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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T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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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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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74 证券简称:倍杰特 公告编号:2022-014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0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 下:
一、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公司章程》 | 修订后《公司章程》 | ||
|---|---|---|---|
| 编号 | 内容 | 编号 | 内容 |
| 第二条 | ……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57667548264。 |
第二条 |
……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1101157667548264。 |
| 第二十 四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 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
| …… |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 |
||
|---|---|---|---|
| 第二十 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 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 |
| 第四十 一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 过: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
第四十一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通过: ……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 |
| 第五十 二条 |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
|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第五十 八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第五十八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 |
| 第八十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 |
第八十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 |
| 第八十 一条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据法律、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一条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据法 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第八十 三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 便利。 |
条款删除 | |
| 第八十 五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向股东说 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 |
第八十四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向 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 |
| 制。 …… |
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 的情形除外。 …… |
||
|---|---|---|---|
| 第一百 一十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0九 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 一十三 条 |
…… | 第一百一十 二条 |
…… (四)公司发生的不超过1000万元的 对外捐赠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 定;超过前述金额的,则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 二十四 条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二十 三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一百 二十七 条 |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〇一条第(四)至(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 六条 |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至(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 二十八 条 |
…… | 第一百二十 七条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条款新增 | 第一百三十 六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 四十一 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 一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 | …… | 第一百四十 | …… |
| 四十五 条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2 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
五条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2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
|---|---|---|---|
| 第一百 四十六 条 |
…… | 第一百四十 六条 |
……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
| 第一百 四十七 条 |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 |
第一百四十 七条 |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 |
| 第一百 五十二 条、 第一百 五十三 条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 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 二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 六十八 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 七条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序号相应顺延或调整;本次修订事项尚需
以特别议案形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相关 备案事宜。
二、备查文件
-
1、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
2、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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