出修正案,并提请股东会批准。 |
| 41 | 全 文 |
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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